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在法院审判工作的应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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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在法院审判工作的应用

严启岳

关键词:数据技术法院审判应用

一、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

数据技术在各大领域中广泛应运,就目前而言,数据技术的诞生为司法提供了大大的方便。这不仅意味着法院在审判方面的工作更加精准,也意味着面对庞大的司法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源,传统以报表汇总数据的信息收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法院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信息需求。司法统计工作要实现创新和突破,必须将信息技术作为基础性手段。要加快实现全国法院范围内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通过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及裁判文书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案件及其审理过程情况的各类信息,便捷、高效、智能地提取生成统计数据,克服手工报表容易出现的错、漏填数据、统计不完整不及时甚至数据造假等弊端。而一个全面化没有任何错误的数据,是决定法院能否正确判断出案件发生时的状况。

法院工程是我国必不可少的社会民主保障的根本因素,如果没有精细化的数据技术来衡量法院审判的工作进度,那么以最根本的方法来提取破案、司法裁决,那将是法院面临的最大的难题。而如今倡导数据技术的应运,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让工作者摒弃从前最古老的办公方式,采取最快捷准确的电子数据技术;而另一方面,是让司法部门在工作中减轻用根本方法工作的复杂程度,减少最大的问题,迎来最崭新切实的新时代数据技术的工作方法。

既往大数据强调的是以数据为核心,现在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数据应用强调是以人为核心,打破传统数据条状化所带来的单维相关率问题,在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下,以司法主体、组织等不同主体为起点,通过历史数据与实时数据的融合、线上数据与线下数据的融合、文本数据与结构化数据的融合,寻找办案之间、办案与非办案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每一个数据元的激活和释放能力,让司法系统乃至司法系统之外的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自由联想和思维逻辑表达想法,相互启发,以达到新思维的碰撞、创新。

大数据应运的广泛性可以使得法院内部管理更加完善,更加稳定,更加清晰,在审案过程中会让法官很明了的找到他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这是数据技术提供给法院最大便利之处。现在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法院从最初的纸质记录数据形式到现在的电脑记录形式,这种数据技术都叫完整的把法院的审判过程、审判形式、审判结果以一种数据形式呈现给大众。而数据技术更能够保存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资料。现在网上很多说法都足以证明数据化管理对法院而言,不仅成为一种判案准确的信息技术,并且在法院,智能系统可以提出裁判建议;在检察院,办案软件能自动识别证据瑕疵;公安数据信息也正在与法院检察院互联互通,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如今在贵州,科技创新正在与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深度融合。

二、数据化的方便

当今时代早已进入数据化时代,而人们也越来越依靠数据带来的准确答案这种便利方法。

据了解,在贵州,截至去年6月30日,办案系统已办理427起刑事案件,只有15件提出上诉,5件维持原判,其余正在审理中。谈及大数据带来的变化,多位政法干警表示,“要求更高了,促进公安办案从‘凭经验办案’到‘按规矩办案’转变。”“过去,检察机关可能经常陷入对证据有无、瑕疵等问题的审查,如今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一些关键性证据的审查,确保司法公正。正如那些案件中的结果表明,没有数据技术得对比和精准,要让警察在很多案件中靠着眼睛去发现蛛丝马迹的话完全就是以现在的一句话来讲就是“我能怎么办,我也很绝望”。而数据技术带来的便捷在司法改革与科技创新中深度融合,既立足于发挥本地优势,也是发展形势所逼。如今,科技创新就像是撬动地球的杠杆,正在创造令人意想不到的奇迹。

随着我国司法公开的逐步推进,以及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逐步开展。各级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所积累的大量案例,成为公开的、可供研究与分析的案例信息。也是由于法院判决书中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具有非常高的准确性。因此,能够为各类研究提供极为可靠的数据来源。由于研究技术和方法的局限,判决书中所包含的高质量数据信息并没有被完全发掘。一般的统计分析方法,并不能够全面发现案例数据背后所隐藏的知识与规律。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这些已公开的案例信息数据,就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而数据挖掘技术,正是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对展开随着我国司法公开的逐步推进,以及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逐步开展。各级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所积累的大量案例,成为公开的、可供研究与分析的案例信息。也是由于法院判决书中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具有非常高的准确性。因此,能够为各类研究提供极为可靠的数据来源。由于研究技术和方法的局限,判决书中所包含的高质量数据信息并没有被完全发掘。一般的统计分析方法,并不能够全面发现案例数据背后所隐藏的知识与规律。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这些已公开的案例信息数据,就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而数据挖掘技术,正是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与研究过程而产生的。因此,数据挖掘的定义,就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甚至模糊的数据中,提取我们所感兴趣的知识。于是,在上述背景下,将数据挖掘技术,应用于司法案例信息的研究之中。通过相关的分析方法对特定领域中的案件特征属性加以提取,分析可能影响法院判决结果的因素,挖掘并发现与案件审判结果存在一定关联的规则。进而生成用于特定类型案件特征分类和判决结果预测的模型,服务于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为现实中当事人的诉讼策略选择、法院审理案件的标准以及理论研究提供辅助决策。面对现有司法案例数据库只提供了基本案例检索和查看功能的现实情况,本论文通过将数据仓库技术与数据挖掘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对案例信息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通过数据挖掘的分析方法,分析并归纳出具有实用价值与研究价值的知识,实现辅助决策的目的。具体而言,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方面:

(1)通过对以公开的判决书进行整理与收集,作为数据源。在此,本文选择了案由为“商标侵权”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

(2)对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分析,并按照本研究的需求,对案例信息数据进行预处理,建立相应的案例信息数据仓库;

