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城市绿化建设与市场道路的选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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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城市绿化建设与市场道路的选择

刘德富

刘德富(德惠市园林管理处吉林德惠130300)

中图分类号:S7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11-0000-01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绿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与城市绿地系统的目标存在明显的差距。要解决城市绿地系统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在法治的规范下走市场化道路是标本兼治的选择。

关键词:城市绿化市场化道路城市绿地系统

(一)

本世纪初,国务院明确提出了我国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化工作指导思想的确定,为我们明确了城市绿化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绿地系统属于生态系统的一种类型,指的是自然界里由绿地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城市绿地系统是绿地系统在城市中表现,反映城市绿地与城市中的其他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在我国,评价与衡量城市绿地系统建立与完善与否的标准是城市绿地系统必须满足这16字方针:“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采取何种机制才能满足这个目标?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绿化工作。

(二)

目前我国城市绿地系统的建立,面临着如下问题:

1.城市绿化质量常常难以保证。由于城市绿化各种关系没有理顺,绿化的内容、绿化的验收方法等不明确,责任制也不落实,市场化运作不够,致使人情工程、胡子工程、甚至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常常是城市绿化投资不少,但见效不快,收效不大。由于城市绿化质量难以保证,使得城市绿地系统的构成要素处于不稳定状态。

2.城市绿化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的绿化工作仍缺少市场化运作。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导致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缺乏新意,城市绿化设计、开发存在千篇一律的状况。同时,在建设、管理城市绿地系统的行政领域中,也缺乏契约观念;对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积极性不高。如行政机关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仅考虑实施环境行政指导,很少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由于城市绿化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使得城市绿地系统的各要素难以达到最优配置。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具有法律意义。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城市绿地系统在既定的规划区内常难以存在与发展,“首长工程”“献礼工程”等层出不穷;为了短期的政绩,长官意志、搞变通和下不为例的情况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运作中屡见不鲜。其结果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被当成“儿戏”,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未能遵守市场经济的公开公平原则,计划经济色彩浓厚。

4.城市绿化分布不合理及绿化指标偏低。《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规定: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6平方米以上。而目前,我国城市绿化普遍离这一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多数城市绿化分布不合理且绿化指标偏低。

5.城市绿化的资金渠道狭窄。目前,各个城市绿化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缺乏有力的企业与社会的投资,也缺乏个人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投资行为。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的渠道狭窄、到位不足,就使得城市绿地系统各要素难以迅速整合。

6.城市绿地景色单一。尽管我国的植物种类繁多,研究人员众多,但由于缺乏市场化运作,在城市绿地植物的研究中,成果不多;城市绿地系统中种植的植物寥寥无几,绿地植物的多样性没有在城市绿地系统的建设中显现出来;城市的绿地景色缺乏美感。

(三)

为达到国务院提出的“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这个目标,以及为解决过去城市绿化工作出现的诸多问题,走法治规范下的市场化之路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1.要依法从源头上确保城市绿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第1款规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为此,确保城市有足够的绿化用地,建立城市绿化系统,就必须依法从源头上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协调。在如何确定城市规划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建立城市绿地系统的要求,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城市绿化用地。不仅如此,还应保证建设用地与城市绿化用地能够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不能以牺牲城市绿化用地的代价来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同时,对城郊绿化,可以采取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或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要素在土地数量方面的优势。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做法。如在日本,将城市中的绿地保存培育事业作为城市计划事业的一环,主要通过《城市公园法》规定其为城市事业加以实施,同时还制定《城市绿地保全法》,指定城市内风景优美而且有必要确保区域居民健全的生活环境的地区为绿地保全地区,在该地区实施原则上禁止建筑行为和变更土地地形地貌的许可制。

2.要依法加快城市绿化工作的市场化进程。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市场贸易行为的重要法律。在城市绿化工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依该法来规范绿化工作的市场行为,通过自愿签订城市绿化合同确立行政机关与绿化工程承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可加快城市绿化工作的市场化进程。同时,在城市的绿地系统建设中,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合同,在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在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依法推行市场化运作,设计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城市绿化工程。在城市公园和绿地以植物造景为主,在植物配置上以乔木为主,开发绿地系统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群众所需要的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使得人们更加喜爱城市绿地系统,发挥它的经济效益。

3.要依法拓宽城市绿化的资金渠道。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应对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予以大力支持。遵循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采取企业投入、私人援助、社会集资、国外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城市绿化资金的筹集渠道,增加城市绿化资金的投入。生态建设不要以绿色划句号,城市绿地系统的建设是人心所向。在法治规范的前提下,市场化在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城市绿地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收到了实效,人们就有有信心去迎接完全建立起一个“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的这一天的到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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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金路、李玉和.中国21世纪议程“:人类住区领域优先项目建议书:城市环境生态绿化系统研…[J].中国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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