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2年长治市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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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2年长治市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

冯玉红

冯玉红(山西省长治市妇幼保健院046011)

【摘要】目的:分析长治市2008-2012年5年间的孕产妇死亡原因及其因素。方法:对长治市13县区2008-2012年的38例孕产妇死亡资料进行分析。结果:长治市13县区孕产妇死亡率平均为24.65/万,主要死因产科出血占15.79%,内科合并症31.58%,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占7.89%,羊水栓塞36.84%,产褥感染占2.63%,其他占5.26%。结论:长治市孕产妇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产科出血、内科合并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羊水栓塞是长治市孕产妇死亡的主要疾病。

【关键词】孕产妇死亡原因相关因素干预措施

【中图分类号】R1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3)10-0355-02

孕产妇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文化、卫生和健康发展状况及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该地区对妇幼保健工作投入及孕产妇保健意识的结果[1]。为提高长治市妇幼保健工作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每年对全市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评审,现对长治市2008-2012年孕产妇死亡审核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提高干预措施,以期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8-2012年妇幼卫生年报,13县区孕产妇死亡调查表、调查附卷、病历复印件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

1.2方法通过长治市13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调查附卷、调查表、病历及评审资料,对每例死亡的孕产妇进行评审分析。

2结果

2.1孕产妇死亡情况2008-2012年13县区的活产数为154147例,孕产妇死亡38例,平均死亡率24.65/10万,低于201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30.0/10万。见表1。

表12008-2012年孕产妇死亡情况

2.2孕产妇死亡原因2008年的孕产妇死亡因素中内科合并症为首位,2012年的死因首位是产科出血,内科合并症成为第二位。2008-2012年五年来孕产妇死亡因素中羊水栓塞占到首位,总例数14例,总体构成比为36.84%,其次为内科合并症,总例数为12,总构成比为31.58%。见表2

表22008-2012年孕产妇死亡原因及构成[n(%)]

2.3死亡孕产妇分娩地点构成(%)见表3

由表3可见,县级医院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所占比例在2008-2012年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五年里均无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和途中分娩的死亡孕产妇。

表32008-2012年死亡孕产妇分娩地点及构成[n(%)]

2.4死亡孕产妇死亡地点

由表4可以看出,死于省级和县级医院的孕产妇在2008-2012年持续处于较高水平,死于家中的孕产妇所占比例无明显变化。

表42008-2012年死亡孕产妇死亡地点及构成[n(%)]

3讨论

3.1孕产妇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2008-2012年长治市孕产妇死亡率呈上下浮动,无明显变化。羊水栓塞是长治市孕产妇死亡的首位直接产科原因,占36.84%,该病起病急、病情重、死亡率高,一旦发生则基层医院很难抢救成功,避免过多干扰产程是预防羊水栓塞发生的关键。位居第二位的是内科合并症,占31.58%,做好孕产期保健宣传工作,使其认识妊娠合并症的危害。

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很多,个人及家庭未认识到孕期检查的重要性,尤其是针对边远的少数孕妇和计划外孕产妇,缺少产前检查。由表3和表4可以看出,2008-2012年我市的孕产妇分娩及死亡地点主要是在市级医院和区(县)级医院,基层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有限,不能及时明确诊断及抢救患者,对高危妊娠筛查工作不完善,对高危孕产妇转诊不及时,延误了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时机。

3.2干预措施及建设

3.2.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属对医疗保健资源的利用能力,增加其对孕期保健知识的了解和对异常情况的识别,教育孕妇选择合法、安全的医疗机构分娩。

3.2.2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和高危妊娠管理。充分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制定规范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流程,强化高危妊娠管理,严格高危妊娠筛查,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对于高危病人要予以基本的处理,对不能处理的情况,要护送病人转诊。

3.2.3加强产科建设。随着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产科力量相对不足,加之医疗环境紧张,近年来孕妇住院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高危孕妇,所以在提高产科质量的同时,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产科建设,倾斜政策,增加投入,提高产科医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非常重要。

3.2.4保证孕产妇死亡评审的顺利进行。每一例死亡孕产妇所有经治医院都必须配合妇幼保健人员的工作,提供完整的病历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病历的医疗单位,应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沟通,以保证病历的顺利复印。总之,孕产妇死亡是社会环境、国家法律法规和医学等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政府支持、社会重视、多部门协作,采取综合措施保证母婴安全,才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1]。

参考文献

[1]宋秀屏驻马店市2003~2008年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12,27(28):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