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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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翟珮玉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权利保障

一、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一)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之刑事责任风险

很多在刑事案件中代理刑事诉讼的律师都面临着刑事责任的风险。在我国《刑法》第306条中规定了律师业界所称呼的伪证罪。一旦刑事辩护律师被发现为相关的委托人做伪证的话,就会被判处刑事处罚。[1]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几年中,很多因涉及伪证罪的刑事辩护律师高达数百名,这些律师最后都被刑事处罚。伪证罪中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比如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在和被指控人接触后,这些被指控人很有可能会在辩护律师的指导下改变口供,使得执法机关完全有理由怀疑辩护律师做假证;并且在辩护律师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如果收集到的证据和执法人员搜集到的证据不一样时,执法人员也有理由怀疑辩护律师在做伪证。所以说,辩护律师在为委托人辩护的过程中面临着执业的巨大风险,这些风险甚至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构成了相关的刑事责任风险。

(二)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之人身安全风险

辩护律师在委托人的委托之下,为委托人的刑事诉讼案件进行辩护,不仅面临着之前所说的刑事责任风险,被约束人身自由甚至接受刑事处罚,而且还会因为各种方面的情况制约而面临着人身安全的风险。[2]这类人身安全的风险主要包括遭受到恐吓、甚至是殴打责骂,轻则面临着被约束人身自由,重则可能会有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而且这些人身安全风险的主体是多元的,有委托人、有原告受害者、有执法机关的相关人员,而且不仅是辩护律师自己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辩护律师的家庭成员也有可能会有人身安全的风险。尽管我国的律师制度实施了已有几十年的时间,但是很多社会大众依旧缺乏法治民主的思想,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看法依旧存在着偏见和冷眼,不仅不能理解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工作,反而还以为刑事辩护律师是社会的坏人群体,因为在他们看来,刑事辩护律师替嫌疑人辩护,就是替坏人说话,眼中只有经济利益而没有社会道德正义。所以在律师辩护的过程中,很多的辩护律师都会与被害方产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因此和被害方结下梁子,一旦被害方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对嫌疑人应有的处罚时,被害方很大程度上会将不满发泄给刑事辩护律师,从而伤害和攻击这些刑事辩护律师,造成极大的人身安全风险。

(三)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之声誉风险

律师的声誉是律师在该行业中,自己的专业水平以及职业道德在社会大众中的形象和名声,通常来说,律师如果有一个好的声誉的话,对于他的事业发展以及经济收入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反之也同样。所以一旦律师的声誉有风险的话,很有可能就导致自己的收入减少,甚至找不到业务的情况。[3]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是伴随着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就产生的,一般来说,刑事辩护律师的声誉风险主要包括以下这几个方面:一是在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过程中,如果受害方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赔偿,很可能会传播辩护律师的不好名声;二是如果委托人给辩护律师提供了伪证,那么辩护律师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辩护,很有可能导致辩护律师使用伪证,不仅触犯了刑事责任,而且严重影响了该辩护律师的声誉;三是如果律师自身因为业务水平不够,导致的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很有可能会降低其声誉;四是执法人员如果想要报复打击相关的辩护律师的话,很有可能会使用一些手段来降低该辩护律师的声誉;五是社会舆论的不利引导,很多时候辩护律师由于自己的身份的缘故,会被社会带上有色眼镜看待,一旦社会舆论恶意误导大众,那么辩护律师的声誉就会面临着巨大风险。

二、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提高律师权利保障力度

上面分析到我国《刑法》第306条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和法律漏洞,因为为了更好的保障律师权利,应该废除《刑法》第306条,并且保障辩护律师的豁免权,并且明确律师免证特权制度。[4]《刑法》第306条对于辩护律师的规定太过于严苛,使得辩护律师很大程度上是在“戴着镣铐跳舞”,非常难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伪证罪很大程度上应该再仔细的经过立法的思考和改良。而在立法层面上保障辩护律师的豁免权,可以更好的体现对人权的保护。律师行业本身就是为了维护他人权利的,所以其本身也应该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权利保障,因为只有使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够更大程度上减少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更好的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二)依法执法,转变执法人员观念

辩护本身就是公民为了与国家权力机关做对抗,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而设定的特有的权利。政府应该鼓励相关的被指控人员寻找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所以为了降低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我们不仅要从法律层面保障律师的相关权利,更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转变执法人员的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参与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差,所以才导致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难,风险大的后果。目前,我国公检法系统的相关执法人员依旧没有树立民主法治的观念,对刑事辩护律师依然存在着偏见,甚至有滥用职权的方式报复打击相关的刑事辩护律师的现象。因此执法人员应该转变观念,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养成无罪推定的观念,转变过去有罪推定的思想;二是养成民本位的观念,转变过去官本位的思想;三是转变过去对于辩护律师的偏见,看到其对于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的做到依法执法,减少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三)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律师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

防范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完善和执法观念的转变,最主要的还是要刑事辩护律师自身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道德的水平,不断的增强防范意识来从内在降低执业风险。所以,首先,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在辩护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辩护,不能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顾法律约束;其次,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在辩护过程中要仔细的核对好委托人的口述,并且要坚决拒绝不正当要求,签订好相关的合同,尽可能的降低自身的执业风险。

参考文献

[1]参见石破:《刑辩律师的困境》,载于《南风窗》,2010年第7期。

[2]其实这里的人身安全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有一定的共同部分,但是人身安全风险涉及的范围更广。

[3]声誉风险更多的是一种隐性的风险,更是一种长久性的风险,对于长期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4]参见杨仕东:《论刑事辩护的风险及律师的自我保护》,载于《法学之窗》2010年第11期。

作者简介:翟珮玉,女(1997—),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