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风机以及事后风机供电要求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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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风机以及事后风机供电要求探讨

曹能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430070)

摘要:事故风机是否按消防电源供电、气体灭火后的事后通风是否归属事故通风等问题一直存在较多争议,相关规范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因此,结合相关规范,分析了事故风机和事后风机设备的负荷性质和供电要求,对供电给出了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事故风机事后风机消防电源供电要求

0引言

事故风机对于防止设备、管道逸出的有害气体而造成人身事故至关重要;事后风机作为灭火后的防护区的通风换气设备,目的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和场所安全,以及快速处理事故并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二者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那么,对事故风机以及事后风机的供电电源如何设置的问题,有必要根据相关规范进行分析。

1各规范关于事故、事后风机的规定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建通风》)第6.3.9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工建通风》)第6.4.1条规定: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0.4条规定: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动力空调》(以下简称《技术措施》)第4.4.4条第2款:事故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由消防电源供电。

2事故风机的供电电源

2.1事故风机的供电等级

有审图人员认为,是否为消防用电设备以GB50016-2014第10.1.1条条文说明中所列消防设备为准,该条文说明中所列设备不含事故通风机,故不应视为消防负荷。《民建通风》在6.3.9条条文说明指出“事故通风不包括火灾通风”。如此看来,事故风机似乎不应按消防电源供电。

但《民建通风》和《工建通风》在条文说明中均指出“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1][2]。但是具体的供电等级要求,并无相关确切的规定。根据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在“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的相关条款中,针对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影响正常工作的不同程度,制定了相应的供电要求[3]。安全和经济损失是负荷分级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安全又包括人身安全和生产过程、生产装备的安全。因此,为避免人身遭受伤害和尽量降低爆炸危险环境形成的可能性,在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和/或爆炸危险气体(或爆炸粉尘)场所设置的事故风机,与消防救援时的消防风机并无实质区别,均为保证安全,故应按建筑物最高负荷等级进行供电。

2.2事故风机是否为消防用电设备

上海地标DGJ08-74-2004《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第4.2.5条规定“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与《技术措施》规定一致。

上海地标DGJ08-10-2004《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第6.0.7条要求“燃气锅炉或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报警器及紧急切断阀。其他方面的技术要求应遵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DGJ08-74)的规定。”

因此,对于生产、工艺工程中可能放散有害气体的场所的事故通风机,对于防止有害气体造成人身事故至关重要,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其能开启保证人身安全,故应按消防负荷的供电要求对其供电。

对于个别一、两台虽不参与消防救援工作但却用于保证人身安全和/或场所安全的事故风机,应该允许接入消防配电系统,如此既确保供电可靠性又节省投资,也不会带来危害或影响。故建议事故风机采用消防电源供电,或至少应采用不低于建筑工程最高负荷等级的供电电源进行供电。

3事后风机的供电电源

3.1事后通风是否归属事故通风

《民建通风》和《工建通风》均强调可能“突然”放射“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场所要设置事故通风。但对于用于气体灭火后的事后通风机,对于气体灭火系统来说,不论是自动控制方式还是手动方式,灭火气体的放散是有条件、有目的、有计划的,不是“突然”产生的突发事件,而是经过逻辑判断后“主动”产生的结果。其次,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都是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的;对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都限制在安全范围以内[4],不存在“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而本身作为灭火剂的七氟丙烷、CO2、IG-541混合气体,不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因而由此可知,事后通风不应归属为事故通风,当然其供电要求也不同于事故风机。

3.2事后风机是否为消防用电设备

消防设备指参与防火、灭火、疏散、救援等多个方面的各种设备和系统,消防电源指在火灾时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继续正常运行的独立电源[6]。事后通风机在灭火完成后才开始工作,在火灾过程中并不参与灭火;同时,因气体灭火系统要求防护区为封闭空间,防护区维护构件或墙体楼板上的各种开口、孔洞必须关闭,所以灭火时排气装置必须保持停机状态,否则气体灭火系统将不能有效工作。由以上分析可知,事后通气风机为一般机械通风,不是消防设备,不应按消防负荷的要求对其供电。

3.3事后风机的负荷分级

1)由上面分析可知,事后风机不属于消防设备,不直接参与救灾,中断供电不会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

2)事后通风设备本身不会导致火灾和爆炸等情况发生,中断供电后也不会引发其他系统(或设备)的火灾或爆炸,也不会影响其他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3)气体灭火系统对有人工作的防护区都有严格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限制,排气装置若中断供电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根据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从供电可靠性要求及终端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看,除非暖通专业有特殊要求,否则事后通风可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4结束语

最后将以上观点总结如下,希望与电气同行进行进一步交流探讨:

1)为尽量降低爆炸危险环境形成和避免人身遭受伤害的可能性,在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和/或爆炸危险气体(或爆炸粉尘)场所设置的事故风机,应按建筑物最高负荷等级进行供电。

2)对于生产、工艺工程中可能放散有害气体的场所的事故通风机,对于防止有害气体造成人身事故至关重要,事故风机应按消防负荷考虑。

3)对于个别一、两台虽不参与消防救援工作但却用于保证人身安全和/或场所安全的事故风机,应该允许其接入消防配电系统。

4)对气体灭火后,用于事后通风的事后风机,不同于事故风机,不应按事故风机的供电要求进行供电。

5)从供电可靠性要求及终端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看,事后通风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版社,2012.

[2]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

[3]中国联合工程公司.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4]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编委会.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暖通空调•动力[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6]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6年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