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困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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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困境

马丹

马丹

中共成都市金堂县委党校四川金堂610400

摘要:在对法治建设要求日益提高的今天,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完善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之下,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日益缩小。乡村司法所以及法律服务所在分离之后都陷入了困境,其中法律服务所由于竞争力不弱,所占市场比例越来越小。而司法所由于司法机关以及乡政府的限制,所受的财政压力逐渐增大。因此,中西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受限于经济条件,面临着较大的困境。

关键词:中西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困境

1导语

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出台不同的法律条文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去年,我国刚把推进法制建设修改为法治建设,说明我国对于法治的重视。但是,我国农村的法治进程发展缓慢,尤其是对中西部农村基层的法律服务业来讲更是如此。在“两所分离”后,基层司法所以法律服务所各自走上了不同的道路,但是由于中西部农村经济的问题,导致两者都处于较大的困境之下。

2市场竞争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困境

在上世纪的80年代,由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刚被推出,我国农村的生产力被彻底解放出来,粮价不断上涨,此时农村经济有了比较繁荣的现象,这个时候也就出现了与农村法律服务相关的机构。在中西部的农村,只有较大的农村有着派出所,当乡民有了纠纷后,如果去找派出所解决问题,会比较麻烦。因此,乡镇法律服务所就代替派出所来解决乡民之间的纠纷。这个时候,乡镇的法律服务所在需求之下产生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但是在千禧年左右,尤其是在这之后,乡村法律服务所的市场需求逐渐减少,遭遇了越来越严重的困境。

首先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素养不断下降,导致越来越少的人来法律服务所处理问题。在最开始的法律服务所中,出去岗位不适应以及能力不达标的人员,还剩余素质较高的法律工作人员,一部分会因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努力学习之下,成为律师,离开了法律服务所。而另一部分会在于乡镇政府人员打交道过程中,进入乡镇政府,最终法律服务所剩余人员多是素质能力一般的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西部农村法律服务所人员不断被分流。由于外部有着更多的机会,所以更多的人选择更好的方向发展。而留下的人即使素质达标,也很难保障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保持良好的性价比,法律服务质量很难和人们要求的一样。况且人们选择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法律服务所所占的市场比例下降的就很严重了。在农村人民想要更高质量服务的时候,有律师事务所作为优先选择,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只要支付足够的金额,便能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虽然中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不甚良好,但是律师事务所的出现进一步挤压了法律服务所的市场生存空间。而在人们想用更低价格享受服务时,则会有“赤脚律师”代替法律服务所来发挥作用。“赤脚律师”同“赤脚医生”一样,都是没有经过司法登记的人员,但是他们会以更低的价格提供一定质量的法律服务,在中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不乐观的情况下,会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赤脚律师”来处理纠纷。这就导致原本属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市场份额被严重侵占。

此外,由于司法所与农村服务所部门分离,导致其原本占有的市场也被一分为二。其中,司法所作为政府部门,还会更多的受到农民的信任。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就算是中西部农村基层政府,也会有专业的执法人员,而且相关机构也越来越完善,其所能处理的案件也就越来越多。而且在现如今,村委会会行使调解纠纷的职权,只有当村委会无法良好调解纠纷时,才会交给司法所以及法律服务所来处理,这就减少了法律服务所可以接受的纠纷案子。

在律师事务所、“赤脚律师”行业竞争者增加的情况下,法律事务所的服务能力和质量受到了挑战,所占市场份额自然减少。而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更好的形式司法职责,导致法律事务所的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其处境也就越来越困难。

3“条块矛盾”与乡镇司法所的困境

在法律服务所市场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法律服务所其实只是名义上的,其实质是乡镇政府合法盈利的分支机构,简言之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法律服务所在收益良好的状况下,自然会被上一级司法局所干涉。司法局想要将法律服务所划分进入其编制内,以赚取盈利。这是最初的“条块矛盾”,部分地区法律服务所对于政府编制的需求,划入司法局内。但是有着相当一部分法律服务所由于自身利益的需求,依旧属于乡镇政府的管辖。但是在新世纪以后,我国出现了新的法律文件,将法律服务所从事业编制中剔除,“两所分离”在法律的强制下实现。司法所开始代替法律服务所存在于乡镇政府之中,行驶相关的法律职权。虽然司法所对法律服务所还有名义上的指导关系,但是在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关联。

司法所在归司法局管辖之后,乡镇司法员的基础工资则是由司法局负责,主要来源于县财政。但是除此之外,司法员的其他工资则没有任何保障。司法院需要接受乡镇政府的工作安排,却不会得到政府的相关补贴,而这部分补贴也无法向司法局索取。司法所处于司法局与乡镇府之间,财政来源都很难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围绕中西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改革都是以上级部门的利益指标来推行的。当司法局看到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带来的利益时,就想要进行管理。而当没有利益可图时,便将其从体系中推出,首先是将法律服务所市场化,其次是将司法所划入乡镇政府,这无疑导致法律服务所以及司法所都陷入了困境。在没有考虑到农村基层社会法律服务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只看重其背后的利益,贸然推行改革,导致中西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陷入了困境。

4结语

“两所分离”最初的目的可能是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经济活动分开,法律服务所可以市场化,在市场中有更好的发展,而司法所作为政府的部门机构可以更好的发挥行政职能,处理法律事务。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两所分离”使中西部农村基层服务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法律服务所的市场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而司法所则处于乡镇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块矛盾”之间,财政来源面临很大的压力。受限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分离后,两者都会有较大的生存压力。司法所的中心职能瘫痪,只能完成乡镇政府的日常工作,而法律服务所更是在夹缝中求生存,这无疑是“两所分离”造成的。因此,在推行法律改革时,如果不依照实际需求贸然进行变革,很难有实质的帮助,可能更多会遗留下来难以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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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丹(1983-),女,讲师,研究方向:基层法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