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中造价纠纷和合同管理朱德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7
/ 2

工程造价中造价纠纷和合同管理朱德安

朱德安

襄阳市森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襄阳市441003

摘要: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内容众多,施工步骤繁琐,要想保证工程整体效益就要减少造价纠纷的发生。如果造价纠纷发生后不能够及时合理的进行处理,那么对合同双方和社会都会来带不利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造价纠纷成因以及合同管理方面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工程造价;造价纠纷;合同管理

引言

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及实施阶段,由于合同约定、资金支付、施工机具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业主方与施工方容易在工程造价方面产生纠纷,继而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和价款结算,而合同管理因素是其中最直接最主要的方面。

1工程造价纠纷的成因

1.1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是产生工程造价纠纷的外因

(1)现阶段工程建设市场中买方占主导地位,承包方被迫降低价格进行承包,从而导致施工方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

(2)建筑市场产品的价格缺乏监管,无法从根本遏制建筑产品的“倾销”。

(3)工程建设市场对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不力使得大部分固定成本低的承包方生存下来,对建筑产品的“倾销”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2建设方与监理方缺乏对工程造价知识及法律法规的了解

(1)建设方及监理方在不大了解行情的情况下,一味追求降低工程造价,利用自己卖方的优势地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不理,盲目压级压价,提出不合理的条款导致施工方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从而产生造价纠纷。

(2)承包方利用业主不了解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盲目压低价格的心理,故意与业主签订非法承包合同,接受业主不合法条款,而后起诉业主,利用这些非法合同、无效条款迫使业主就范,以此来增加工程款。

1.3建设方与施工方对合同约定重视不够

(1)一些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中,甲乙双方往往因为工期紧张,加上原本就有合作关系,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就已经开始施工了。如果在此期间出现异常情况需要工程终止,因为没有合同约定,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理解不一致,就必然导致经济纠纷的出现。也有施工单位从一开始就不签订施工合同,等到工程进行到关键节点,要求建设单位以更高的代价来签订不合理合同,否则即以强行停工、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起诉等方式威胁建设单位。有些工程项目时间紧、要求高、资金压力大,建设单位无法承担工程延期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得不在与施工方的协商中处于被动位置。

(2)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因为认知上的缺失,不知道应该采用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或者根本不知道有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往往自行拟定不规范的书面合同,或者将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大量删减,致使大量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缺少,极大程度上减轻了双方的违约责任。有颇甚至直接修改其他工程项目的合同,以致于工程时间、地理条件、价款结算模式、施工方法、施工机具均不符合当前项目的需求。当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因为没有恰当的合同条款约定,往往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以及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

(3)合同内容和条款有时并没有经过双方共同讨论确定,而是由一方拟定,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可能并没有详细认真地阅读合同内容就签字生效。这种现象充分暴露了合同方对合同重要性的严重忽略。合同拟定方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修改条款以减轻规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甚至出现将自己的义务修改成对方义务的故意行为。一旦合同生效并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情形,签订方可能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无法争取到有理有据的司法主张。

2工程造价中的合同管理措施

2.1保证合同严密、可行

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是最严密、最可行、对施工项目最具有指导意义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甲乙双方应该详细了解并按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内容签署。有条件的应该采用完整的、最新的、最适用的合同文本。如果合同双方合作关系密切、相互信誉优良,且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共同协商后有选择性的取消一些不重要的通用条款,但协议部分关于工作内容、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格、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结算、缺陷责任、双方责任义务、不可抗力、索赔与争议解决等关键内容均不宜缺失。

工程建设合同在签订的过程时,双方都必须基于“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优势方不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承担更大的风险。若合同一方的风险过大,将导致合同出现难以履行的问题,会给双方都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某项目的合同工期约定为三年,而建设单位则强制要求材料费用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价款来确定总价合同,并在任何时候将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但是,在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因为材料价格变动过大,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而停工,造成开发建设单位也不能如约将工程交付业主,从而造成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直接影响房屋的销售,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直接的工程造价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必须基于实际情况以及合同持续履行的基本原则,使合同的严密性和可行性得以保证。

2.2保证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内容明确

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基本上是合同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填写的。在通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双方可以针对合同关键内容做作出特殊约定。无论是哪一项具体条款,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调整、现场签证单等,都可以有明确的约定。在条款中未能列出的内容,还可以采用附加协议的方式补充。比如“变更”这一内容,条款中并不能罗列出所有的可能情形,则双方可以就“现场签证”补充这样的协议:其一,签字人必须规范,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必须明确甲方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权限范围,在履行合同之前,应该将签证权限的人员名单下发至承包人。若没有下发,则承包人必须主动向发包人索取。当发包人变更签证人时,承包方必须在获得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之后,才能接受新的签证人签证。其二,签证的内容必须规范:所有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具体,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费用支出计算。内容的表述必须清晰,使用的符号必须加注具体的意义说明。其三,签证程序必须规范:签证的办理必须按照合同中的规定程序进行对应的操作,包括申报、审核与批准等。

2.3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为了在出现违约责任后能够寻求合理的争议解决途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当出现违约事件之后,受损害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违约方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有多种,其中调解、仲裁或是诉讼是使用最多的。因为我国的民事纠纷采用或裁或审的解决途径,仲裁或者诉讼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选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依据《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是无法寻求到合适的解决渠道的。这些条款为合理解决工程造价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2.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合同管理

签证合同通常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无法预料的不利影响,工程初期的各项条件也在随着工程进度不断变化,签订合同时的各项准备工作可能不再适用,不得不修改施工网络图、施工工艺、调整作业方式。此时如果仍然按照原始合同一成不变,就可能使工程产生不必要的延期,双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合同双方一定要及时地、动态地进行合同管理,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造价纠纷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密不可分。只有认真了解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原因与合同管理的紧密关系,只有保证工程合同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才能够有效减少工程造价纠纷,最大程度上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张莲敏,张荣.基于工程造价纠纷成因的解决对策研究[J].建设科技,2014(1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