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责任法》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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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权责任法》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刘成雷

刘成雷(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黑龙江通河150900)

搞要:针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谈机动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关建词: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责任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猛速增长,汽车不再是奢侈品,已逐步地走进千家万户。在机动车辆增加的同时,我们国家的交通事故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交警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1责任依据及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

2.1移转使用权时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张三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汽车外出游玩,撞死了李四,办过保险的汽车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张三应当承担责任。

2.2机动车移转所有权时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张某(有驾照)与妻子买了一辆小轿车,提车后,张某在汽车销售公司的门前广场倒车,其妻子大喊停车,慌乱中,张某倒车更猛,其妻惨死轮下。尽管没有办理登记,此事故与出卖人无关。

2.3转让禁止流通机动车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禁止流通物。

(2)转让人与受让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3)转让人与受让人均有过错,因而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不超过10%”的规定。

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侵权主体是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车主不承担责任。

(2)垫付责任:保险公司有法定的垫付责任,不属于无因管理。

(3)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通过综上所述,希望对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此类事件时有所帮助,利用法律这一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广大驾驶员及行人们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