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首先要正确界定法定职责,而前提是要扣住“法定”二字。所谓法定职责,首先是由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其次是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应视为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旦上升为法定职责,就具有了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履行的性质,但司法实践中,涉及两种情形而存在模糊认识:
行政与法制
2000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