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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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研究

黄宏焜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安徽合肥230000

摘要: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挑战,主要集中于信息安全隐患大、资金安全难保障、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且维权成本高三方面。为不断加大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需加强信息安全立法,规范准入门槛,在提升风控要求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提升市场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安全

1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挑战

1.1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巨大隐患

1.1.1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员工销售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风险隐患较大

人们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需留下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电话、邮箱等信息,甚至还需留下银行卡账户信息、有效身份证件照片等敏感信息,同时,发生的所有金融交易,均以数据形式储存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数据库中。上述信息,在市场上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因为可卖给其他企业供其数据挖掘以分析消费者行为特征,或卖给不法分子由其进行欺诈犯罪、恶意营销等进一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存在巨大潜在市场需求。如果缺乏必要监管和合理约束,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或其内部员工,自然有足够动力出售上述信息以谋取经济利益,2014年年初某支付机构员工私自倒卖20G客户信息的案件就是前车之鉴。尤其是产品同质性现象异常严重且彼此间价格战、恶性竞争盛行的当下,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在赔本赚吆喝,在此背景下,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和必要约束,难保部分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其内部员工,迫于牟利的需要和生存方面压力,出售自身掌握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

1.1.2互联网金融平台被不法分子攻击导致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的风险

敞口较大互联网金融平台依托互联网开展业务,而互联网领域存在各种黑客攻击,外加互联网金融平台保存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蕴含的巨大市场价值,进一步增加了互联网金融平台被黑客攻击的概率,进而导致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的风险。2014年屡屡发生P2P平台、互联网支付平台等遭黑客攻击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等事件,也证明了黑客攻击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已不容小觑。

1.2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资金损失的风险敞口较大

1.2.1互联网金融准入的低门槛,大幅增加了消费者资金损失的概率

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还是金融,金融自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资质差、运营不良、风控落后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必然会被市场迅速淘汰,而这些企业的淘汰必将直接导致客户资金的损失,诸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破产、大量P2P平台跑路等事件引发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维权困境就是前车之鉴。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低门槛,不乏部分别有用心者以骗取投资者资金为目的注册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目的得逞后跑路,或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吸引资金,而对相关风险不充分提示甚至故意欺瞒或对收益夸大宣传,从而导致消费者资金受损,东窗事发后再注册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换壳继续从事欺诈消费者行为。

1.2.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账户资金被盗的风险隐患较大

第一,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属性,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风险明显增大。通过互联网支付渠道,犯罪分子可非面对面窃取受害人账户资金,这大幅降低了犯罪分子面对面窃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账户资金时的紧张、心虚等心理成本。在此基础上,因互联网支付的非面对面属性,犯罪分子窃取受害人账户资金时,只需骗取必要银行卡账户信息,如卡号、短信验证码等,即可方便盗取账户资金。这较线下传统领域从事相关犯罪的成本和门槛大幅降低,而且犯罪分子可通过短信群发、集中密集频繁拨打电话等方式,同时或短期内对多个受害人进行欺诈,而这在传统线下领域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在进一步降低了作案成本的同时,大幅增加了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资金被盗的风险。

第二,互联网交易的跨地区甚至跨境属性,增大了欺诈犯罪调查打击的难度。互联网交易诈骗,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通常为不同地区,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账户资金被骗或被盗后,通常搞不清楚该去哪儿报案,即使公安机关立了案,由于犯罪分子在其他省区市甚至境外,调查、取证、抓捕的难度极大,这在增加执法成本的同时,降低了犯罪分子的作案成本。尤其是互联网的跨境属性,使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从事跨境欺诈犯罪的成本几乎为零,而因公安机关的犯罪打击,通常只有在涉案各国均将该行为界定为犯罪时,或相关国际公约框架下才有合作基础,这进一步降低了诈骗犯罪成本,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概率大幅增加。

2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对策

2.1加强信息安全立法,加大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力度

2.1.1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身份和交易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需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定义务,如:对消费者身份和交易信息保密,不向无关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泄露业务运营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业务运营过程中掌握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被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窃取或攻击等。

2.2.2加强信息安全刑事立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

出台司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其员工私自出售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侵权行为的起刑点、量刑标准等进行明确和细化,震慑私自出售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等行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系统明显漏洞导致被黑客恶意攻击、进而导致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等情况中,应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界定为黑客恶意攻击行为的共犯,明确其起刑点和量刑标准,以通过刑事处罚的手段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完善自身系统,有效遏制因黑客攻击导致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风险。

2.2.3完善信息安全民事立法,完善侵权赔偿机制

需就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其内部员工泄露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系统漏洞或人员疏忽导致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互联网金融平台泄露身份和交易信息直接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以民事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明确,以民事法律手段和经济赔偿措施加强对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震慑,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对客户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2.3规范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力量

2.3.1对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准入门槛要求从注册资本金、风险控制、软硬件设施、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参照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及非金融支付机构等新兴企业准入门槛要求,明确P2P、众筹、网络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门槛,严禁未达到准入门槛的市场主体注册互联网金融企业、未达准入门槛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有效杜绝低门槛导致的不法分子或别有用心者注册互联网金融企业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或部分资质差、极可能倒闭或跑路的互联网企业转型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等风险隐患。

2.3.2对达到准入门槛的存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明确风控框架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第一,明确达到准入门槛存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框架。对达到准入门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参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要求和监管措施,结合互联网金融特性,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框架,以有效约束其市场行为,防范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行为的发生。主要在于以下三点:首先,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有效预防各互联网金融企业间以邻为壑等恶性竞争行为的滋生蔓延、互联网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展。其次,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微观审慎的风险监管框架,并通过行政措施监督监管框架的落实。明确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起完善的事前客户尽职调查、事中风险监控及事后风险处置及赔付的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各项要求的落实,以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再次,建立强行市场退出机制并严格执行。一方面,对已开展业务但尚未达到准入门槛要求的存量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完善,对规定时间内未达到

准入门槛要求的,需通过强制行政力量迫使其退出;另一方面,就发生重大消费者信息泄露、大额消费者资金被窃等风险事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强行市场退出机制,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消费者信息和资金安全保护问题的重视。

第二,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应明确风控框架,对达到准入门槛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总体框架之下,需创造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宏观环境,进而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调动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而全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结束语

鉴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仍属弱势群体的客观情况,需通过立法、行政监管等措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健全民事法律体系,在逐步推行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未侵权举证责任转嫁到互联网金融企业基础上,健全完善征信体系,将道德风险故意讹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消费者信息收录进征信系统,惩戒不良行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行政监管和行政指引的方式,鼓励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消费者损失赔付机制并简化赔付手续,以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

参考文献:

[1]高明.金融消费者保护及美国立法实践研究[J].征信.2015(2):83-86.

[2]宋晓源.基于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J].海南金融.2014(06):45-48.

作者简介:

黄宏焜身份证号码:34242319940102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