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高考题引发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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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高考题引发的思考

邹玉萍

邹玉萍山东省阳信一中251800

2010年海南高考有这样一道历史试题(2010海南高考历史试题第十题):

1792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该宪法修正案确立的新体制是()。

A.代议制B.分权制C.共和制D.联邦制

答案选择的是D项:联邦制。究竟是美国1787年宪法的正文还是宪法的修正案确立的新体制?如果按照答案,很明显是在1792年宪法修正案中确立的联邦制。那就意味着在美国1787年宪法的正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行联邦制,而是通过修正案才真正确立的。虽然1787年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一旦通过,其效力等同于宪法正文,那真的就意味着是在修正案中确立的?

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实行邦联制。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邦联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松散的邦联体制使得最高权力机构无权,使得年轻的美国在经济、政治、军事和外交等方面出现危机。华盛顿曾经描绘邦联政府是“一个半死不活,一瘸一拐的政府”,形同虚设。因而,越来越多的美国人认识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建设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促进美国的繁荣发展。

为了解决邦联存在的问题,1787年5月至9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依据宪法第六条承诺合众国将承担邦联时期的一切法律和债务,确定了联邦对邦联的取代。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1787年宪法由七条组成,第5、6、7条涉及宪法的一些程序,第1、2、3、4条确立了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从根本上规定了美国的政治制度,即联邦制的总统共和制。宪法关于联邦制的最早规定,它集中体现于宪法的第4条。

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根据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宪法强调联邦的最高地位,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第六条第二款)因此,各州不再拥有主权地位,联邦是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高于各州。

并且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根据1787年宪法,在宪法的前三条中规定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包括最高行政长官,即总统;一个全国性的议会;一个权力在各州之上的联邦司法体系。并且规定了联邦政府拥有一系列主权权力,如立法、征税、发行货币、统领全国军队、对外宣战和缔约等。例如在第一条第一款中这样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在第二条第一款中列举了行政权的归属: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二款: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

1787年宪法确立了州与联邦的纵向分权。中央政府只从州政府的权力中拿走了若干明确列举的权力,州政府则保留着中央政府拿走的权力之外的所有权力。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关于州的权力,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同时,各州又有自己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政府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

从上面看,1787年宪法正文就体现了联邦制的原则,突出了联邦政府的地位,实际上就已经确立了联邦制。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0条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更加明确化。如果认为修正案确立的联邦制,很显然是抹杀了宪法正文应该体现出来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