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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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

吕颖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黑龙江150001

摘要: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多年保持高位经济增长率,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受很多客观条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民间借贷先天与民营经济联系在一起,具有灵活高效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本文分析了民间借贷的特点及发展现状,探讨了新时期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建议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央行一份调查报告指出,2010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已超过2.4万亿元。社科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引用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1.民间借贷规模和用途区域性差异明显。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我国不同地区民间借贷资本的规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异:北京、上海等正规金融体系健全的一线大城市,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显;新疆、西藏、宁夏、甘肃等西部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较小,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家庭消费;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占半壁江山,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的民间借贷已达到相当规模。

2.民间借贷形式灵活多样,中介机构数量急速攀升。经历了悠久的历史演化发展到现在,我国民间借贷以灵活多样名目众多的形式存在着,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一是民间个人或家庭之间自发的直接借贷,没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组织形式存在的各种金融合会,有聚会、摇会、标会、抬会等,这些合会组织是以社会网络中的个人信用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为目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趋利性愈发明显;三是通过一定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间借贷发达地区最为普遍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会、私人钱庄等。

二、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高涨,特别是民间借贷所有具有的方便、快捷的明显的优势。民间借贷活动正日益活跃,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立法监管,民间借贷中容易出现一些借贷不规范、借贷资金用途违法的现象。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尚存在许多监管盲点和危机。首先民间借贷活动的程序不规范,容易导致经济流通的不稳定。由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同乡、同业之间的熟人范围,众多的民间借贷行为人往往比较随意,借贷过程中常常不签订正规的借贷合同,借贷双方总是签订“借条”作为借款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甚至许多借贷行为完全是以当事人口头约定便产生效力,往往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影响了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导致借款纠纷的出现。由于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监管上缺位,市场上存在着一些资金由银行流向民间借贷市场的现象。在许多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地区。存在着一些个人和企业往往先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然后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向其他企业提供高利贷以赚取高额差价违法行为。

三、新时期规范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发展建议

1.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1)制定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民间融资法》、《放贷条例》、《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完善民间融资立法体系,提高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性。修订《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款,明确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利率税收、风险防范等,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引导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

(2)制定民间借贷配套实施细则。制定出台《民间借贷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明晰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

2.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一是从借贷目的看,民间借贷是基于生活需求、生产经营急需,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牟取暴利为目的。二是从借贷对象看,民间借贷有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等特定范围,非法集资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三是从表现形式看,民间借贷主要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以实物或者权利证券等形式返还。四是从资金来源看,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放贷人自有资金,非法集资主要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五是从责任性质看,民间借贷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集资利率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3.完善民间借贷市场机制

(1)健全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行业监管、民间借贷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民间借贷监管指标等措施,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构建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重点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

(2)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信息共享披露、监管协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间借贷相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借贷主体自主投资决策。加强事前监管机制建设,重点加强事前风险审慎防范,将风险消除在风险源头。在民间贷款组织从业人员管理上,应重视资格审查,以确保民间贷款组织是由具备相当金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加强宏观管理,为金融机构设置安全稳健和预防风险的指标体系,使民间借贷主体准确把握风险状况,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根据地域资金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优化民间闲置资金合理配置,推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存贷利率市场化的同步推进,降低银行存贷利差,使银行开发更多非借贷中间业务,创造更多的金融服务产品。通过利率市场化,营造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4.建立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

(1)建立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修订《破产法》,增加民间融资机构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等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民间融资机构援助、整改、破产、清算、退出等科学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保证民间融资机构破产或有可能破产时,在政府监管下有序退出金融市场,有效维护民间融资主体合法权益,减少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

(2)制定民间借贷保险机制。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保险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保险主体、保险比例、保险期限及赔付方式。建立大额民间借贷保险机制,规定专门保险机构代理民间借贷保险,由民间借贷主体借方缴纳一定的保费。当借款方发生经营危机时,由保险机构向借款人按一定借贷数额比例支付部分或全部借贷数额,分散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风险。

当然对于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具体建构上,应当是建立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使最新立法与已存的监管制度顺利协调和配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毅彬:民间融资发展与合法化问题研究,海南金融,2010(5).

[2]陈正川:民间借贷制度安排和对非法金融活动制度约束,福建金融,2011.

[3]刘伟.论民间高利贷的司法犯罪化的不合理性[J].法学,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