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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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标准界定为:“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划为风景名胜区。”目前,全国各级风景名胜区689个,其中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151个,省级风景名胜区490个,市(县)级风景名胜区48个,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面积达627:19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