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分析与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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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分析与探讨

江启林1蔡晶菁2

1.福建莆田消防支队司令部;2.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摘要:分析了消防产品不同违法行为的类别划分,不应当将消防产品简单的划分成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需要明确消防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已经明令淘汰、市场准入不合法、消防产品不一致等类型的产品,同时根据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再由消防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工商部门进行依法的处理。

关键词: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分析

1前言

对于消防机构来说,其肩负着监督与管理消防产品的职责,在对相关消防产品进行检查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是我国公安部门颁布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通过消防机关的严格、全面检查,将很多的违法行为加以纠正,可以说对于消防产品市场正常运行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不过,在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性以及处理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定性不够准确以及处理方式不恰当的问题,应当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以及归类处理,探讨更为适合的处理方法,这样才能够进一步的推动消防产品监督向着更加规范化方向发展,才能更好发挥出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效用。

2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类别划分

2.1消防产品的质量不合格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之中的相关规定,消防产品的制定应当全部检验合格,在对消防产品进行检验的过程中,所使用标准是我国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所以,要是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的各个阶段,如果不能达到我国相关标准的规定,则会被认定为不合格类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也是我国《消防法》以及《产品质量法》之中最严厉禁止的一种行为。消防产品强制认证以及自愿认证等均能够当成是消防产品的合格证明,不过,要是消防产品没有这些证明,也不代表消防产品便是不合格的产品。如果在消防机构因为这一点对消防产品的合格与否出现争议,则应当由专业性的质量检验以及鉴定组织进行检验,通过最终的检验报告来确认产品是否合格。

2.2国家已经明令淘汰

国家明令淘汰的一些产品,也就是国务院相关部门依照自身的职权,采取发布行政文件的方法,向社会公开的发布某一种或者某一类产品被淘汰,确保我国宏观管理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例如,针对消防产品,我国的公安部门在2001年就要求自2005年以后,停止哈龙1211型号的灭火器产品生产,自2011年以后,停止哈龙1301型号的灭火器生产。所以,一些国家已经发布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据我国《消防法》之中的相关规定,再对此类消防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等都是违法行为。

2.3市场准入不合法

一些消防产品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不能依据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完成强制性的认证,或者是没有取得技术鉴定证书,这些行为均属于市场准入不合法的行为。我国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一些消防产品,一共包含有八大类产品,共有43中。在进行强制认证的过程中,是由一些拥有认证资质的组织,依据我国颁布的认证标准进行认证,在取得相应的强制性认证以后,才能对这些消防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等。还有一些消防产品属于最新开发的产品,还没有统一的设定国家标准,也未能形成行业标准,这类消防产品应当由相关的鉴定组织,通过一定的技术鉴定,达到了我国标准中消防安全相关要求以后,才能够对这些消防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等。

2.4消防产品的一致性不符合要求

所生产的消防产品和相应的认证证书以及鉴定证书之中相应内容存在差异,不过,消防产品也达到了我国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主要表现为下列行为:其一,生产的消防产品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型号等方面和相应的证书内容不符合;其二,消防产品实物和相应的证书存在不一致问题,实际产品会较证书中的一些性能要差。第一种违法行为通常是伪造的证书或者是仿制另外一些生产厂家的产品。而第二种违法行为一般是在消防产品中掺假等,这两种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3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理分析

3.1直接依法处理

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消防法》仅仅是针对人员相对集中的一些场所,若不依法的设置、使用消防产品,明确规定了处罚力度。但是,一些工程项目或者其他的场所,对于消防产品的使用却没有进行规定,导致了在处理消防产品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时,没有法律依据,使得执法工作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针对此情况,我国公安部在2013年颁布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针对《消防法》之中的相关处罚规定进一步进行了补充,确保了消防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与执法工作拥有更加可靠的依据。

(1)《消防法》中相关依据。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消防法》中第65条之规定,针对一些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或是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为明令淘汰产品,则要求限期加以整改。超过期限未进行整改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要是违法行为相对严重,则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2)消防规章中相关依据。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第36条之规定,针对一些非人员密集的场所,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或是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为明令淘汰产品,则要求限期加以整改。超过期限未进行整改的非经营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期限未进行整改的经营场所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通报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1)针对生产以及销售一些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这一违法行为,通报给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由其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要求即刻停止这类消防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活动,将违法生产以及销售的消防产品全部没收,同时处罚和消防产品相同价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生产以及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收入,若是构成犯罪,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针对生产以及销售一些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这一违法行为,通报给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由其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要求即刻停止这类消防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活动,将违法生产以及销售的消防产品全部没收,同时处罚和消防产品相同价值以下罚款。没收生产以及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收入。

(3)针对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获得强制认证以及市场准入的这一违法行为,通过我国国务院认证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之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限期加以整改,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生产以及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收入。

(4)针对伪造认证证书、鉴定证书、以次充好、假冒同类产品的这一违法行为通报给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由其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结语

在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涉及的范围较广,属于长期且任务艰巨的工作,要对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如果想从根本上转变对消防产品监督力度欠缺的问题,应当进一步的健全消防产品监督体系,推行多举措并行的制度,通过多个部门的联动执法,不断加大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样才可以确保对消防产品的监督与管理不出现漏洞,才能在源头上做好消防产品的管理工作,将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从市场中清除,保证国家以及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不受威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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