(3)采用决策树分析、聚类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对案例信息数据进行研究与分析。

(4)综合上述研究与分析的结果,形成能够服务于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的结论,实现为法律的制定、实施与修改提供辅助决策的目的等。

三、数据系统的体现

法院能否用好大数据,组织制度基础非常关键,信息技术需要和法院审判流程的完善共同演进,这是“代码就是法律”这一经典论断在诉讼法中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有缺陷的信息技术平台可能成为法院完善审判流程的障碍。和很多政府部门一样,各级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对封闭,适用的基础信息标准不统一,由此形成的案件信息、统计数据无法按照统一标准处理和分析,“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在全国推进信息化数据平台的大政策下,有必要妥善处理这一矛盾。而上海一中院在审判执行管理系统改造升级的过程中,非常重视指标库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收结存、质量、效率、效果、监控、执行等类别设置了110余项指标,明确了指标的定义、统计口径、计算规则等,不同的应用系统和报表显示的指标均出自该指标库,调用的数据是同一个,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孤岛”问题,其经验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在搜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除了上面提到的强化内部管理外,数据分析可以帮助各级法院在如下几个方面改善能力:

一是在微观尺度上深入理解审判规律。传统的司法统计是为了帮助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科学决策,理解审判规律,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更好地使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社会治理。现在的信息技术可以使各级法院自主地搜集和处理各类信息,依据本地情况以需求为导向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具有地方意义的数据关联性,从而可以更加深入地在微观尺度上理解审判规律,以数据形式展示审判活动同地区具体问题的内在联系。就如同上海一中院新审判执行系统实现了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上海法院中心数据平台相对接,为科学决策奠定了高质量的数据基础。

二是对传统调研的有益补充。传统法院的调研方式包括调查组开座谈会、实地观察、书面调查、资料收集等,依靠有限的样本和经验对审判工作的真实情况进行认识。而通过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平台则能够将审判实务经验同数据结合起来。比如,上海一中院新审判执行管理系统与该院研发的案件信息智能分析系统相对接,系统中的多个工作界面均有案件智能查询入口,不但实现了不区分检索项的一键即查,查询结果按照匹配程度智能排序,还可以在系统中对判决书、法条、相关判例等进行个性化的批注、撰写心得等,而这些“灵感”的“火花”都会被保存在用户个人账户中,案件查询输入项也会被自动记忆,实现了为调研工作随时而连贯地积累一手素材。

三是寻求公正的判决。上海一中院新审判执行管理系统根据法官审理案件的案由、上诉请求、援引法条等信息,智能推送与案件类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和该院既判案例,供法官参考,对于实现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公正非常有意义。

当然,尽管有助于考虑到更多的因素,但数据分析本身无法揭示案件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容易抹平地区差异,也就无法取代法官在个案特别是疑难或复杂案件中的自由裁量、利益平衡以及对校正公平的判断。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经验和以后果为导向的实用主义思维方式比纯粹依赖数据作出的判决更加可靠。而那些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尽管可以预测,但一般都不会进入法院,而是事先庭外和解或以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了。同时,鉴于中国地方法院往往会深入介入本地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司法统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数据分析更有可能加强各级法院整体上的能动性,而非在个案中提供指引。不过分依赖抽象数据,真正将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判决书进行了规范,这就不仅有利于法院自身对判决书进行分析,对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等活动都非常重要。司法文书在隐去当事人隐私信息之后,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现在的信息技术已经允许向社会公开这类数据资源,在法院能力有限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向第三方研究机构开放共享,提供数据分析的增值服务,为法院科学决策提供帮助,使各级法院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积累的海量数据得到有效利用和开发。但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机构对公共数据资源的使用和开发也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并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前提,防止少数机构垄断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和获取排他地位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上海一中院的做法是数字时代加强自身数据能力、确保公共审判机关自主性的重要尝试和实践。

此外,大数据覆盖该院审判工作、行政管理、职能保障等各个领域。信息化、智能化办公系统覆盖了法院专网、互联网等6大网系,公共服务、程控交换等9大系统和大要案视听中心、数字法庭、数据中心、视频会议中心等11大功能区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监管和运维人员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审判信息的存储、音视频调度、全区域监管;工作人员可实现语音自动生成文稿,实现“文书不用笔、笔录不用笔”,最大程度减轻非审判性负担;院中层以上领导及监管人员通过办公桌前的电子屏,可对自己分管部门的立案登记、谈话、合议、庭审、信访接待等工作,进行全方位、全区域、全流程、全天候“四位一体”巡察,形成了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法院信息化体系,处处彰显着“智慧”。

同一认定是事实认定的一部分,不同于事实认定的其他部分,在大数据时代它要积极“应变”。凡事皆有例外,同一认定之特殊性使其成为事实认定的唯一例外。大数据只能回答“是什么”而非“为什么”,恰恰,同一认定只关注“外在关联现象”不在乎“内在运行机制”,因为对同一认定而言,“是什么”等同于“为什么”。但除了同一认定,其他事实认定是绝对不能接受“重相关,轻因果”的处理方式的。数据独裁式的暗箱操纵模式不能为人类文明所接受,恰恰很好地诠释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一古老谚语。而新审判方式的启用,极大地改善了法院工作环境和条件,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推动了法院审判体系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为确保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提供了重要保障。系列的办公条件的改善,只是客观硬件的变化。作为法院的干警,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才是根本,今后工作中法院干警一定以新的姿态、新的作风更加努力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李怀阳.进化存储系统数据组织模式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

陈杰.本地文件系统数据更新模式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4

王建国.大数据时代再法院工作中的广泛应用[D]华中科技大学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