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国际商会新近推出的Incoterms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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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国际商会新近推出的Incoterms2010

谢金荣胡玲玲盛婷

——兼与《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简析》一文作者商榷

谢金荣胡玲玲盛婷江西财经大学

Incoterms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已有半年之久,陆续有不少学者发表了相关解读性文章,其中《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二期刊载了张俊勇和张玉梅合著的《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简析》(以下简称《术语修订简析》)一文,本文借此机会也谈谈新版规则,并就某些问题与该文作者商榷。

一、关于术语变形问题

在《术语修订简析》一文中,曾提出贸易术语变形的一问题,从言语之中可以看出作者认为本次修订简化了术语的变形。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如同大多国内教科书上对贸易术语变形问题的论断(比如认为FOBLinerterms等变形仅仅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装卸费用的划分,并不因此而改变风险的转移地点。)一样缺乏依据。

众所周知,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因此,Incoterms仅是惯例,其本身从未也不可能拒绝变形,但也没有定义过变形,至于如何变形、变形后的确切含义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当中约定。

在Incoterms历次版本当中包括新修订的2010版本都不曾包含贸易术语的变形,都不是通则中的正式内容或条款,这些术语的变形在国际上并无统一和权威性的解释,只是在对外贸易实际业务中为方便实践操作而常见的一种做法。由此可见,所谓变形(variants),实际上就是对现有术语的修改适用。只要是在买卖合同中做出了与选用术语的适用规则不同的规定,就认为是变形,而不仅限于贸易术语后面跟上若干词汇,如FOBLinerterms。贸易术语的使用者只需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形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如果没有完全对应的术语,当然可以修改适用,也就是对贸易术语加以变形。例如,在使用EXW术语时,如欲将装卸责任转由卖方承担,可将其变形为“EXWloadedattheSeller’srisk”,除约定由卖方承担装货费用外,还需明确装货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在过去的版本中,FOB、CFR、CIF以“船舷”作为风险的分界点,买卖双方通过对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在2010新版本中,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限,而代之以将货物装上船,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这种变动使得贸易术语更加适用于现代商业现实,但并不代表此后便没有了术语变形,只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就可以对术语进行修改适用。当然,为了避免因外贸当事人对术语变形理解的偏差而产生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所要承担的额外义务。

二、关于国内贸易与关税问题

Incoterms2010中首次正式明确指出其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同样适用于国内贸易。在Incoterms2010的A2/B2/A10/B10条款中,明确规定,仅在适当的时候(whereapplicable),才有义务完成进出口清关手续。可以看出,新版术语通则的这一规定旨在淡化关税概念,这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如若因为新增DAP、DAT而认为关税问题无足轻重,未免有点言过其实了。在修订之初,国际商会曾决定保留DDU,删除DAF和DES两个术语,因为DAF(边境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DES(目的港船上交货,仅适用于目的港船上交货的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与DDU存在很大的重叠,而最后确定新增DAP以替换DDU。但这并非单纯替代,很大部分原因是为了淡化关税的概念,突出贸易术语可以国内和国际贸易同时使用。因而《术语修订简析》文中认为涉及到关税的贸易DDU这一术语完全失去了意义,似乎有失偏颇。

Incoterms早期的英文全称是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可以看出国际商会从未否认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只是由于人为的翻译问题导致使用者误以为贸易术语仅适用于国际贸易。早在Incoterms2000版本中就已提出贸易术语同时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而此次修订后在引言部分正式提出这一规定,更进一步突出了贸易术语的适用性。

三、StringSales的翻译及其理解

在新版通则中,对FAS、FOB、CFR、CIF四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StringSales,在CPT、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货物经常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因此对于“StringSales”一词,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有中间环节的贸易”或是“连环贸易”更为妥当,而在《术语修订简析》)一文中,作者将其翻译为“分批出售”显然是不当的。

在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的卖方则无须装运货物,只需“获得”已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连环贸易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也弥补了以前版本对此问题规定上的不足。

然而,在外贸实践操作中连环贸易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连环贸易中的中间商一般无法控制实际的货物物权,只能通过接受、背书相关单据来象征货物的买进或卖出,因此,这些背书的单据必须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而在外贸所有单据中只有海运提单才具备这一性质,而在FCA、CPT和CIP术语条件下初始卖方提交的单据多样化,不一定具备物权凭证这一特性。

