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听证作为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程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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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听证作为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程序

吴俊毅余丽英

吴俊毅1余丽英2(1.莆田电业局人资部;2.莆田电业局政法部)

摘要:听证也称听证会、听证制、听证程序,它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这一体现程序公正的核心制度,已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世人的瞩目。我国的听证程序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适用于行政和立法领域。如何将听证制度引入企业民主管理领域,作为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程序,保证劳动者充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现代企业亟待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听证企业劳动制度程序

1听证概述

1.1听证会的由来及其含义听证会/聆讯(Hearing)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之为司法听证,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后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逐渐被引入公共决策领域,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适用于行政领域,称之为行政听证。一般认为,听证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第二个规则“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是现代听证制度的直接的法理基础。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公民在合理时间内得到通知的权利;②公民有了解有权机关所作决定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③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1.2我国听证程序的发展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程序,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又将行政听证制度引入行政立法领域。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环境影响评价。200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2《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及其现实做法分析

2.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程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在程序上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承担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不利后果。

2.2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现实做法分析现实中,企业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在程序上主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职代会审议通过等方式进行。

公开征求意见民主程序实践中一般存在以下缺陷:具有随意性特点,没有刚性制度支撑,职工很少自觉认真研读征求意见材料,并对所涉及的内容发表个人见解,因而公开征求意见大多流于形式,征求意见的对象虽然具有很大的广泛性,但成效较小,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职代会审议通过民主程序实践中一般存在以下缺陷:①信息不对称。职代会审议通过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提供给职工代表的资料一般仅是劳动规章制度草案,职工很难了解到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理由、依据、必要性、可行性等背景内容,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地影响了审议结果形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②没有足够时间解读材料、搜集民意和双向互动。职代会审议的内容一般很多,会议时间有限,会议安排比较紧凑,职工代表很难得到充裕的时间解读思考审议材料,倾听广大职工意见,职工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存在代表性不强和深度和广度有所欠缺的不足,主办部门与职工之间也很难进行充分直接的陈述、解释、辩驳、协商等双向互动交流。

3作为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必要程序的听证的含义及其意义

作为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必要程序的听证是指企业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职代会审议前应当以听证会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陈述和意见,否则职代会不予通过的程序。

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必要程序的听证作为一项保障职工充分行使“话语权”的程序制度,是完善企业劳动规章的重要形式,它具有以下意义:首先企业听证可以使职工提前获得拟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背景资料,有充裕的时间解读、全面理解听证材料和搜集民意,充分陈述和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为劳动规章制度的完善提供较详实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其次,通过听证可以使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综合分析,及时权衡协调矛盾和冲突,纠正偏差,确保制度更科学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相关职工通过参与讨论提供意见,或者通过参与听证发表意见、展开辩论等,比较全面地掌握制度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从而为制度出台后获得顺利执行奠定坚实基础。

4如何将听证作为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必要程序

在现代企业民主管理过程中,为了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弥补以公开征求意见和职代会等方式审议通过劳动规章制度之不足,有必要引入听证制度,并将听证作为职代会审议通过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程序。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4.1制定企业听证民主管理制度。将企业听证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引导企业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过程中遵循听证程序,为劳动规制度的完善提供制度保障。企业听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听证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企业听证程序等。

4.2建立听证代表选择机制听证代表择选机制主要包括选择方式和选择标准两个方面。企业要建立一种由职工自荐、相关部门或若干名职工群体推荐和听证组织部门对听证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听证代表的择选机制。关于择选标准,择选听证代表时应在保证听证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基础上,突出考虑专业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尽量优先考虑有一定专业水准和参政能力的人选,淡化社会身份色彩。为了保证听证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确定听证代表择选标准时还应考虑代表结构的均衡。首先要保证相关利益群体,尤其是与听证事项关系直接密切的群体,在听证会中都有自己的利益代表。其次,注意考虑各方代表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组成人员之间比例的均衡协调。

4.3严格遵循听证程序

4.3.1听证前。听证组织在听证前应发出征集听证代表的公告并组织听证代表的征集和资格审查活动。公告应包括听证事项内容、听证代表选择方式及其标准等内容。听证代表确定后,一般应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代表,并提供重大事项或规章制度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等。为了进一步掌握和解读听证信息,听证代表应被授权查阅、摘抄相关文件、要求相关各方就相关特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各方有义务配合。听证代表收到有关资料后,还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力求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

4.3.2听证中。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效率、便民的原则。听证过程应当接受企业民主监督。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主办部门介绍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理由;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涉及内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主持人主持并在听证会上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控制节奏,把握大局,把听证会引向深入。要通过多渠道、多回合的反复辩论,使不同观点进行碰撞,使各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听证主办部门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听证主办部门应如实记录听证代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4.3.3听证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劳动规章制度形成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总之,将听证制度引入企业民主管理领域,作为职代会审议通过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程序,必将有利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完善和企业民主科学管理。但听证制度作为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一种方式,尚为一种新生事物,还有待人力资源、工会和法律事务等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深入研究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