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视角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绩效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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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视角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绩效研究

胡纯正

广西财经学院

摘要:股权激励作为我国企业最常用的公司治理手段之一,受到我国上市公司广泛使用,自2006年国资委印发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后,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陆续开始了对股权激励的积极探索。近年来,我国一直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然而学术界对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本文针对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给出几点建议,期望帮助设计股权激励优化方案,提升股权激励绩效。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绩效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更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信息的不对称性更加显著,使得其代理成本更高而代理效率较低。通常解决这类问题的做法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其中,股权激励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然而其效果并不总是尽如人意,往往难以达到预期。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实施的效果,为了提升股权激励效果,需要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优化,本文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优化提出几点建议。

1.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的确定是股权激励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所在,因此确定激励对象需要围绕股权激励的目的展开。由于企业的两权分离,股权激励首先要解决的是委托代理问题,这就需要对经理层进行激励,将管理人员变为股东,建立利益共同体;其次,企业需要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因此,对核心骨干员工的激励是必不可少的;最后,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效激励机制,应当为企业战略服务,激励员工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不懈努力,那么,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以及科研人员等都应当纳入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的对象主要侧重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将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利益绑定起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然而,股权激励也可能沦为管理人员的自利性福利,使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企业将激励对象仅设定为管理人员,对其他核心骨干员工和优秀人才而言,并不能产生归属感,对于新员工也不具有吸引力,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给企业实现战略目标造成阻碍,难以将激励效果最大化。因此,建议企业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选择更多的员工建立利益共同体,使员工从追求个人利益转变为追求公司利益的增长,实现核心员工的长期稳定。只有扩大激励范围,对大量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进行激励,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才能确保自身的领先地位。此外,股权激励是一种持续性激励,企业未来发展需要的人才也应视为激励对象,公司可以预留一部分股权或股票,激励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急需引进的人才以及极具潜力的员工,保证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2.选择多样化的激励模式

我国众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模式的选取上相对单一,采用的激励模式是限制性股票。在限制性股票模式下,即使股票价格下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仍然具有一定价值,但激励效果会有所减弱。激励对象想要成功解锁股票,需要达成一定的业绩条件,可能导致管理人员过度关注考核期企业业绩提升,而放弃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以及减少对未来的投资,与激励目的相背离。考虑到企业需要扩大激励对象范围,除了对管理人员进行激励,还需要激励科研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员工等,故而建议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采取不同的激励模式相组合的方式。

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其主要目的是降低代理成本,建立长期的利益共同体,需要较大的激励力度,因此,可以选择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对于科研人员,由于其对企业的贡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进行长期且较大力度的激励,可以采用股票期权或是期股的模式;对于核心骨干员工,需要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并达到稳定员工的目的,因此可以选择业绩股票、虚拟股票等模式。

3.设计合理的激励期限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期望能够对管理人员有长期的激励效果,因此制定合理的激励期限,才能使股权激励的激励效用最大化。较短的股权激励期限,可能导致管理人员为了获得股权出现盈余管理等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而股权激励期限较长,也会损耗员工的积极性,降低激励效果。在不同的激励对象之间,应当设置不同的激励期限,如管理人员对公司所做的贡献可以通过财务数据等量化指标进行衡量,可以设定适中的激励期限;对于科研人员,其研发周期较长,在研发成果完成之前,其对于企业的贡献难以量化衡量,因此需要设定相对较长的激励期限。制定激励期限还需要与企业战略相结合,股权激励有效期应当和实现战略目标所需时间相吻合,若激励期限较达短,也不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完成,同时,在股权激励结束时可以通过战略目标是否达成来检验激励效果。

4.合理确定绩效考核指标

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管理人员更有效的工作,实现股东财富增值和企业的价值提升。因此,股权激励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就是制定合理的考核条件。而合理的业绩考核条件股权激励考核业绩指标决定了管理人员的努力方向,没有明确的目标,股权激励不可能达到其目的。

业绩指标的设定不仅要与公司战略目标一致,还要能够体现管理人员对企业做出的贡献,单一的业绩指标难以全面反映管理人员所做的贡献,还可能导致管理人员的短期决策,因此需要多类指标综合考量。许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在业绩考核指标的选取上侧重于财务类指标,容易受到操纵并诱发短期行为,因此,建议企业在确定指标时能够加入市盈率、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等市场类和非财务类指标进行综合考量。

5.建立有效地评审与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较民营上市公司更为复杂,除了股权激励方案具体内容的设计,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评审与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才能确保方案顺利推进,从而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有效性。所以本文建议企业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评审和监管力度。

首先,开展事前评审和监管。股权激励的首要目的是解决企业两权分离导致委托代理问题,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应该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适宜性、必要性以及有效性进行充分的评审,而董事会需要对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进行评估。

其次,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股权激励方案是否合理、有效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价。企业可以从社会邀请专家共同制定股权激励的评估方案,或者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保证其推进方向的正确性以及激励效用的最大化。

最后,为了确保股权激励的成功实施,还需要积极开展事后评价。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确保相关管理者可以随时掌握方案实施的最新进展,不断纠正和完善股权激励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结语:综上所述,在我国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背景下,股权激励作为公司治理的常用手段,必然受到国有企业更为广泛的应用。因此,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发展状况,结合文中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建议,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以提升股权激励效果、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实现企业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王秀芬,徐小鹏.高管股权激励、经营风险与企业绩效[J].会计之友,2017(10):84-89.

[2]冀国文.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的研究——以上海家化为例[J].时代金融,2017(1):132.

[3]李春玲.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高管激励方式选择[J].财会月刊,2016(33):33-36.

[4]许娟娟,陈艳,陈志阳.股权激励、盈余管理与公司绩效[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3):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