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现代物流法律环境建设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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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现代物流法律环境建设研究

李超峰

关键词:现代物流;法律环境;中原经济区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11)05-0050-02

一、河南物流法律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河南物流业发展迅猛,特别中原经济建设、中原崛起的战略实施,河南物流产业面临一个大发展的春天。但是现有的法律环境无法满足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河南物流法律体系建设中还存在的问题

1、物流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不适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国际一体化要求。大多数物流法律、法规都是对旧有的法律改造及沿用,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依托的法律,其适用性和科学性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特别地,加入《WTO》后的经济形势促使物流法律关系多元化,国际化。过去的物流法律、法规显然很难适应发生巨大改变的形势。

2、物流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过于分散,在调整法律关系过程中易冲突

由于物流法律事情多、杂、乱,调整的环节多,法律规范过于分散,加之我国的法律建设是在整个物流产业成长过程中不断摸索中进行的,制定法律、法规的体是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沟通不够充分,各自为政,致使物流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甚至出相互冲突的现象。

3、立法层次低

我国物流产业法律调整体系中没有一部完整的物流法,很多物流法律、法规立法层次很低,立法技术和水平低下,致使这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调整范围和效力不够理想。

4、物流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缺位。

在些物流产业发展伊始主要表现为货物运输,故而当时的物流法律建设主要以制订货物运输法律规制为主。随后的物流法律、法规与物流法律关系的不断完善单位。法律建设又表现为某种滞后性,故此造成一些物流法律关系没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与规范。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不明确

现代物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加之计划经济环境的束缚,真正意义的现代物流企业凤毛麟角,由于河南地处内部,沿海经济区辐射的区域处围,现代物流企业少更是屈指可数。整个的发展态势是绝大多数物流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物流经营阶段,规模小、效率低,只能提供单项营运,而现代物流企业提供网络设计和货物购、运、调、存、管、加工和配送全过程服务。物流系统化、标准化、专业化、共同化现代化远未形成。“弱、小、散乱”,一直以来是业界对河南省物流企业的评价。而“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部电话”的“三一”物流公司也显然在当下物流国际化的环境中市场竞争力是何等羸弱。从上述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状况来看,河南现代物流产业的大发展、大跨越,必须对物流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一次大的融合,重新界定。对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做出明确的规范。

(三)物流行为的规范问题

由于物流行为主体的层次不一,良莠不齐使得物流行为在市场竞争中表现为五花八门,众多的“擦边球”行为极为普遍。更有甚者,物流公司之夜之间人去楼空,客户的货物、货款也不翼而飞。加之物流行为涉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众多领域,河南省及至我国这些领域的市场化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建设还不充分。很多物流企业也只是把物流行为作为一个简单的运输过程,没有从交易环节的角度去设计物流的流程和对各项指标的要求。这一系列的物流行为都要有专门的物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或者约束才能真正保证物流主体的权利,也才能实现现代物流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功能。

在物流纠纷判决结果执行方面也是同样困扰司法界的一个大问题。从执行人员素质和执行手段上都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加强。

(四)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

物流信息因为关系着流通中货物的安全,在不同物流主体之间的传递时不能有一点失真和丢失。“安全、准确、快速”是物流信息传递的生命。对物流信息的准确、及时传递应当也必须有相关的物流法律加以规范。河南省因物流产业发展不充分、市场不成熟等原因,物流信息法律保护方面还是处于缺位的状态。物流信息的保护大都参照其他部门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在隐私、准确和安全方面都作出了规范,但快速方面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换言之,其他部门法在调整物流信息传递方面不具有针对性。

二、河南现代物流法律环境的建设的重点

(一)立法规划

物流立法涉及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法律法规层次多、时间紧迫,完整而长期的立法规划宜早日确定,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完整性。

1、涉及范围广。物流中的信息流对应《知识产权法》,商流对应《商法》,资金流对应《金融法》,而物流法又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领域,物流技术和物流手段不断发展,引入的物流法律问题也会越来越多,故而在对物流立法进行规划时应从全局和通盘考虑。

2、涉及部门多。物流立法由于物流行为涉及到众多领域而与很多部门产生交叉。在物流立法规划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立法目标实现的一个前提条件。

3、法律法规层次多。物流立法有很多层次,有国家层面的的部门立法、法规也有地方的法律、法规。对河南物流立法而言,河南政府的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条例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在立法工作中也需要末雨绸缪。

