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废物的制度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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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废物的制度管理

尹宁宁

黑龙江省铁力市环境保护局152500尹宁宁

摘要:通过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体系,严格按医疗废物处置流程,落实暂存地管理、质量控制、督导,有效地避免了由此引发的医院感染的发生。因此,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各环节管理是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医疗废物制度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

1.各临床与辅助科室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医疗废物的定义,严格区分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

2.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医疗废物暂存在科室的非公共场所,如治疗室、换药室及污物间等处。

3.生活垃圾存放到黑色包装袋中;利器(损伤性废物)存放到指定的防渗漏的密闭容器中,并在容器外部粘贴医疗废物标识和警示标志。严禁使用没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包装容器。

4.对污染力较强或具有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应事先消毒并用双层包装袋。

5.盛放非利器类医疗废物的黄色包装袋使用前须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破损、渗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并做相应的消毒处理。不得将破损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作为普通生活垃圾遗弃,破损后的包装容器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二、收集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2.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弃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3.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4.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置。

5.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要由专门机构处置。

6.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投入排放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医疗废弃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0.各科室污物装满3/4袋后,进行有效的封口,及时分别送生活垃圾处和医疗垃圾焚烧处,由有关部门处理。

三、监督检查

1.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医院感染科的指导下,医院的废弃物由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管理,由医务科、护理部、医疗安全科等职能科室进行监督,环保科进行焚烧达到无害化。

2.各科室的废弃物应有专人处理,废弃物处理人员应接受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不得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处理各种污物。

四、无害化处理

1.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各科室使用后按规定分别进行处理,绝不可随意扔掉,防止造成社会污染。

2.一次性使用的帽子、口罩、尿布、检查垫、手套、纱布等各科室使用后,均应装入专用医用垃圾袋,由卫生员回收后焚烧处理。

3.一次性使用的引流管、引流袋、血袋、输血器、胃管、鼻饲管,吸氧管、导尿管、肛管等,患者使用后由卫生员回收后焚烧处理。

4.一次性使用的试管、培养皿、采血针等,各实验室、生化室、微生物室、输血科、检验科使用后,必须按规定行压力蒸汽灭菌或高效消毒剂浸泡后进行处理或焚烧。

5.不可燃废弃物,如玻璃、金属、搪瓷制品,经严格消毒后,指派专人集中,由设备科回收,作为报废处理。

6.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脓性分泌物、血、痰等有较强传染性的污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后人厕。

7.手术切除的人体残肢或脏器、病理标本、动物实验标本及其他各种需处理的可燃性医疗污物,均应采取焚烧处理,焚烧效果以污物全部化为灰烬为标准。焚烧前经严格执行审批和移交手续。

五、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绝对禁止造成放射性污染。

六、应急处理

1.如发生医疗废弃物泄漏污染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科对疫源地指导消毒处理,被污染人员由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医学观察。

2.如医疗废弃物泄漏造成的事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及时向辖区环保、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同时对疫源地和相关被污染人员进行处理;在上级指导下对环境和有关人员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