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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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探讨

孔晓溪

孔晓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中图分类号:D5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137-01

摘要:国际警务合作是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在警察事务领域为完成特定的警务相互提供支持、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活动。我国目前开展的国际警务合作还具有相当的发展空间,加强和完善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可以从加强国际条约的缔结、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与世界各国警察机关的合作、强化我国的警务联络官制度、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警察素质这几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国际警务合作;国际侦查协作;跨国犯罪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拓展和深入,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成为国际关系的常态和基调,但是,一些跨国的、全球性的问题也相继出现。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洗钱犯罪、毒品犯罪、武器走私、贩运人口、计算机犯罪等等都呈现出跨国化、全球化的新特点。这些新型犯罪活动在全球化肥沃的土壤中汲取了巨大的能量,不仅在空间上向全球各个角落蔓延扩散,而且犯罪组织日益发达健全,犯罪手段日益巧妙高超,破坏力成倍增长,危害全球政治稳定,扰乱国际经济秩序,影响各国人民的幸福生活,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

一、国际警务合作的概念

国际警务合作是跨越国界的警察事务交流,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根据法律和国际公约相互提供援助,以惩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秩序的执法行为[1]。狭义的国际警务合作仅指各国间围绕案件侦查进行的合作,包括通讯联络、交流犯罪情报、协查办案、联合侦查、通缉和拘捕入境的逃犯、调查取证、传递法律文书以及处理公民的紧急求助等,主要是在案件侦查的阶段进行合作。广义的国际警务合作则包括各国警察部门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全部内容,如委托他国警察机关办理诸如境外调查、司法文书送达、证人出庭作证等跨国事务。

二、我国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的具体措施

我国所采取的国际警务合作措施以法律基础统一为前提,突破了传统的他国“代为”行使跨国犯罪侦查权,转变为直接入境开展侦查工作,由委托办案变为共同办案,由间接协助发展为直接协助,大大提高了我国境外办案效力。

1.缔结国际条约,构建我国警务合作法律体系。

缔结国际条约是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还通过完善国内立法、签署国际公约,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网络体系。2005年及2006年,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提供法律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要渠道,是国与国之间在刑事事务方面协商互助,代为实施司法行为的一种活动,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反映,也是国家间联合采取司法行动惩处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司法权在域外的延伸。

2.通过警务合作,实施跨境追缉。

跨境追缉是指在有关国家警察机关的协助下对潜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继续越境追捕的一项侦查措施。我国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追捕外逃贪官,作为对外司法合作的重点。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可以要求缔约国予以配合,而对方有义务积极合作进行跨境追缉,这对预防贪官外逃、减少财产流失有很重要的意义。跨境追缉是将潜逃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最有力、最直接的手段。“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只要抓住有利战机,充分、灵活运用国际条约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就可以挽回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通过跨境追缉的成功案例还可以有效震慑企图外逃的跨国犯罪分子,彻底打消其逍遥法外的幻想,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3.联合侦查,境外调查取证。

联合侦查是各国警察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取证、逮捕罪犯的国际合作形式[2]。但是,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与国际刑事证据的相关惯例存在冲突、证据的获取无法达到国际标准等问题阻碍着联合侦查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法律开始融入了国际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首次认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这是中国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上的重大突破[3]。今后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在参与谈判和制定国际条约、公约过程中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努力解决司法合作尤其是联合侦查制度中的难题。

4.追缴犯罪收益,做好善后工作。

国际警务合作范围内的追缴犯罪收益是有关国家警察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对犯罪分子在国际间转移的非法收入联合采取追查、冻结、扣留或没收的措施,对于侦破特定的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使犯罪分子丧失再次犯罪的资本,削弱犯罪组织的发展基础[4];它是一种在国际间获取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证据的技术合作方法,并可以为打击跨国犯罪提供资金来源。

三、完善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几点设想

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充分实现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中,有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有合作过程中与之格格不入的种种障碍。为了更好的开展合作,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警务警务合作机制:

1.加强国际条约的缔结。

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是加强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要路径之一。缔结条约可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合作的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共同完成特定的警务工作。中国应积极参加或加入国际条约、地区性条约,逐渐增加对外缔结的警务合作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数量,尤其是加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缔约工作。还要积极开展双边谈判,尽量确立联合侦查、诉讼转移、简易引渡等合作程度较高的国际手段,促成双边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

2.加强与世界各国警察机关的合作。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国际执法机构的联系桥梁,在当今国际警务合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一切便利条件加强与世界各国警察机关的合作。国际警务和司法合作都是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之上的,互通情报往往是各国警界接触的开始和合作的起点。这里所说的情报合作除狭义的一般跨国犯罪线索、个案动态和重要案犯行踪等供侦查使用的信息资料进行交换、通报外,还包括犯罪与执法的国际性交流研讨会这样泛化概念的情报合作形式。我国可以从不断增强和提高反国际性犯罪情报资料的共享性入手,促进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的经常化。

3.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警察素质。

面对经济全球化、知识密集化和犯罪科技化的挑战,我国警察在思想观念、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不适应已逐渐显露出来。为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警察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涉外警务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通晓国际法律法规和惯例,熟悉涉外行政管理和刑事管辖,掌握涉外法律知识和外交礼仪,精通一门以上外语,能熟练与外国人沟通的复合型国际执法人才;第二,用现代科技装备武装警察队伍,加大刑侦、经侦、技侦、反恐等部门的投入,加强对新技术、新装备的引进和开发应用,配备打击与防范所急需的高精尖设备,努力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和现代化水平;第三,加强公安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以信息技术、光纤网络为基础的数字警务,以此为平台建立现代化网络型的刑事情报中心,实行情报工作分级收集、统一管理、充分开发、全国共享、综合利用的大情报格局,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情报工作的效益,切实发挥信息情报在侦查破案中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向党.涉外警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63。

[2]闵剑.对当前国际警务合作方式的探讨[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5(1):93。

[3]崔家国.跨国犯罪联合侦查初探[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03):54。

[4]但彦铮.美国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对策[J].犯罪研究,2002(9):38。

[5]沈惠章.拓展国际警务合作新领域的探讨[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