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之考察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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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之考察

邢万里

黑龙江省绥化市委讲师团黑龙江绥化152000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进行分析,思考了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的相关问题,并对其发展的历史进行了总结和探讨,希望可以为今后的相关研究带来参考。

关键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发展

前言

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的研究可以为当前的民法研究和完善带来更多的理论基础,所以,我们进一步探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当前的法律研究水平和法律应用效果。

1、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发端于罗马法,最早于由杜摩兰于16世纪正式提出,到17世纪以后,杜摩兰理论的影响超越了它产生的国度。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正如马克思所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但是,从经济到法律制度并不是自然自通的。“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观念自14世纪萌芽至19世纪确立,经历了长达5个世纪。这一时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彻底战胜了封建经济,理性哲学战胜了经院哲学;与此相适应的是代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学战胜了封建专制法学,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当时盛行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等法哲学观念,孕育了“私法自治”理念,这就必然要求在法律适用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这就使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运而生。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质和内涵来看,自然法理论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法哲学基础,集中表现在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原则和理想主义的法学价值观对意思自治的影响。第一,自然法倡导的平等观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前提条件。第二,自然法倡导的自由意志理念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基础。契约是自由意志观念的产物,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理论基础之上的。第三,自然法倡导的理性主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支撑。对英国而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另一个思想来源则是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对边沁主义所提倡的不干涉主义法哲学的信奉。他们认为,根据不干涉主义,当事人的意图是应该得到特别尊重的。

虽然现在,上述很多思想已经被抛弃,但是我们不可否认在意思自治原则发展的过程中上述的法哲学理论为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和意义。进入20世纪以后,以社会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哲学群体以“社会化”为基调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观察和理解,突破了近代社会传统法观念的局限,扩展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的范围,例如,扩展了正义观念,建构了社会利益观念,更新了国家职能观念等等,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必须的新的法观念。

2、“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学说一般认为,意思自治理念滥觞于罗马法。当诺成契约在罗马法中产生时,就意味着意思自治的出现。诺成契约的出现,使商品流通从繁琐的形式中解放出来,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当事人的意志,这是契约史上的一个进步。诺成契约因而成为“私法自治”观念的实践基础和后世“契约自由”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民法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被认为是关于意思自治的最早论述。其主旨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随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也汲取了法国大革命时代的思想精华,以古罗马法为蓝本,鲜明的继受了古罗马的私法传统和私法自治的理念,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但是,当时的《法国民法典》对意思自治理念的阐述并不全面、完整,还主要局限于契约(合同)领域,并未形成体系。而真正完成意思自治理念框架的应归功于德国的法学家们。以胡果、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在对古罗马法进行深入的研究的同时,全面的真正意义上的继承了古罗马的私法传统,并抽象出“法律行为”概念。随着法律行为概念的提出,几乎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家庭劳动甚至人身关系都视为商品关系,从而被纳入了契约调整的范围,使一切民事关系都不得不按契约自由的原则加以调整,也使得契约自由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张,突破契约的界限,逐步形成整个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理念。

意思自治理念在18、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化运动中被赋予了深刻的内涵和庄严的使命,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

在现代各国的民法制度中,鲜有明确规定意思自治重要地位的条文。但是意思自治的理念却无处不在,尤其在财产法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意思自由――不论站在自由行使所拥有的权力或权能上看,还是站在与他人或单独地组合自己利益的可能上看,意思自治均为民法的基本思想,但意思自治在财产关系和法律保护的贸易的范围内所起的作用比在人身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范围内要深。

清末修律《大清民律草案》开启了我国现代民法的先河,虽然清末修律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引进日德先进的民事立法技术,引入大陆法民法的基本概念为我国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后,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其中153条:“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表示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意思表示者,推定其契约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的规定构成了《民国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完整规范。

1949年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伪法统,在中华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自然也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们又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是在农村中自然经济体制还是没有改变。在此种经济结构模式下,民法是没有生存的土壤的,以意思自治为代表的民法基本原则和理念,往往为“强制服从”所代替,民法的私法、自由精神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间民事活动繁荣,民法有了发展的土壤。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标着我国民事法制建设迎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经过不懈努力,意思自治原则意见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的中的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民事法律规范。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进一步分析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总结,进而提高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历史的研究水平,本文所分析的相关内容可以为今后研究作为借鉴。

参考文献

[1]高富平,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0

[2]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