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监管立法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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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监管立法初探

宋怡欣

(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上海201306)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社交媒体监管的立法体系,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足以对社交媒体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好的处理,完善有关的法律规范与程序势在必行。

关键词:社交媒体;软件

正文:

一、社交媒体监管的核心

社交媒体监管的核心是社交媒体所发布的内容的合规性。在当今社会随着无线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交媒体的功能变得越来越强大,总的来说社交媒体,目前已不再是以有线网络为基础,而是以无线网的手机网络为基础。在无线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手机作为主要媒体,其所承载的功能并不仅仅是通信功能,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变得越来越明显,个人所发布出来的有关言论,对于社会的影响也变得越来越突出。每天大量的不合法的信息通过社交媒体流传于社交网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规制,很有可能对现实的社会生活造成影响。对社交媒体进行管制不仅是虚拟网络安全的需要,也是社会治安管理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正是因此目前我国对于社交媒体的管理,不仅有工信部参加,同时也有公安部相关数据部门进行配合,甚至有些社交媒体所发布的信息会涉及到国家安全。

如何有效的过滤社交媒体所发布的内容?有关社交媒体所发布的内容的合规性,我国早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定,例如根据《互联网信息提供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但是就目前的执法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交媒体,并为对外资准入开放,因此国外信息的流入是受到限制的,但是社交媒体执法情况依然十分严峻,总的来讲,各个网站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社交媒体的相关信息进行控制监督维护,但是有的时候不免出现一些合规的信息被过滤掉,从而影响了正常信息的发布。核心的问题是如何执行规则,显然各个媒体对于信息内容的违法性的执法态度是存在差异的。

二、社交媒体监管的尺度:以政府为主导的实质性信息内容审查

对于社交媒体所发布的内容的实质性审查,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的内容审查,应该有统一的标准。从现有的情况看我国社交媒体的审查主要由平台自身开展,进一步的讲,这是由平台工作人员对社交媒体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平台工作人员由于文化素质,培训内容,个人心情等的差异,对社交媒体,具体发布内容的审查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并且认为应该有如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完善:

首先,统一并完善相应的社交媒体审查软件。在现有的专家媒体审查过程中主要通过人工与软件进行社交媒体的内容审查,由于各个网站平台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很多网站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相关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审查建设,从公司个体的角度看,其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但是更好的做法是统一整个社交媒体的审查标准,该标准应该由政府制定,相关的,专用于平台的审核软件,明确相关的审查的标准。

其次,政府统一对各平台的审查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在现有的审查体系中,平台自身的能源很难对具体的审查标准进行明确的确定,如何贯彻具体的审查标准,应该有将相关的权力机构对有关的平台内容进行专门的审查确定,人员的培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环节。只有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培训考核,才能够更好的执行国家统一的法律规范。

最后,制定相关的信息发布内容细则。根据平台所经营的内容范围的不同,平台应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平台自身情况的规则细则,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涵盖平台自身的所有内容,然而作为实际的经营者,平台应该根据其自身情况,对有关的信息发布内容进行规范化,并以此作为信息发布,是否合法的依据。

三、社交媒体监管的尺度:程序性信息内容审查对发布者的保护

通过软件与能源的审核,需要明确其公平性。在现有的制度下,平台为了节省相关的成本,采取比较严格的审核制度,并不利于平台的长期发展。从短期来看通过完善相关的程序,可能会提高他的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会在整体上提高平台,发布信息的合规性与相关的质量。我认为平台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区分社交媒体所发布的相关内容,由专人安排审查。社交媒体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审查方式是由专人或者专门的小组对特定的社交媒体所发布的内容进行分类,并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其次,提示应该对社交媒体所发布的内容的审查进行复查。审核大量的社交媒体内容难免出现各种纰漏,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进行了一定的复查,由此降低相应的错判的几率。实际上现有的社交媒体平台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一般不愿意实行复查制度,而更愿意通过提高有关的评判标准来避免平台的违法,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多的信息会被误判。

最后,对于社交媒体的审查应该引入发布者申诉制度。在现有情况下,很多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对排除,而相关的发布者很难对被删除的内容进行辩护、解释。当然,对于社交媒体而言,公司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但是至于发布者本身应该提高其责任,另一方面也应该允许其对所发布的内容进行相关的说明,解释辩护。

作者简介:宋怡欣(1983—),男,上海人,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会员,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