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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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付梦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北京市100000

摘要:自从现代化理论诞生以来,人类的各个领域都迈入了现代化的进程。社会现代化、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以及人的现代化日益成为热点的理论问题。行政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范畴,自然也纳入了理论界的视野。

关键词:法制化、行政管理、观念

现代行政管理内在要求法制化的行政管理即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不断让人们树立法治的必要性和法治理念,让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现代行政给管理法治化,就是通过法律对国家行政管理的各项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规范,将行政给管理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为国家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1.1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

只有健全了各种国家行政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将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给予明确规定,才能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足够的依据,从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组成并进行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法律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首先,法律制定要及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都在发生突飞猛进的变化,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避免行政管理滞后,各个领域、各种活动都无章可循,造成社会混乱。其次,法律制定要具体。各种行政法律规范须内容正确、措施具体、语义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辞或弹性较大,以免造成形式上有法可依,实际上无法可依。再次,法律制定要全面。即要有中央制定的、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必须执行的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又需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指导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不同效力、不同适应对象、不同适应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次行政管理的需要。

1.2有法必依

是基本环节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有法不依,不如无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一经公布,就应坚决执行,引导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1.3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是行政管理法制化不可缺少的因素,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就应严格实施。近年来,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不严问题,与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有必然联系。所以要端正党政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必严的重要性、必要性的思想认识。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和人员要秉公办事、执法如山,不得根据个人或本部门、本地区的利害关系随意曲解、变通法律法规。

1.4违法必究是有力保障

遵循违法必究的要求,最根本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要让任何违法的部门和个人(不论单位大小、地位高低)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

2、积极推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这就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

2.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贯穿于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锋芒,就是反对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是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逾越于法律之上,也不能超出法律之外。

2.2服务意识

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本质上也是法治政府,其基本要求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能够依法行政。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建设法治政府并不相悖。建设服务型政府不能忽略法治政府建设。

2.3积极行政的意识

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演化而形成的。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两者既互相联结,又各有特点,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又是积极行政的前提。积极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提升和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的统一,是解决当前市场执法过程中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问题及政府部门职能转换需要,以实现执法监管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目的,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立和完善。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监督,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是切实保障人民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效措施

3.1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手段和措施。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责权一致,目标明确,行为规范,奖惩分明的责任制度,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工作合法、有据、高效运行。

3.2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复议申请,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

3.3要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进行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普遍检查等多种形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随时进行。行政复议这种监督是被动式的,我们一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主动监督。

4、结论

现代行政管理内在要求法制化的行政管理即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行政管理法制化就是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在法的规范下进行;同时,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表现为法的机制的运动过程,即表现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法制监督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2]皮纯协.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

[3]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