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高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科技含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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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科技含量

陈仁安

陈仁安(福建省松溪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福建松溪353500)

摘要:林业执法大队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对木材凭证运输实施检查监督,达到控制森林限额采伐,防止乱砍滥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发展和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保障。本文针对林业执法大队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中对木材树种、尺寸等级、材积进行现场检查时如何应用木材检验技术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切实加强林业执法大队综合执法的能力。

关键词: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标准化技术

中图分类号:S78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026-02

正确、科学的检查方法不仅是林业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也是落实木材限额采伐制度及凭证运输制度的有力保证,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木材运输现场检查是林政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整个木材运输管理乃至林政资源管理工作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通过木材运输现场检查结果的统计分析,能正确反映市场对木材需求状况及森林资源消长的变化,从木材运输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运输木材规律,还可以反映森林资源破坏情况及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因此,木材运输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是应用木材检验技术对所运输的木材进行树种识别、等级评定、尺寸规格检量及材积计算。当前,对木材运输检查尚无一套简便、科学的规程,为了便于运输,提高效率,许多地方对违法运输木材事实的认定,只好采用双方认可,当事人同意的办法处罚,与理可谅,与法不符。当事人如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林业主管部门将处于被动局面。本文结合平时对木材运输管理指导实践,将木材运输现场检查监督中亟待解决问题,作初步归纳,并探讨解决的思路。

1木材树种名称

1.1普通商品木材树种的名称

木材是树木的主干,故木材名称也源于树木名称。但运输中的商品材树种,它与植物分类学中按树木的形态、构造及生理特征进行区分的乔木种类又有明显不同。目前我国能做为商品木材的树种在1500种以上,如果按种类用材是困难和不实用的,为了简便实用,所以把众多树种的木材进行归类,即以树木学的属为基础,将木材外观特征相仿、构造和材性相似、用途相同,在识别上又能区分的木材归类后命名的商品材名称,并按该名称来划分的树种。如“桦木”这个商品材树种,实际上包括植物分类系中“枫桦”“白桦”“黑桦”等桦木属的木材。因此,木材运输中的对木材名称鉴定,应以《中国主要木材名称》(GB/T/6734-1995)为准,不能因为与木材树木学名称不同,而给予行政处罚(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树种外),同时又要克服沿用将木材笼统地分为杉、松、杂三大类的不规范、不科学名称。

1.2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树种名称

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树种自身遗传基因的影响,加上人为的破坏,越来越多的树种,其种群数量急剧下降,成了珍稀树种。为了保护这些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这一自然界和祖先留下的珍贵遗产。我国政府已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制定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严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限制采伐、运输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种木材(人工林除外)运输,不能借口商品树种而回避保护责任。对这类木材,必须鉴定到树木学名称,在运输证件上明确。在木材运输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运输珍贵树种木材的,不但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木材等级评定问题

木材等级的不同决定木材的价格与用途的不同。目前在木材运输管理中,主要是对锯切用原木及普遍锯材进行评等,以等内材与等外材来区分。在现场检查时,应根据其材质的优劣情况,按照各材种标准规定所允许的缺陷限度,对木材进行等级评定。

2.1锯切用原木等级评定

影响锯切用原木材质的缺陷有:节子(活节、死节、漏节)、腐朽(边材腐朽、心材腐朽)、虫眼、裂纹、外夹皮、弯曲、扭转纹、外伤、偏枯、风折木,其中造成等外原木(次加工原木)的缺陷有:“漏节、边腐、心腐、弯曲。针、阔树加工用原木三等材缺陷允许限度(超过三等材限度为等外原木)见表1

2.2针、阔叶树锯材等级评定

影响针、阔叶树锯材材质的缺陷有:活节、死节、腐朽、裂纹、夹皮、虫眼、钝棱、弯曲、斜纹,其中造成等外材的缺陷有:腐朽、钝棱、弯曲,允许限度(超过三等材限度即为等外材)

3木材规格与数量检量问题

3.1原木长度、径级检量

原木长度、径级检量执行国家标准,即GB/T144-2003原木检验标准,现场检查时,应以此为根据。

原木长度检量①原木长度是在大、小头两端断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②木材长度量至厘米(cm)止;③检量的材长长于原木标准规定的检尺长,但不超过负公差,仍按标准规定的检尺长计算,超过负公差,则按下一级检尺长计算。

检尺径的检量(包括各种不正形的断面)是通过小头断面中心先量短径(量至毫米算至厘米,带树皮者去皮厚),再通过短径的中心垂直检量长径,其长短径之差自2cm以上,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长短径之差小于上述规定者,以短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原木的检尺径不足14cm,以1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尺寸不足1cm时,足0.5cm的增进,不足0.5cm舍去;检尺径自14cm以上(直径13.5cm可进为14cm),以2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尺寸不足2cm时,足1cm增进,不足1cm舍去。

3.2其它木材材种检量

原条、锯材长度、径级的检量乃执行原标准不变;木片、木炭、商品薪材采用称重法检量;人造板数量以张数计算,规格以长与宽检量,树种以表板或主要树种检查;木竹半成品有包装的按包装件数、规格检查,无包装的,按实物检查。

