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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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师国庆

师国庆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黑龙江大庆163711)

摘要:目前,我国没有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也没有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风险评估工作,因此,监管部门、风险评估专家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不仅要独立工作,还要加强交流。我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人数很少,制定的标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本文对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旨在促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得顺利开展。

关键词:风险评估食品安全

一、风险评估内涵及基本内容

1、风险评估的内涵

世界贸易组织SPS协定每个成员国应制定具体的风险评估方法,确保能够在本国内切实落实卫生以及植物卫生措施。从本国的具体条件出发,以对人、动物以及植物生命健康的评价结果为基础所制定的SPS协定,风险评估的定义在附录中有所体现。SPS协定规定进口国应采用SPS措施在自己领土范围内对一些疾病、害虫或者一些潜在的生物以及经济影响进行评价。对一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饮料以及饲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食品危害识别、食品危害特征描述、食品暴露状况评估及食品风险特征。风险评估的这4项内容组成一个体系,危害没有出现以前,危害特征的描述也无从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适用于每一个国家,每一种社会环境,本质上只是一种科学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就与其存在很大差别,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因素都有可能对其造成影响。比如:尽管有国际食品标准,但是每个国家还会制定自己的食品卫生标准,不可能禁止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食品卫生标准。国家标准有存在的必要,却又不相同,原因在于各个国家政治、文化以及经济状况不同。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作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状况,现今,多数发达国家拥有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也是发达国家成功开展食品分析的一个重要原因。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食品的定制上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发展比较晚,未能较早地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如美国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0多部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盟在很久之前就认识到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迄今已达到20多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并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该项法律的颁布也近乎标志着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正式进入到国家层面。但是,总的来讲,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效力不够,操作性差,仍然没有针对食品安全分析的法律。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早在20世纪后期逐渐认识到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重要性,并建立了一系列相关风险评估机构。但是,由于本国国情的影响,仍然没有建立一套完全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机构。主要表现以下3个方面:

1)出于我国的发展本身原因,没有良好的检测技术和优秀的设备基础;

2)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只是针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点展开风险分析;

3)我国的监控网络技术相对落后,不能及时地检测食品的风险可能性,导致我国相当一部分风险评估未能建立在安全的评估上。为确保人民食用食品的安全性,我国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不仅如此,2011年我国结合国情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领域的摇篮,同时也是我国食品安全分析评估体系的保障。

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凡是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都要对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进行的主要工作是危害识别、特征描述以及暴露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也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且成立一支由专家团队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邀请来自医学、农业、食品以及营养等行业的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具体的评估工作要由卫生部负责,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提出建议以及风险评估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其评价结果要由卫生部门负责向相关部门汇报。

五、食品安全评估面临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就开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取得的了很多成绩。比如:我国的丙烯酰胺风险评估,对其的评价结果已经十分科学,并且可以与国际水平相抗衡,已作为卫生部2005年第4号公告的依据。但是我国风险评估工作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我国想把风险评估的方法运用于食品卫生标准当中,并且采用了先进的风险评估方法,在样本量少,没有先进的检测手段,人员以及数据资料不充足的前提下,使食品安全评价的水平以及结果受到了影响。我国目前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只涉及了一部分食品,还有很多食品没有涉及。

我国虽然早就进行食品安全评估工作,但是进步缓慢,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需要认真学习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评估方面使用了哪些方法,评估专家都在做什么工作,同时要以发达国家的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仔细研究和学习他们的科学评估方法。比如:对一些具有遗传毒性致癌物的评价,这些物质具有双重性质,如何对这些物质进行科学评估,则需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评估经验和方法。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保障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时间短,在规划与设计方面较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并且在网络监测方面由于我国起步较晚,因此我国的监测水平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2)食品安全数据不完善,来源有一定局限性;

3)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时间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人员少,技术水平不高,并且无相关的工作水平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