四、C组和D组术语的费用划分问题

在《术语修订简析》文中写到“新规则明确采用CPT、CIP、CFR、CIF、DAT、DAT、DAP、DDP情况下,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动到确定的地点,买方不必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对于这一结论笔者认为作者完全混淆了C组和D组术语费用的划分。

C组术语下的风险转移地点,即交货地点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或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或在双方约定地点交付给指定承运人。C组下卖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办理货物运输,虽然运费的分界点在进口国的卸货港或指定目的地,即正常运费由卖方承担,但额外费用如避风港费用等仍然由卖方负担。C组下,货物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界限相对分离。D组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承担一切运输费用。在D组下,风险转移点和费用划分点一致。

C、D组术语(除DAT外)的卸货费用默认情况下是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应订立与上述费用分担相匹配的运输合同,若卖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不当,或由于运输方式本身所致(如班轮运输),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包含目的地的卸货费,则一般认为卖方的报价中已经包含这笔费用,卖方无需重复支付。为了避免买方重复支付的可能,Incoterms2010在C组和D组术语A6/B6中规定,若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或目的地产生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而且卖方无权再向买方索取相关费用,除非经双方协定同意。

虽然从表面上看,Incoterms2010对这两组卸货费用划分表述得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运输合同是由卖方与承运人签订的,买方对运输合同中卸货费的规定无从知晓,即使买方重复支付了费用也不知情。鉴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买卖双方应就此问题达成统一理解,并在销售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五、D组术语的增删问题

在新版术语通则中,增加了DAT和DAP,删除了此前的DAF,DES,DEQ和DDU。

国际商会之所以做如此修改是由于在2000版本中DAF和DES与DDU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重叠。因此,开始时只是删除DAF和DES,仅保留DDU。后来考虑到新版规则强调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适用性,需要淡化DDU术语中的“DUTY”的概念,因而就用DAP替换了DDU。DAT系由DEQ扩展而来,将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扩展为任何运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DeliveredAtPlace)中的“Terminal”和“Place”并无范围大小之分,均可以是进口地的任何地方,选用两个不同措辞的唯一用意就是为了区分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卸货。

六、安全清关问题

美国“9.11”事件后,基于对安全方面的考虑,2003年美国就建立了“美国舱单系统”(AMS),该系统规定凡运往或经由美国的货物,其船公司必须在起航前24小时将货物资料通过AMS系统报美国海关,而货代则必须于48小时前将相关资料和文件报给承运人,并且因此而发生的AMS附加费由进口商承担。此外,2009年1月26日,美国海关实施ISF(ImporterSecurityFiling)进口安全申报,即“10+2”规则,要求美国进口商(10项申报内容)和船公司(2项申通内容)必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通过AMS或ABI系统将申报数据发送至美国海关。ISF与AMS的不同是获得了供应链上所有实体信息,包括船东、货运承揽、仓库业、报关行、进口商、买方、卖方、厂方等。除了美国,其他地区为了防止恐怖分子利用船舶对港口发动袭击也采取了类似措施。还有欧盟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前往或途径欧盟港口的所有货运强制执行ENS(EntrySummaryDeclaration)规则;加拿大也于2004年起要求到港货物提交ACI(AdvanceCommercialInformation)反恐舱单。

由此可见,如今对国际贸易中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顺应这一发展要求,国际商会在此次修订中也特别增加相关条款。在Incoterms2010的A2/B2中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规定,即在需要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在办理进出口清关时必须提供有关安全的信息,且由负责清关的一方承担此项费用。在A10/B10条款中规定,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因此,《术语修订简析》一文中的“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货物安全方面的信息资料,费用由卖方承担”,属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以上有关Incoterms2010的六个方面不仅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更是关键问题所在,但是要完全理解术语的精髓绝非是了解这些方面这么简单,自从人们使用术语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其涉及到的领域远不止术语自身,如金融、物流、支付方式、单据等。在新形势、新环境下我们必须从各个角度去理解,权衡术语的实用性,至于新版本术语的使用是否会带来新的问题需要从实践中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