3.3木材非标准检尺进位

近几年来,随着木材市场疲软,木材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为了保证木材的销售,一些地方在木材生产和交易过程中,出现脱离木材行业管理规范和国家原木检尺标准,擅自订立检尺方法的现象,我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原木径级进位计算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双径级足尺计算法:即足2cm按该双径级计算,不足2cm舍去按下降一个双数计算,如9.0-9.9cm均按8cm计算。

二是单双径级足尺计算法:即同时使用单径级和双径级,不考虑整数后面的小数,如10.0-10.9cm按10cm计算、11.0-11.9按11cm计算。

这二种检尺方法使得木材规格普遍缩小,木材材积也自然缩小。降低木材规格,缩小木材材积,造成“大尺“掠夺生产者劳动果实,直接坑害林农利益,打击林农造林积极性,影响生态环境建设,同时也违背市场经济法制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属违法经营行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自立检尺方法出现规格不符及超数量运输木材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木材运输现场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要检查木材树种、材种、等级、尺寸及材积是否与运输证相符,最准确、可靠的是进行每木检尺。但是,在实际木材运输检查中,要做到每车(船、排、堆)的每木检尺是不可能与不现实的。原木锯材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GB/T17659-1999)应用于现场检查,可有效地提高效率。

4.1木材运输现场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4.1.1原木批形成及原木样本的抽取

在确定所运木材原木总根数的前提下,将所检查的木材视为原木批,一个原木批为91-35000根,超过35000根据的形成2个以上原木批;原木批内的原木只有号印或标志清晰才能形成原木批。采用GB/T10111的方法随机抽取原木样本。

4.1.2原木质量(含树种、尺寸和等级三项)的抽样与判定

原木质量检查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原木批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2.5,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Ⅱ,检查的严格度为正常检查,其抽样方案见表3

根据原木批量大小抽取原木样本数后,以现行国家木材标准对其树种,尺寸和等级进行逐项检查,如其中某一项不符合运输证件记载规定,则判该件原木为证货不符。

根据原木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原木样本中发现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中所对应的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原木证货相符,若在原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表中所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原木证货不符。

4.1.3原木材积检查的抽样与判定

原木材积检查与原木质量检查同时进行,其抽样方法和原木样本相同。

原木批量材积有否超过证件记载数量要通过计算原木样本材积误差率判定,原木样本材积误差率是指原木样本的实检材积和原检材积之差与原检材积的比值,以百分率计。

其计算公式:

Ⅴ1-Ⅴ0

σ=————×100

Ⅴ0

σ——原木样本材积误差率,%

Ⅴ1——原木样本的实检材积,m3

Ⅴ0——原木样本的原检材积,m3

原木样本材积误差率不超过±1%,则判该批原木数量(材积)与证件记载相符,否则判该批原木为超数量。

4.2锯材批量运输现场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4.2.1锯材批形成及样本抽取

一个锯材批为91-150000件(块),检尺码单上记载的锯树种,尺寸(检尺长、宽、厚)和材质,可视为锯材的检验标志。

锯材样本的抽取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或分段随机抽样方法抽取。

简单随机抽样采用随机数表或GB/T10111进行样本的抽取。

分断随机抽样根据锯材车次(M),先M车中抽取m(m<M)车,然后从M车中再抽取n个锯材件(块)组成样本。

4.2.2锯材批量检查的抽样方案

采用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普遍锯材为4.0,专用锯材及优质(特等)锯材为2.5;检查的严格度为正常检查,其抽样方案4。

4.2.3锯材批量检查与判定

根据锯材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对锯材单位产品规定的检验项目,逐个对样本中锯材质量特性(树种、尺寸,材质)进行检查,如其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该件锯材单位产品为不合格品,并累计样品中的不合格品数(d)。

锯材第一样本的检查与判定。若在锯材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所对应的第一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锯材质量合格,若在锯材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表4所对应的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锯材质量不合格;若在锯材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抽锯材第二样本检查。

锯材第二样本的检查与判定。若在锯材第一样本和锯材第二样本中发现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表6所对应的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锯材质量合格,若在锯材第一样本和锯材第二样本中发现不合格品数总和大于或等于表6所对应的第二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锯材质量不合格(即证货不符)。

5探讨与小结

木材标准化技术在木材运输现场检查监督中的应用,是当前批量木材检查监督中,既有法定效力,又有效提高检查效率、服务运输的行政检查方法,它可解决木材每木检验实际困难,也杜绝采用目估、凭经验判断等没有法定依据的不规范检查方法,是目前木材运输检查可推广应用的一种方法。

但是,这种法定效力的检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仍有不少难度,主要是:1、木材装车没有小头统一朝外,影响样本抽取的代表性。2、在木材检验过程中,有的检验员为图方便,没有按检尺规定打号印,使得被检木材无法形成原木批或锯材批。3、部分木材生产者及木材检验中介机构为了迎合经营者需求,不遵循法定标准,以牺牲国家、集体及林农利益。

为了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做到合法、高效,既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利,又要维护木材经营、消费者正当权益,既保护森林资源,又促进木材市场的公平、公开竞争,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通过对木材运输进行依法监督检查,以行政手段引导木材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中介组织规范市场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单位也必须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以法定的、标准化技术应用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中,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行政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