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消毒状况监测结果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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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消毒状况监测结果分析

乐彩凤

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丘北663200

【摘要】[目的]了解某地区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消毒状况,发现存在问题,为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群健康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检测,《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6-1996)评价。[结果]共检测样品3106件,合格2457件,总合格率为79.10%,各年度差别有统计学意义(x2=392.24,p<0.01);旅店业、理发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合格率分别为81.32%、83.78%、62.16%,行业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x2=93.48,p<0.01);布草类、理发美容用品、杯具合格率分别为79.75%、92.72%、64.68%,检测用品用具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x2=108.04,p<0.01)。[结论]某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总体较好,用品用具消毒状况较好,但规模较小的旅店、理发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用品用具消毒状况不理想,卫生状况有待提高,应加大监督监测力度。

【关键词】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消毒;卫生状况;结果分析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保证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对某地区2011年—2013年旅店业、理发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状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检测对象:某地区辖区内旅店业、理发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共901户,其中旅店业476户、理发美容店283户、文化娱乐场所142户。

1.2采样方法和检测项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无菌抽样法和涂抹法随机采集样本。公共用品用具检测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理发美容店用具检测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1.2检测方法和评价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的要求检验【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6-1996)【2】和《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3】评价。凡有一项卫生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2结果分析

2.1监测结果

检测样品共3106件,合格2457件,总合格率为79.10%。各年度差别有统计学意义(x2=392.24,p<0.01),合格率呈显著上升趋势。旅店业、理发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合格率分别为81.32%、83.78%、62.16%,行业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x2=93.48,p<0.01);布草类、理发美容用品、杯具合格率分别为79.75%、92.72%、64.68%,检测用品用具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x2=108.04,p<0.01)(见表1)。

3讨论与建议

3.1监测结果显示,某地区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消毒状况总体较好,合格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3.2公共用品用具既是致病微生物的载体,也是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因此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与否在卫生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4】,旅店业、理发美容店中的布草类合格率偏低,可能是在对布草类的清洗、消毒不充分及备用过程中受到污染有关。文化娱乐场所公用杯具合格率偏低,可能是杯具使用频繁,一客一换一消毒做不到位导致。

3.3加大对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对小型的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对公共用品用具做到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而且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洗消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已用或受污染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传染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s]

[2]《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6-1996)[s]

[3]《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s]

[4]《现在预防医学(浅谈公共用品消毒现状与对策)》[J].金立坚,朱鸿斌,张成云.2003,3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