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预防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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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预防

张树林

张树林(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五常1502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各项事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腐败现象也在不断地扩展,逐渐向各领域、各行业渗透,特别是职务犯罪呈蔓延之势。

关键词:社会主义;职务犯罪;预防

为了能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成了新形势下的重要课题,对于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危害

1.1职务犯罪的现状。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迅速,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贪污贿赂类犯罪数额却不断加剧,权钱交易特征更为明显;徇私舞弊类犯罪激化社会矛盾,导致集体上访和长期上访;玩忽职守类犯罪危害后果日趋严重,滥用职权类犯罪加深了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从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看出,我国的职务犯罪现状是:

1.1.1贪污贿赂等贪利型职务犯罪居多,且涉案金额居高不下。仅2006年查办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623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1.1.2失职渎职类犯罪案件比较严重。如山西省洪洞县现发生的瓦斯矿难事件,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0多人死亡案,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重大责任事故案,河南省焦作市“3.29”特大火灾事故案等等,这些都与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有关。

1.1.3职务犯罪主体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国家的政府官员,司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经济管理部门等公职人员与社会上成分复杂的人员勾结起来,串通一气,实施职务犯罪。

1.1.4职务犯罪呈现扩张性。职务犯罪呈现群体性的特征,多为上下串通、内外勾结,在职务犯罪过程中结成特殊的利益群体,相互勾结、分工合作。

1.1.5外逃现象较多。胡星、余振东……这些敛财数千万乃至数十亿元的腐败分子,他们中有外逃多年后被引渡回国的,也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在国外过着富豪般的生活。

1.2职务犯罪的特点。

1.2.1职务犯罪主体呈现群体性的特征,窝案串案增多。一是近年来“一把手”犯罪增多,往往又带出一窝人,从部门的负责人到会计、出纳、业务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分工合作,共同犯罪。二是职务犯罪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出现家族化特点。“贪内助”、家庭成员参与职务犯罪是近些年来极为普遍的现象,夫妻、父子女、母子女同被推上审判台的案例比比皆是。

1.2.2职务犯罪具有明显行业化特点,同部位上同类问题纠而复生,同一职位的人前“腐”后继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有适当的机会条件。中国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使得行政手段介入经济活动需要逐步规范的过程,市场手段的基础性作用也有一段相当的时间才能得到稳定的发挥。总结司法实践可以看出,食品医疗行业、金融证券行业、石油煤炭林木等资源行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行业、铁路运输行业等等,都是职务犯罪多发的部位。

1.2.3单位、集团职务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个别掌握一定权力的单位或小集团,为了满足其局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所掌握的项目、审批、处罚等权力,大搞权钱交易。

1.3职务犯罪的危害。职务犯罪对社会构成的危害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其严重程度体现在它会大大降低人们对国家公权力的信赖,对政府的信赖,对法律的信赖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赖。因此职务犯罪相对于其他一般刑事犯罪会更多地危害到国家政治的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及人们良好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

1.3.1职务犯罪对国家政治稳定的危害。职务犯罪对国家政治稳定的危害首先表现在对国家政权根基的冲击上。一个政党的统治根基更多地应该是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基础上的。职务犯罪的大量存在会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人们心存不满,就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破坏政局的稳定。

1.3.2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危害。首先,职务犯罪有碍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是在按劳分配、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利益的最大化。而职务犯罪则从个人利益出发,违背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恰恰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导致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从而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其次,职务犯罪对经济污染严重,影响经济增长。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影响经济决策的制定与执行,破坏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的形成和建立,影响到投资者投资方向的选择。

1.3.3职务犯罪对人们形成社会意识形态的破坏。职务犯罪的危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人们良好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建立。职务犯罪会破坏人们的法律意识。任何一种犯罪现象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打击和遏制,必将会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失去对法律的依赖和信任;同时职务犯罪还会破坏人们的公平竞争意识。这主要体现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卖官鬻爵是很多职务犯罪的一大特征,不是任人惟“才”,而是任人惟“财”,这势必会影响真正有才能有品德的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犯罪的存在,使社会上正常的公共秩序和道德秩序受到很大冲击,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扭曲,使人们原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信奉降至极低点,从而加剧了社会的失范状态。

2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

2.1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

2.1.1打防并举,预防为主。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由重打击轻预防向打防并举,预防为主转变,理论和实践都逐步探索和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中央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各省、市、县也都成立了由纪委、检察院、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协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1.2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职务犯罪主要职责。我国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直走社会化预防的道路。像纪检监察、政法委、检察机关等等,都承担着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职能。虽然2007年成立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丝毫没有削弱,相反却与准备成立的各级预防腐败机构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2.1.3存在的问题是预测不足,防范不周。我国在对职务犯罪研究上大多限于理论研究,缺少对职务犯罪的实证研究。虽然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也才是在职务犯罪实证研究的道路上刚刚起步。

2.2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措施。

2.2.1建立对权力及执法者的监督制度。立法机关以立法权、重大决策审批权对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都有权规范地行使监督权力。

司法系统在组织、人事、财政上独立了行政部门,自主地开展工作,对腐败案件进行检控、审判,不受各级行政官员的干涉。

科级以上的官员必须在指定的日期之前报告并且公开其年度收入或者财产,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有效的形式将各级官员的收入情况公之于众,高级官员的情况则公之于报纸等媒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2.2加强立法和法律的完善。应制定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规,修改完善部分法律、法规。我国部分法律,如刑法的规定存在部分弹性条款,法条规定不合理,概念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掌握等问题时有发生,很多方面需要我们结合实践加以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也应在执法程序方面做很大的修改和完善,以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行为,减少执法人员对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侵犯,控制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2.2.3体制是权力的运作机制和社会组织的运转机制。不同的体制,其运转的效率和效果是不同的。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还都不完善,存在着种种弊端和漏洞,给职务犯罪留有很多空隙。因此在体制方面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其主要措施就是加快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及政府职能转变,扩大企业自主权。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要担任保护、服务、监督和调节的作用,对利益与权力实行重新分配。要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改革投资机制,把投资主体切实转变为企业。重点要推进我国治理结构的变革,建立起政治国家与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以消除导致转型时期职务犯罪多发的体制上的种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