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借贷纠纷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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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借贷纠纷问题研究

鲁家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最为普遍的就是如何证明借贷事实与还款事实的问题,“孤证”在民间借贷领域是一种普遍现象,而这种问题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农村借贷。农村民间借贷纠纷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是影响农村稳定与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本文通过分析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特点,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试探寻解决农村借贷问题的有效途径与配套解决方案。

关键词:孤证;举证责任;测谎

十三五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农村的现代化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而农村金融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成为重点内容。同时,在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不断上升的形式下,探讨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解决机制迫在眉睫。而从民事诉讼角度来讲因为乡村居民普遍接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观念淡化,其习惯用口头证人等方式来证明其借贷事实。而出具的借据格式多不规范,但从借据很难断定借还款的事实存在,且对复杂的借还款往往仅存在“孤证”对纠纷事实很难做出准确认定。这势必需要探寻出一套新型的解决方案与配套的实施办法解决农村借贷纠纷证明责任的问题。

一、农村借贷的特点

为了分析农村借贷多发的成因与寻找相适应的解决手段,我们首先从农村借贷的特点进行归类分析通过寻找借贷纠纷的共同性问题探索借贷纠纷的解决方案。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类型较多,主要有以几种:

1、口头约定缺少借据产生的纠纷。农村借贷关系多发生在封闭的熟人社会中亦或者是发生在血亲关系之间,因该种关系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多由于面子原因不好意思要求索要借条,多以口头或者邀请第三人见证的方式完成借贷。

2、借贷凭据书写不规范产生的纠纷。农村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或一方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或法律意识不够以及粗心大意等容易致使借贷时借据或者收据不规范、词不达意以及表述含糊等现象,成为农村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见的争议。

3、催款时间失效产生的纠纷。法律规定自双方约定还款日起两年内为向还款人主张权利而在两年之后再行起诉事宜的,将失去胜诉权利。但由于农村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匮乏,往往易发生贷款人逾期向借款人催还借款的情况。

通过归纳分析可以发现农村借贷责任问题的成因多数是由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的无法举证,最后农民对于借贷纠纷而通过诉讼的案件多数因举证不能的原因导致败诉结果的发生。这同样也存生了一种农民对于法院不信任,宁可通过黑社会要债的方式解决借贷纠纷而不愿通过法院途径来解决。

二、民间借贷证明责任难题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的相关法律又有很多欠缺与不足。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不成体系、过于简单并且支离破碎”[1]鉴于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的相关法律的欠缺与不足,对于借贷合意或实际交付的证据只有其一的类似“孤证”案件,法院到底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因案而异、因地而异,各地审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借贷纠纷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往往有直接决定案件结果的作用,而证明材料的缺失甚至是“孤证”案件的频繁存在是困扰农村借贷的重大难题。那么在我国现行的借贷纠纷证明义务标准下对于农村借贷纠纷的解决,在要求上显得标准过高,很难要求农民实现如此复杂的证据提供与举证。

一方面讲,农村作为一个封闭的小社会环境其多为人情社会,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往往依据信任或亲缘关系发生借贷忽视证据的保存导致证据缺失最终导致了谁有证明责任谁败诉的局面。另一方面来讲,即是具有收据和借条因文本不规范等原因在证明过程中往往发生不了证据效力甚至产生反效果。

三、新型证明手段运用合理性

针对农村借贷纠纷问题而去着手对已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尽心修改显然是不限制的,而纠纷的原因多因证明责任问题而产生。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探索一种新的证明手段来解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时人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情况的发生。在笔者看来新型的科技手段是一种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责任问题的有力手段,如运用测谎技术来对案件事实做出基本判断。

由于《批复》明确规定测谎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当前刑事诉讼中的测谎多作为侦查或者审查、判断证据的辅助手段,判决书中出现“测谎”的较少。相反,裁判文书中提及“测谎”甚至以测谎意见作为证据的则以民事诉讼居多。然而除极少数法院会建议当事人实施测谎外,绝大多数案件是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测谎。从上表可知,对于当事人的测谎申请,法院多数情况下是不允许的。至于不允许的原因主要有“测谎应遵循自主、自愿原则,而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实施测谎没有必要,对证明待证事实并无意义,测谎鉴定并非是审理案件的必要手段”,而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足以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测谎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测谎意见不能起到直接证明作用”等。

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测谎而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对“启动测谎程序”也不认可,一般来说并不会对拒绝测谎一方产生不利的心证。但如果法院未作表态,那么双方对待测谎的不同态度则可能会对法官心证产生潜在或确定的影响。在55件“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测谎”的案件中,有21件的判决中体现了“测谎态度”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比例高达38%。法院通常认为“当事人拒绝测谎不符合还原事实真相的心理”,一些法院对此还作了详细阐述。[3]在22件实施了测谎的案件中,两件测谎为“无结论”,其余20件中14件是双方测谎,6件是单方测谎。另外“朱金章与高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案”对证人也实施了测谎。[4]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明显发现测谎技术在我国诉讼亦或者侦查举证领域发挥着及其巨大的作用,但是有些学者对测谎的使用呈一种反对态度其认为“测谎意见在我国与美国的审查运用遵循着截然不同的思路。在测谎技术发达和证据规则较为完备的美国,测谎意见的运用反而更为小心与谨慎,以至实务上测谎结果罕见提出于美国法院”。[5]

虽然学术界大多数对测谎作为证据使用呈反对态度,笔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同这种说反,但从农村借贷证明难的大前提下测谎技术的引用不失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对一般性案件测谎技术的滥用可能会导致所谓证据不真实的情况发生,但是对证据确实举证不能的案件进行测谎得出相对真是的证据从价值衡量上是完全可行的。从案件还原与法院审判的角度上讲,证据存在的目地是为了对发生的案情进行较为完整的复述但不可能实现100%的完全还原,在农村借贷纠纷这种事实难以还原的案件中测谎技术为案件还原提供较为有力的参考依据。

四、结论

通过上文对农村借贷纠纷成因分析、举证责任分析、测谎技术的可行性三方面分析来看。对于农村借贷关系纠纷因其特殊性必须建立起特殊的纠纷解决与举证责任体系,应从诉前与诉讼两方面进行针对性解决。对于诉前应大力推广调解机制,由于人民调解尚未诉诸法律,农村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关系较易修复。因此,人民调解既有助于调解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涉事双方关系的修复,降低社会不利影响的产生。对于诉讼中举证问题应大胆创新,运用新型手段如“测谎”等解决举证责任难的问题,把农村纠纷中棘手的问题特殊化出来,专门问题专门解决而不是参照以往的审判惯例进行认定。

参考文献

[1]李正辉.论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及改进——以民商分立为线索[J].法治研究,2011(2):67-73.

[2]关于该批复的内容和效力许多学者仍持不同观点。参见邵劭:《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65页。

[3]参见“冯晓美与韩红霞、葛方顺民间借贷纠纷案”

[4]参见“朱金章与高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案”

[5]张玮心.测谎在台湾地区为被告有利证明方法的检讨[J].证据科学,2016,(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