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游泳场所卫生现状及监管对策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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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游泳场所卫生现状及监管对策探讨

牟建春李升明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重庆、万州、404000)

【摘要】根据万州区游泳场所的卫生现状,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索有效的监管办法。提高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管理。

【关键词】游泳场所卫生现状监管对策

一、概况

1.1万州区游泳场所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8月止,万州区共有游泳场所16家;其中酒店内游泳场所2家,占12.5%;学校内游泳场所1家,占6.25%;公众体育场馆游泳场所2家,占12.5%;小区会所游泳场所11家,占68.75%;根据用途又分为常年开放游泳场所2家,占12.5%;季节性开放游泳场所14家,占87.5%;室内游泳场所5家,占31.25%;室外露天游泳场所11家,占68.75%。

1.2万州区游泳场所量化分级情况

从2016年万州区游泳场所量化评级为C的单位比例最大,占游泳场所总数的81.25%;B级单位1家,占游泳场所总数的6.25%;不予评级单位2家,占12.5%.

2、问题分析

2.1小区会所游泳场所卫生问题较为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日益增强,人们居住水平也不断提高,万州区高档住宅小区越来越多,小区会所游泳场所逐渐成为高档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甚至成为住宅楼盘的卖点。由于小区内游泳场所属于非盈利项目,因此在后续对泳池的管理上和投入的人力物力存在不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的选址、设计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并参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但实际情况多是游泳场所建成甚至是开业后,该场所负责人才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从而造成一些小区会所游泳场所未按国家规定建造甚至是未建造强迫性淋浴,强制性浸脚消毒池等卫生设施。

2.2游泳场所经营主体及经营方式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游泳场所的经营主体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国有制转变为私营、民营、股份和承包制等方式。小区游泳池都是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外承包经营,承包人员及管理人员随着物业部门的更替经常更换,管理人员一般为泳池的救生员,一般未经过专门的卫生知识培训,造成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健全,并且由于游泳场所开放季节性强(6月至8月)。一年有较长一段时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又在小区内部每天出入人员较多,极易造成小区游泳场所卫生设施损坏,给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2.3不能有效利用和掌握先进设备和池水循环消毒设施

近年来,新建游泳场所基本上都配备了池水过滤、循环消毒设备,虽然设备先进,但大多数游泳场所由于经营人员经常发生变动。管理人员多为救生员承担,未经过专业卫生卫生知识培训,也无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了有设备但无法正确有效的使用。导致游泳场所不能充分发挥设备作用,消毒后余氯浓度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不能定时向泳池内投加消毒剂和补充新水等情况。

2.4游泳场所自检系统不健全

我区游泳场所多数无水质自检室,缺少水质自检设备,无专业水质自检技术人员。我区大多数游泳场所只能靠快检设备自检余氯、PH值两项指标,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浑浊度、尿素等指标均不能自行检测。自检配备的快检设备多为简单的余氯比色计,无法测量和保证池水卫生质量。

按照国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游泳场所必须设置强制浸脚消毒池,强制浸脚消毒池的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要求必须4小时更换一次。我区游泳场所强制浸脚消毒池符合卫生要求占少数,特别是小区内游泳场所强制浸脚消毒池多数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有的强制浸脚消毒池内无池水有的则可以轻松跨过。

3.对策及建议

3.1针对薄弱环节,调整监督重心

3.1.1针对卫生问题突出的小区会所游泳场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其强化卫生意识,提高经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重点指导其建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对主要卫生指标的监管力度,着重现场指导,强化人员培训,帮助提高卫生水平。

3.1.2加强对游泳场所池水净化消毒程序的规范,督促规范其人工加药或使用机械化加药系统,降低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不合格率。定期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要求游泳场所完善配备自检设备,统一标准自检设备,以保证检测精确度和准确性,每天开放前对池水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1.3加强对池水循环消毒设施设备的监管,确保池水循环设施速率及新水补充量,保证水质新鲜度,每天要求游泳场所补充新水5%-10%。

3.2整合社会资源,多方位加强监督

根据各类游泳场所的特点,分布及卫生管理和水质卫生状况,卫生监督部门应针对各类游泳场所,采取不同形式的监督手段,整合社会资料,提高监督效率。

3.2.1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提高监督效率,全面提高小区会所游泳场所的整体卫生水平。(1)住宅小区的游泳场所服务对象是小区居民,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联系,增强沟通,提高物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帮助其建立完善内部的卫生管理体系,提高卫生知识和管理水平。(2)涉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营业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多以建设部门和开发商沟通,在小区游泳场所投入使用前,由建设部门将游泳场所卫生许可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督促他们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以减少无证营业问题。

3.2.2加大公众游泳场所的监督和公示力度,提升万州区游泳场所整体形象。大力推进游泳场所水质检测结果公示制度,督促游泳场所对外公示泳池室温、水温、游离性余氯、PH值等卫生指标的检测结果,使泳客能了解池水水质的实际情况,促使游泳场所落实卫生措施,保证池水质量。

3.3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泳客的认知和自律意识

培养泳客的公德意识,加强公众监督功能,提高游泳场所的卫生水平,以各种形式包括媒体、宣传画、宣传栏等方式,使泳客知晓禁泳制度,泳前淋浴,浸脚消毒等卫生要求的必要性,提高泳客认知度和自律意识,减少疾病传播共同维护游泳场所卫生。

3.4开展示范单位建设,树立优质模范典型

为使游泳行业卫生管理更趋规范化、系统化,建议开展示范单位建设,树立优质模范典型,并作为现场培训基地,供其他游泳场所学习借鉴,以推动游泳场所卫生水平整体提高。

【参考文献】

1.陶晓燕深圳市游泳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及监管对策研究《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2年05期

2.沈菲菲、申屠杭杭州市部分游泳场所卫生现状调查与对策探讨《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8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