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诚信伦理与构建和谐社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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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诚信伦理与构建和谐社会

高海亮

高海亮(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大连116034)

[摘要]所谓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与价值追求,因此和谐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底蕴和丰富的内涵。和谐社会,并不是无矛盾、无差别的大同社会,而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探讨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的诚信伦理的科学内涵及理性实践无疑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实践诚信伦理和谐社会

“诚信”伦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从为人处世的视角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无信不立”;从政府信用的视角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要“取信于民”;从人际交往关系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从经济活动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诚信为本”。但是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在当代中国变得稀缺起来了。目前,国内普遍的诚信程度较低,是不争的事实。显然,诚信造成的损失是不能仅用金钱来衡量的。现在不是要不要进行诚信伦理建设的问题,而是怎样进行诚信伦理建设的问题。

一、诚信伦理的内涵及其重塑的原因

诚然,从不同的人性假设即从善性、恶性或者人的本质是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角度可以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诚信要求。就当代中国社会而言,其诚信观应该从道义论和功利论的诚信观走向基于责任和权利的伦理诚信观。在诚信的类型方面,从主体角度,诚信可以分为个人(或公民)诚信、社会群体诚信与政府诚信;从社会生活领域角度,诚信可以分为人际诚信、经济诚信与政治诚信,其中的政治诚信又包括政治理念诚信、政治制度诚信与政治主体诚信,政治制度诚信主要是法制诚信,而法制诚信则包括立法诚信、司法诚信、执法诚信与守法诚信;从诚信发挥其社会作用所依靠的力量角度,诚信可以分为制度性诚信与人格性诚信。在诚信缺失的原因方面,笔者以为,它既有制度性原因又有非制度性原因,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结构的变化、逐利行为的存在、没有相应的诚信制度、对无信或失信行为的惩处不力及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不健康。在建设诚信的条件方面,建立和完善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在内的诚信体系,建立诚信测评管理和诚信奖惩激励体系,完善诚信的法律保障,加强诚信教育,启动公民自律机制,是诚信建设的条件,其中公民自律是诚信建设的根本。“诚信是经济繁荣的精神基础与客观法则,诚信是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可靠保证,诚信是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

培育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的重要性是没有人怀疑的。因为,当代中国几乎每个人都能体验到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信任危机: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不信任,老板和员工之间的不信任,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不信任,患者和医生之间的不信任,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不信任,官员和民众之间的不信任,甚至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在当前中国社会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对国家、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对消费者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失信现象频繁发生,使得信用缺失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信用缺失的原因,不少论者要么归因为市场经济规章制度不健全,要么归因为个人的道德品格。笔者以为,虽然上述因素和当前的信用缺失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联,但都不是根本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的诚信伦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又处于初生状态,无法有效地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从而导致了失信现象的频繁发生。它凸现了培育和确立诚信伦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诚信伦理的重塑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农业文明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身份社会,在社会结构起主导作用的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共同体。由于家国同构、血缘亲缘、人情社会,使社会整体成为一个交融着多重伦理关系的高度密合的社会伦理实体。在身份社会里起主导地位的是感性的“人情”而不是理性的“契约”。作为德性的信用伦理和作为制度的信用伦理培育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需要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交易行为的基本特点。市场经济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实现各自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每个市场主体一方面把其它市场参与者当作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同时要实现这一目的又必须尊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个体独立性和利益。因此,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伦理精神就在于自由和平等,其任务就在于捍卫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

市场主体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是通过法制化的契约来保障的、契约关系既是市场交易活动的纽带,同时也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从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特点,我们可以归纳出市场经济的信用所蕴涵的基本伦理精神,即作为德性的信用伦理与作为制度的诚信伦理。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虽然出包含着对交易对象的人格信任,但是这种人格信任是和市场契约与法律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既内在地体现了市场经济诚信伦理的自由精神和对权利的尊重,同时又从外在方面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的改革又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方向的社会和谐化过程。

和谐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的重要启示就在于:要重视利益机制的导向作用。诚信道德规范的形成不能脱离人们的利益欲求而空穴来风,它是伴随人们利益不断满足的条件下反复比较“失信”与“守信”所带来的孰大孰小的利益理性斗争的结果。只有当人们真正感受到并进而认识到诚实守信的好处的确大于失信所带来的好处时,才会真正地自觉遵守诚信美德。只有当遵从规则的利益大于无视规则的利益时,社会行动者才会遵守这项规则。”双管齐下,使“诚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要重视“价值人”的引领作用。要用“价值人”理论来分析和透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若干重大社会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只有确立了“价值人”这一新的理论视角和人性论前提,我们才有可能找到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思路。

三、重塑诚信伦理与构建和谐社会

一般而言,一个社会的信任程度越高,社会就愈有秩序。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是有共同价值观与发展目标的社会。和谐社会倡导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而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因为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互爱还可以构筑良好的人际关系,从而有利于个体的身心健康和事业的成功。诚信友爱不仅可以给社会带来功利化的物质成果,而且也具有极高的精神价值。它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感和凝聚力,使人们在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中,感受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幸福,甚至激发生命的创造力。

古代社会是典型的“身份社会”,近代以来社会发展趋向是“契约社会”。市场经济的逻辑内在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现代契约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纽带的法治社会与能力社会。而社会进步突出表现为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它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来完成的。在经历了历史波折,中国终于选择了市场经济之路。市场经济是中国人作出的理性选择。

毫无疑问,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必然引领中国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现代社会诚信体系是包括现代诚信文化、有效的产权制度、民主政体、健全的法制及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等在内的一个广泛的社会系统。其中,诚信观念和文化是基础,产权制度是核心,民主政体和法制是保障,信用服务组织是工具。”[2]市场经济的原动力是利益,是人对利益的追求。无疑,市场经济信用伦理的培育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培育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看,市场交易中的失信现象的频繁发生,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的正义性,使得市场信用关系难以得到扩展和发展;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充满创造力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得以实现、利益关系得以协调、人际关系得以和谐、人和人之间诚实守信的社会,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理想,尊重人的自由和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所蕴涵的內在伦理精神。培育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无论是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是建设社会土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强和谐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培育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关键是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当在大力培育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强化人们的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

其次,应当大力培育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以及正确的财富观。还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一旦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关系也就无法有效拓展,甚至会导致诚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收益,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真正培育和确立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的”。[3]可见,诚信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惩罚的问题,尤其是私人惩罚的问题。

最后,努力“建立某些制度来促进人们追求长期的效益”。[4]因为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要真正发挥其作用,还必须外化为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作用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和实行奖惩机制,增大失信行为的成本,切实维护市场诚信者的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总之,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人于人之间的和睦、人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我们的目标就是在诚信伦理的推动下实现和谐社会与和谐人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肖群忠.诚信与社会全面进步[J].东南学术.2003.2.

[2]张小路.现代社会诚信体系及其建设[J].河北学刊,2004.3.

[3]王雨辰.信用伦理与和谐社会.[N].长江日报,2005-05-6.

[4]郑也夫等.中国社会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