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参与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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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参与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分析

张黎

张黎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中图分类号:C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学中的一个术语。它是指普通公民为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对国家的政治构成、政治运作、政治决策、政治结果的关心和施加影响的行为及过程。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在社会生活中因群体利益受损,社会矛盾激化,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发生的,由一定数量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它是我国处于转型期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尤其在近几年来,愈演愈烈,呈上升趋势。

一、关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当前学界依据突发事件的目的、特征和行动指向,大致把它分为五种类型: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关于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由于其特征比较明显,也不是转型社会特有的现象,所以基本上把讨论维权事件、泄愤事件和骚乱事件这三类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类型。

1.维权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的经济急速增长,这必然会给中国社会带来相应的变化。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对应,社会重大政策也不断的调整,这些又必将导致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主体发育程度的参差不齐,又将导致利益主体争取利益能力的差别。一旦这些社会利益主体受益不均或利益受损,加之政府管理行为的失当影响到政府的公正性时,这种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矛盾冲突的影响和范围就会越来越大,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多发的群体性事件。

2.无利益相关的社会泄愤事件

无利益相关的社会泄愤事件是指无诉求、无组织、多带有情绪宣泄的集体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的行动主体仍是弱势群体,事件肇始于外源性因素,即是由于他人损害了行动者的利益而引发。此类事件仍是地方性的、地区性的或行业性的抗议行动,且往往呈零散、偶发状态,每个群体事件皆有其具体、特殊的经济利益和民生诉求,以非规范的体制外行为表达出来。事件反映的是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一般持续时间较短。

3.因族际矛盾或宗教问题引发的社会骚乱事件

民族矛盾与社会政治危机密切相关。中国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问题,担心和严防民族与宗教问题对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的影响。与民族矛盾密切相关,且常常纠缠在一起的是宗教问题,宗教冲突是战后世界政局动荡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诱发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当前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很复杂,本文主要是从政治参与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1.政治参与渠道的阻塞

(1)民意代表渠道的虚置与群体性事件的形成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运行的基本顺序是:人民—代表—政府—人民。但是在我国,公民缺乏主动寻求代表表达意见的行为习惯。当公民利益受损时,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代表来推动政策的改变,而是进行直接的利益诉求,当这种直接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表达时,便为群体性事件的滋生埋下了伏笔。

(2)行政参与渠道的阻塞与群体性事件的形成

我国目前的决策更多地表现为所谓的精英决策,决策权基本属于政府内部。这使行政决策在制定阶段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呈隐性状态,而执行阶段其相关性则显性化,因而公众对政策执行普遍关注。政府决策失误就成为引发普遍性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政府的过度作为和不作为也是引起群体性事件一个原因。

(3)司法参与渠道的阻塞和群体性事件的形成

当群众的利益受损时,人们没有想过通过合法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是通过最直接,最原始的状态来表达自己的不满。这些现象表明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存在着危机。理论上讲,司法才是公民权利救济最为主要的形式。在实践中,公民更多地把不合理的行为表达方式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和希望所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受挫之后,司法渠道在公民心中早已关闭,加之司法渠道的参与成本较高,公民不得不转向较低成本的渠道表达情绪和诉求。

(4)政治参与资源的不平衡与群体性事件的形成

政治参与的资源是指推动公民有效参与政治的物质和精神因素。政治参与资源的不平衡是无序政治参与形成的原因之一。不同阶层由于他们所掌握的资源和拥有的财富不同,导致他们在社会上的话语权不同。弱势群体的地位决定了他们话语成效不足,在维权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最后摆在他们面前的只有两条出路,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借助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使他们以群体的形式呈现出来。

(5)政治参与组织力量不足与群体性事件的形成

在我国,公民组织总的来说不发达,符合公民实际需求的组织较少。除执政党外其余大部分政治组织内部缺乏足够的凝聚力。此外,我国现有组织缺乏独立性,这些组织在聚合和表达群体利益时,参政能力普遍较弱,这就决定了他们不足以成为普通公民政治参与的依托。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的生成是我国现有组织不足而催生的特定利益阶层的团体组织。

三、改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几点思考

1.完善参与制度,疏通参与渠道

要实现群体性事件的回落,最根本的是从源头上杜绝群体性事件。这就需要完善各项参与制度,疏通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民众监督机制。强化公民对领导、干部的评议权、弹劾权以及罢免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使公民能有效监督权力的运作,预防和制止政府不作为和违规、违法行为带来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司法和执法中的程序法律建设,重塑法律的权威形象。

2.均衡资源配置,培育政治文化,提高公民文化素质

发展教育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是实现公民正确参政的基本条件。这就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并开展以电视、广播为载体的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此外还应继续开展法制教育,使公民树立法制观念,提升法律水准,形成正确的义利观。把非制度化的行为引入制度化的轨道上来。培育政治文化,引导高度自觉的公民意识的形成。

3.培育社会组织,提高参与效能

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有效方法是培育政府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中介组织。一个群体的意见可能由它本身表达,也可能由这个群体中的某个人或群体外代表这个群体的个人来表达,但更多的、更有效的是由这个群体内部发育产生出来的一定团体来表达。因此探索已有的社会组织关注弱势群体的声音,鼓励和扶持各类非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逐渐介入,让他们承担起原本就不需要政府介入的社会责任,使利益受损者有所依托。

作者简介:张黎(1983-),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现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政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