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产权制度改革下人事关系处理的几点看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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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产权制度改革下人事关系处理的几点看法

胡盘秀

胡盘秀(江苏无锡第三人民医院人事科无锡214041)

【摘要】面对新医改、新政策和新形势,我国医疗卫生产业已经无法回避公立医院产权改革问题,其必然性勿容置疑。但是,卫生领域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同样面临着相当的难度:包括产权的明晰度、责任与义务、人员处理等。其中最重要的和最棘手的无非还是关于人的问题,如:人员身份的界定、出口以及待遇等相关人事关系的处理。因此,本文就医院产权制度改革下人事关系的处理问题提出些许粗浅的看法,供同行们进行调研和探讨。

【关键词】医院;产权制度改革;人事关系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455(2010)10-0316-02

医院已经或将面临的市场化改革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中尚属首次,不论医院将来是否属于营利与非营利、政府办与非政府办、企业还是非企业,“政府卫生福利政策的实施者,遵循政府的价格政策,为群众提供及时的、适宜的、能承受得起的基本医疗服务”这一原则始终是所有不同性质的改制医院都应遵循的。

基于这一点,医疗卫生行业与企业的运行原则和运行规则都无法等同,在人事关系的理顺问题上较企业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医院一直将机构床位人员数量及其增长速度作为衡量自身发展的主要参数和指标,医疗机构冗员过多,成本增加,工作效率低下。因此改革所要付出的代价应尽量避免转嫁给长期背负着“维持医院生存与发展”重担的医院,非常需要政府部门能提供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政策环境予以支持和保障。尤其是在人员身份的界定,人员出口以及待遇这些敏感问题上给以政策的倾斜和过渡。

1人员身份的界定问题

“人员身份的界定”关系到医院转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到人员的积极性和人员的稳定问题。“人员身份的界定”实质上就是对一个单位性质的明确;解释宏观意义上的人员身份概念。

医院转制后,在人才的事业身份不保留、退休后待遇以及其他各种保障体系不健全不保证的情况下,就意味着担负保健医疗职责的医护人员本身的生老病死保障发生了问题。既然有了后顾之忧,现行改革环境以及“对医疗行为、业务范例和服务价格,政府有权给予较多干预,以保证人民群众得到费用较低的医疗服务”的性质又决定了一个转制医院在收益上不可能短期有惊人的突破,在收入上又无法弥补因失去福利待遇等保障所带来的损失,人才的稳定便由此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我们认为,改制后的医院仍应保持“事业”性质不变,医院产权制度改革不应改变医院原有的事业性质,尤其它承担着政府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兼顾的发展方向。如果单位及其人员性质的改变对于医院的改革运行机制将带来很大的阻力。

2医院人事用工和分配权问题

在人事管理上完全放活,不受床位和编制结构的限制,逐步建立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科学分类管理,人员自由择业的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制后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调整卫生人才结构,全面提高人员进入的综合质量。使人员的废弃占编率大幅度降低,人员整体素质全面提高。

改制医院的分配应拉开差距,真正起到调节和激励作用,充分体现劳动、技术、成果。向一线倾斜;向有贡献的专家倾斜;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向人才倾斜。

推行新老有别的收入分配制度。老人保留事业单位档案工资制。推行档案工资与现行工资完全分离。

3转制后的劳动关系转接和待遇问题

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适应企业制度创新和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依法做好等同企业改制中对职工原有劳动关系的转换和衔接工作。改制后的医院中不再有原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等身份界限,重新签定聘用(任)合同。

改制后,对原有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衔接手续,医院改制转制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对个人帐户给予一次性补偿。对在改制转制前已经退休和享受遗属等待遇的人员,原享受待遇保持连接。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以转制前的档案工资数按事业单位计算办法领取养老保险金。

在改制转制中公有资产全部退出的医院,对在职职工可根据其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从单位资产变现收益中支取。对改制后进入的新员工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4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由于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有其特殊性,多年来,政府对国有医疗服务机构实行相当有限差额补助,维持生存与发展的经济补偿主要靠自己创收。因此在改制时应允许从国有资本中提取增值的50%用于职工的的安置或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包干使用作经济补偿。

4.1富余人员分流除按照“竞争上岗中有关富余人员的处理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内退、内部待岗、院内待岗、解除聘用合同外,另外尚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分流政策。

4.2参照国家公务员规定,工作满30年可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养老费。

4.3工作满20年,男性年龄满45周岁,女性年龄满40周岁的职工可按事业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每月发放生活费,不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到退休为止,由单位或财政补贴按规定一次缴清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协保”人员指每月领取一定的生活保障费,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障金,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4对“自谋职业者”,可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安置费。安置费的标准以上一年度所在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对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自谋职业”员工按所在市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一次性发放,对连续工龄20年以下,15年以下,10年以下的“自谋职业”人员分别按20年以上“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待遇的90%、80%、60%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安置费后,不再领取任何生活补助费,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986年以后的合同制工人可参照办理。

医院改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涉及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的东西,应在平稳过渡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劳动关系的理顺,这样既有利于推进医院体制改革,也有利于减缓改革引起的震荡。也保证了卫生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