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产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 1

浅谈房产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高向阳

高向阳(广西鹿寨县房管所广西柳州545600)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3)12-048-03

房产是一个家庭最大的一笔财产,如何把这笔载着家庭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财产传承下去,是我们每个家庭都会碰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正常的房产继承大家都知道,按照《继承法》法定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在办理房产继承的实际业务中,常常会遇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那么,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呢?

所谓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2、须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代位继承权;4、须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5、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如我县某镇有一居民于2012年10月死亡,其妻已于2011年5月去世,该夫妇共育有三个儿子,三儿子在夫妻死亡前的2009年1月死亡,三儿子有一独生子,该夫妇双方的父母均在他们死亡之前死亡。该夫妻留下房屋一栋,现到我所咨询要求办理房产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夫妻去世后,其继承人为该夫妻双方的父母及子女,该夫妻的双方父母已先于该夫妻死亡,继承人就为他们的三个儿子,三儿子又死在父母之前,三儿子继承的份额就由其独生子代位继承其父亲的份额,这就是代位继承。又如黄某与孟某育有一子三女:黄一、黄二、黄三、黄四。黄某于1992年1月8日去世,孟某于2011年3月9日病逝。黄三于2004年3月7日死亡。并育有一儿一女小黄A、小黄B。2003年,孟某位于某市江南区北庙子巷的房屋拆迁,为孟某安置位于某市某区天通苑北X区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一套。孟某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黄一居住,不久,黄二、黄四与黄一协商办理继承房产事宜。遂到我所办理继承,我所不予办理,建议办理公证继承。因黄三早于其母亲孟某死亡,小黄A、小黄B作为黄三的儿女,是黄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黄三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而不能只由孟某的儿子黄一、黄二、黄四继承,黄一居住的房屋应由黄二、黄四及黄三的女儿共同继承。小黄A、小黄B共同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一。

以上案例符合代位继承应当具备的条件,我们依法予以办理了代位继承。

那么,什么是转继承呢?转继承则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其应得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制度。如王女士几年前与丈夫张某共同购置一套四室二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不久丈夫突然去世,之后丈夫的母亲也去世,于是王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她前来房管部门过户时,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说这房子须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办到王某的名下。而王女士却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其本人继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套四室二厅是王女士和丈夫张某两人共同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所以,本案中,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的一半产权分出为王女士所有,其余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由王女士及儿子和张某的父母继承。鉴于张某的母亲后于他去世,这就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张某的母亲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由张某的父亲以及张某的其他兄弟姐妹。

转继承的主要特点有:1、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2、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3、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4、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王女士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在其他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权后,才能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否则李女士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张某生前未设立遗嘱,张某去世后王女士也没有及时办理继承事宜,导致目前涉及的继承人人数增加,增加了办理继承的难度,这是值得大家借鉴的。

继承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不光是家庭内部财产的划分,同时也会牵扯到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因此,继承问题需要结合自身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具体分析,否则财产纠纷的产生会让人后悔不已。正确区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我们作为房产登记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的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