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公平补偿及路径选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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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公平补偿及路径选择

庄乾朋

身份证件号码:37112219810324xxxx天津市300010

摘要:农村征地拆迁呈现的“怪象”引发了对征地拆迁补偿公平的思考。对于用地方与被征地方之间的补偿不公,应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交易市场中的所有者代表地位,在符合国家用地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享有土地市场交易的收益及交纳相关的交易税费,并按照社区制订的规则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交易收益在社区内公平分配。对因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分区控制而导致的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价值的差异,应通过建立征地补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障社会的公平。

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已成为满足这一进程对土地资源需求日益扩大的必要途径和手段。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和农民的财产资源,在征地拆迁中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也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而在中国目前农村各地的征地拆迁实践中,呈现出两个值得思考的“怪象”:一是各地围绕征地拆迁而爆发的冲突和矛盾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利益也往往成为舆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二是各地征地拆迁中频频出现的动辄成百上千万补偿资产的所谓“拆迁暴发户”又使农民大多存在希望被征地拆迁的心理希冀。

一、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补偿及其公平性

1、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补偿

在中国目前的集体土地征地中,补偿标准的计算都是基于农业用途的土地收益,对非农业土地的补偿办法则处理为农用地标准的一半。而在中国目前的对农村土地的征地拆迁中,其用地需求大多是非农业用途,也就是由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从用地的性质来讲,既有公共利益的用地,也有非公共利益的用地。在目前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价值存在巨大差价的现实下,因转变农村集体土地用途而带来的“涨价归属”也必然引发对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公平性的思考。

2、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公平性

2.1用地方与被征地方之间的补偿公平性

在中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实践中,大致分为两个环节:先是地方政府向农村集体征用土地,使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地方政府出售土地的使用权。可见,中国现行的征收制度和土地出让制度存在明显的“双轨”特征。而中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显然指的是第一个环节,而对于第二个环节与第一个环节之间的巨大差额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排除在土地交易市场之外。加之一些地方农村基层干部的暗箱操作和与上级政府部门的相互串通,使作为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的农户所获的土地征用补偿就更低,而用地单位和地方政府则分享了大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

2.2用途管制和分区控制下的不同地区的征地补偿公平性

土地用途管制的实质就是对土地发展权的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突破国家法律的限定而按照市场配置的效率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这就必然存在地处不同地区的农村,因国家对土地的分区控制和用途管制而带来的土地发展权产生的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影响。在目前不同用途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一旦规划确定了土地的用途管制,那么最直接涉及利益冲突的主体就是农业用地的产权人。同样是农村的土地,一部分因政府的规划而得到发展并进而获得巨大的增势利益,而另一部分因政府对土地的用途管制而必须仍旧保持原来的用途,从而享受不到巨额的土地增值利益。这种因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而带来的巨大增值利益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如何合理分配这部分增值利益,使全体农民共享城市化的土地收益,是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用地方与被征用方的征地公平补偿路径选择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大多是由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增强使用强度而引起的,由此而带来的“土地涨价”是否应该归公,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任何财产的公平补偿,都是基于因对此项财产的处置而对财产所有权人和现使用权人所带来的损失的弥补,并使其分享该项财产一部分的潜在收益,从而使其同意对此项财产的处置。这里实际上隐含着两个基本的前提:一是谁有权对财产进行处置,二是处置该项资产的收益如何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中国现有的土地公有制制度约束下,有权处置土地资产的是国家,农村集体土地财产处置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地方政府、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土地的原使用者—、集体土地的用地方。因此,对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的公平补偿也就必然涉及国家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用地方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1、用地方与被征用方的征地公平补偿路径选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是土地市场的供给者,在符合国家土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的前提下,有权享有与国有土地所有者同样的市场交易地位。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方式,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享有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相关权益。国家可通过税费的方式参与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社区土地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必须保证社区成员对集体土地征用款的公平分配。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交易净收益在用于补偿被征地拆迁户的损失后,可作为集体资产的积累,为同一社区的所有成员共享,经村民会议讨论后确定具体的分配原则,从而保证同一社区内被征地拆迁户与未被征地拆迁户之间的公平。当然,为杜绝村干部的暗箱操作和借此中饱私囊,必须加强村级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实行严格的政务财务公开,健全基层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土地收益专户,实行专户资金的封闭运行,以保障全体成员的利益。

2、用途管制和分区控制下不同地区征地公平补偿路径

由于用途管制和分区控制限制了土地的发展权,从而导致不同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利用价值的巨大差异,也影响到了所在地区和农民参与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价值增值收益的分配。为此,国家应通过建立征地补偿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因土地用途管制和分区控制而导致的不同地区之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差异。所谓征地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即国家在土地市场交易的税费收入中建立转移支付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对农业用途控制地区的土地收益补偿,以保障社会公平,使全体成员共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

结语

农村征地拆迁实践中所呈现的,舆论和媒体普遍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定位与现实中频频出现的大量因征地拆迁而一夜脱贫甚至暴富的“致富群体”并存的“怪象”,引发对征地拆迁补偿公平性的思考。在中国目前土地公有制的制度框架约束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理应作为土地市场的供给者,享有土地交易的收益,并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同一社区内按照社区制订的规则进行调节,以保障同一社区内征地拆迁户与未被征地拆迁户之间的公平;因土地用途管制和分区控制而导致的不同地区集体土地利用收益差异,应由国家通过建立征地补偿转移支付制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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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巧稚.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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