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筹资机制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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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筹资机制分析

刘兴旺

天津市木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300000

摘要:新形势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面临能源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硬约束。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加快环境污染治理。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响了环境污染治理的“三大战役”。水污染防治是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技术革新与进步,筹资问题也是决定水污染防治成败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筹资机制

引言:我国水污染问题已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为严重的威胁,受到消极观念的影响,许多人对环境的保护意识极为薄弱,难以认识到环境问题对自身、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从而造成环境污染现象的加剧。特别是对于我国现阶段水污染的状况而言,水资源本就是短缺资源,若不能对水污染问题进行有效防治,最终就会威胁到人们的生活。为此,文章对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筹资机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水污染防治投资的总体情况

当前,我国尚无针对水污染防治投资的专门统计数据,笔者通过《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年鉴》,搜集整理历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中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数据,得出了“十五”以来我国水污染防治投资的大体数据,见下图数据,基本可以反映我国水污染防治投资的总量和结构变化。根据当前的统计口径,我国水污染防治主要投资于三个领域:一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下的“排水”投资,二是工业污染源治理项下的“治理废水”投资,三是当年完成环保验收项目环保投资项下的“废水治理”投资。可以看出,2004-2015年我国水污染防治投资从661.9亿元增长到2288.2亿元,年均增长为11.94%,比环境污染治理整体投资年均增速低3.59个百分点。“十五”以来,我国水污染防治投资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中的平均占比约为25%。“十二五”末期,我国水污染防治投资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比重低于“十五”末期水平。这表明,伴随着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增长,水污染防治投资增长并非完全同步,相对不同时期环境污染治理重点,水污染防治所获得的投资力度也在变化。

“十五”以来我国水污染防治投资统计表见如下:单位为:亿元

一、我国水污染防治筹资存在的问题

(一)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清

明晰事权和支出责任是完善水污染防治筹资机制的基础,然而,在该领域的不完全合约是客观存在的,即水污染防治在政策法规意义上存在着“缺省条款”,导致政策难以完全覆盖应管辖的内容和范围。长期以来,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清,主要表现为政府和市场边界不清。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还没形成明确的水污染防治事权和投资责任的对应关系,一方面,政府部门在水污染防治领域“缺位”与“越位”并存,资金仍大量地投向盈利性领域;另一方面,对企业和个人的水污染支出的惩治和约束不强,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公地悲剧”现象多发。

(二)市场化的筹资机制尚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传统的八条环境污染治理筹资渠道逐渐瓦解,多主体、多渠道的市场化筹资机制正在形成却不完善。原有的筹资渠道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三同时”环保投资成为水污染防治筹资的主要来源,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正在加速萎缩,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工业污染源治理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就,只是因为环保基础设施投资对GDP的拉动作用更明显。有研究表明,我国政府和公共部门对环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仍在60%以上,只有35%左右的环境保护投资来源于企业和社会投资。我国水污染防治筹资渠道仍比较单一,各筹资渠道还都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二、我国水污染防治筹资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理顺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和投资责任

客观地说,水污染防治存在着跨界行为主体的合作和协调,那么,行为主体基于“理性人”的特点也就不会为集体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因此,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应建立跨区域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应合理界定水污染防治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边界。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明确各主体水污染防治不同的责任领域。政府部门专注于公共物品提供,集中精力做好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跨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和水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企业承担自身经营造成的水污染防治责任,根据“谁污染谁负责”或“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或加大对环保设备的投入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或支付污染处理费用补偿环境损失;居民应提高环保意识,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自觉购买水环境公共物品,有偿享受环保服务。其次,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水污染防治事权。根据“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中央主要承担全国性水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和政策制定,对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评估等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重点落实地区间水污染治理资金转移支付、跨区域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地方主要承担区域内水污染源的治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等地方性水环境公共物品提供。最后,应落实与水污染防治责任相匹配的财权与财力。根据中央和地方不同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合理分配政府间财权,在确保各级公共预算水环境保护支出的基础上,重点对税收与非税收入分享、专项资金使用、财政转移支付等做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各级政府水污染防治支出均有可靠的财力支撑。

(二)创新水污染防治的金融筹资手段

完善绿色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水污染防治的绿色信贷投放。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通过低息贷款、优先贷款、贷款贴息、延长信贷周期等方式对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探索差异化的监管与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给予更高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更宽松的呆坏账核销政策,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给予营业税减免或贷款贴息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为水污染防治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开发贷款周期长、融资成本低的金融产品。政府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共同设立绿色担保基金,重点为中小企业水污染治理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排污权、收费权、合同收益权等担保贷款业务。扩大水污染防治直接融资规模,积极引导,重点培育有技术、有市场的水环境保护企业上市融资,对经营效益良好的已上市水环境保护企业再融资、发行债券予以优先审批。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建立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试行强制投保。积极探索水环境保护领域的资产证券化,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扩大水污染防治融资渠道[1]。

结论: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为此,文章针对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筹资机制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2]。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水环境保护投融资政策与示范研究”课题组.中国水环境保护投融资现状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7(51).

[2]陈亢利,马晶晶.创新中国环保市场的投融资机制[[J].环境科学动态,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