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中的疑难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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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中的疑难问题

路强

(四川富航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近些年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市场逐渐规范化。尤其是2014年修订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后,直接实现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缩小,也使得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问题显露出来,有必要做好研究分析工作。本文联系实践,分析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时存在的问题难点,给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疑难问题

引言

2014年我国修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直接缩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主要改变就是按照金融资产可算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活跃市场上缺少报价、公允价值不可长期菇凉的长期股权投资,实现转换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转换的目的。本文结合实际问题就此展开论述。

1、新形势下企业会计核算变化

(1)“营改增”后企业提供适应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6%的适用税率,但原营业税税率仅为5%,名义税率上升至20%。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物业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税率3%,营业税税率5%,两者相比下降2.09%,税率大幅度下降;(2)虽然可以抵扣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但是企业大部分成本都为人工成本,可以抵扣的进项额度有限。同时,现代企业采购基本上都是零星材料,购买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可以获得发票但商业也会提高价格;(3)营业税属于典型价内税,需要在当期损益中计入这部分,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本身不属于各项损益科目内容,属于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受到市场发展与环境的影响,损益汇总不能计入销项税额,限制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使得企业净利润下降,影响到企业的业绩;(4)相比于营业税,增值税各项环节都出现很大变化,税款计算方面变得难度较大,各种申报表格填写难度与数量等出现较大程度改变,企业结合实际优化财务管理制度,并实现财务核算口径的一致性,确保财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当企业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例超过20%时,核算时可以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并选择权益法。新准则下这种情况的核算思路就是“先卖后买”,即:第一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均做销售处理;第二步,接着根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对原持有的股份加新增股份依据购进处理。

比如:2017年7月2日,XY公司获得EC公司19%的股权向其支付现金1800万人民币,依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2018年8月2日,XY公司又获得EC公司的1%股权支付现金100万人民币。当天EC公司有总额为1.2亿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XY公司则持有EC公司可供出售的价值3200万元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累计公允价值变动1000万元。获得1%股权后,EC公司将受到XY公司的影响,对于EC公司投资计算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8年8月2日XY公司根据以下方法进行处理(万元):

(1)金融资产出售

借:银行存款32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①成本1800;②公允价值变动1000投资收益:400

借:其他综合收益1000贷:投资收益1000

(2)购进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300贷:银行存款3300

会计实务处理中,上述账务合并编写出售与购进的两笔分录。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思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使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因此转换投资类型时要终止原投资的核算处理,新投资则视同取得并进行处理。上文中所举得例子中,XY公司二次获得1%股权时,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20%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组中结果就是实现1400万元的投资效益。

3.1投资效益分析

XY公司在这项业务中真的有获得1400万元的投资收益吗?投资方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处置投资时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等股权投资,这些投资收益才是真正的现金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权益法下投资收益,指的是基于全面收益管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要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份额确认。这样都可以合理解释投资收益,但上述交易中XY投资收益却是无法理解。XY公司本身并没有将股权出售,但却确认19%股权的处置效益,实施上确认的这笔交易本身不存在,也未出现真正的现金流,不符合全面收益观的理解。

3.2杠杆作用分析

新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转换,都将原有的投资做视同销售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只存在20%持股比例的界限,在这个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只要稍增或稍减小部分的持股比例,就会带来核算方法的转换,引起较大持股比例的股权处置收益,这就是一种杠杆作用。XY公司在例1中就以新增1%的股权带动了19%股权的处置收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3利润操纵分析

部分企业会利用准则中关于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带来的杠杆作用。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企业的利润并不会产生影响。企业通过增加较小持股比例借助杠杆作用虚增利润或亏损,进而达成操作利润及避税的目的。企业通过转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用杠杆原理对利润进行操作,转换之后,还可以避免企业在权益法核算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的份额而增加投资收益带来较多利润的纳税风险,或规避因被投资方出现亏损减少企业利润的可能。

4、结语

总之,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时问题较多,要求相关从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转换方法,并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仔细认真的态度,确保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同时,要做好专业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实施储备,提高转换质量。

参考文献

[1]杨荣军.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递延所得税处理之我见[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13):152-153.

[2]许芳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5(04):42-43.

[3]魏锋,马艳忠.刍议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问题[J].财会研究,2014(12):29-32

作者简介:路强(1976.07-),男,四川成都,职务:金融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