4、时间紧迫。物流产业的发展一日千里,物流技术的发展、物流手段的更新、物流信息的管理和传递方式升级周期都在逐步缩短,新的法律问题不断产生。而立法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一部法律从起草到出台,最少也要三到五年的时间。物流立法的长周期性就与物流立法需求的紧迫性、多变性形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需要我们不断改善立法机制,尽量适应信息化的需求。

(二)确定立法原则

1、加强协作,统筹规划。法律环境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河南是中原经济区主体区域,不仅要解决河南本地各级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还必须解决好本地与外地、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政策的制定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限,协调步骤,平衡各方利益,扫除发展的体制障碍。

2、立足实际,适度超前。物流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这样可防止由于物流产业及相关技术和手段的迅猛发展而不断修改法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但是,这种超前性是适度的超前,不切实际地搞一步到位,其结果往往是过犹不及。

3、国际性与地方性并重。制定物流产业发展政策与法规要适应全球化的要求,借鉴世界物流先进国家和沿海地区立法方面的有益探索,在立法中进行适度的法律移植也未尝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物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应与国际接轨,并兼顾中国及地方特色,力求在立法模式和管理模式两方面都有所创新。

三、强化政策引导突显政府调控

为了使本国物流企业在21世纪继续保持和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在物流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始终起着重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重要特征体现为政府较强的主导作用,由政府明确制定发展物流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从总体上引导本国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主,以市场法律规制为辅。l996年,日本政府在其《经济结构的变革和创造规划》文件中指出“物流改革在经济构造中是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并规划:“2000年为止,既要达到物流成本的效率化,又要实现不亚于国际水准的物流服务。”为此日本政府提出“各相关机关要联合起来共同推进物流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根据这一精神,1997年4月和2001年7月的两次内阁会议所通过和发布的《综合物流施策大纲》和《新综合物流施策大纲》,促使已经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日本物流系统又向着更加先进、科学、合理的目标发展

物流业作为一个较为新兴的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空间。物流技术和物流手段更新的速度极快。而法律的制定周期少则三年、五年,多则十年、二十年。另外法律制订后不经过严格的程序不能随意修改。这就与物流产业的特性形成一个矛盾。这种情况下,政府政策因为具有制定时间短、内容规定灵活而在引导物流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了。

河南省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早在2001年,郑州市委、市政府就提出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思路;2002年,郑州市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为郑州制定了《郑州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3年,市政府在《规划》的基础上,规划了三个物流园区、十个物流中心;2005年6月,又出台了《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在税收、土地、收费、市场准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优惠扶植政策。2005年9月20日,2005中国(河南)国际现代物流展览会在郑州市中原国际博览中心拉开序幕,来自国内外的200多家物流企业参展,而省内l8个省辖市也在现场设立了展台,展示本地区发展物流的规划和设想。这是继2005年9月9日《中国郑州现代物流中心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出台后,郑州再次获得全省以至全国物流界的关注。郑州,这座内陆城市的“物流远景”再一次被描绘出了真切的蓝图,在这张蓝图上,郑州市的物流发展前景清晰可见:到2010年,它将成为中西部地区现代物流中心,全国重要现代物流中心地位初步确立。到2020年,郑州将建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和重要的国际物流结点。在以后的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河南省应当以本省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引导本省的物流产业几着现代物流的方向发展。

四、建立动态化法制环境

为适应信息化动态化的需求,相应的法制环境的动态性十分必要,它是物流产业对传统法制提出的基本课题,或者说,法制环境的能动性程度决定了其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契合度。促进现代物流法制环境动态化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尽量贯彻立法技术中立原则,抓住法律关系的本质,增强立法的包容性和延展性、保持法律结构上的可扩充性;第二,为适应一些特殊需求,简化立法和修改法律的程序,使立法过程更具灵活性;第三,增大司法的能动性,在一些领域和特定环节,可以考虑给予执法人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必要时可充分运用法律原则的概括描述作用,创设一些有意义的案例;第四,充分发动民间组织参与法制建设,可以包括评估、认证、调解、出具意见、中介服务等多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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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0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B418《促进河南物流发展法律保障及环境研究。

作者简介:李超峰(1976—),男,河南商丘人,硕士,驻马店黄淮学院讲师,从事法律研究。

作者单位:驻马店黄淮学院,河南驻马店邮编43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