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务问题研究胡群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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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务问题研究胡群芳

胡群芳

安徽中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09

摘要: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属于其中的常见问题之一,对确定工程价款起到重要作用,属于当事人所关注的焦点。所以,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科学公正属于保障建设项目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要点。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问题措施;

1、鉴定实务问题与措施分析

1.1鉴定程序在启动时的法律问题分析

鉴定程序是能够决定诉讼案件发展方向以及法官在案件方面意见的,而且鉴定过程不计入到审判程序之中。所以,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否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关键影响,应当依照案件实际需求来决定鉴定程序是否启动。

(1)造价鉴定的启动条件、时间及方法

启动工程造价鉴定基础条件在于当事人提供证据无法自行确定工程造价,进而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并通过专业人员与机构完成鉴定工作。通常情况下,合同约定是采取成本加酬金、固定单价、固定总价与可调价格手段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而这些都是要利用鉴定来确定的。针对固定总价手段,由于固定价款区间中的价格早已确定,因此所需要鉴定的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造价。另外当建设工程没有完工,要确定完工部分工程造价以及合同中未约定部分价款之时,也应当利用鉴定手段来确定工程造价。

当事人对于部分造价有异议又或是可以自行确定部分造价的,怎样开展造价鉴定工作

明确造价鉴定的具体范围,属于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具体表现。为了更快更好的处理纠纷问题,当事人若是只对部分造价有争议,又或是法院依照当事人提供证据可以自行确定部分造价的,应当利用鉴定方法来确定存在争议的造价,另外法院不能确定部分造价的,应当只针对有争议部分以及法院不能确定部分的造价做出鉴定。

然而实际情况下,当事人对的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造价无法确定部分和可确定部分是存在不可区分情况的,两者属于一个整体,这种情况法院不将对其强制区分,法院将依照客观需求完成工程造价的整体性鉴定。造价可分与否,必须在法院听取了鉴定人以及当事人意见之后进行判定。

(3)鉴定申请人依合约来缴纳鉴定费用属于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条件

鉴定人进行鉴定申请,得到法院批准后,申请人需要缴纳鉴定费用。因此导致鉴定人拒绝提供鉴定意见的,经法院核查属实是能够责令当事人在要求期限之内缴纳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在要求期限之内依旧拒绝缴纳鉴定费用,鉴定人就可以将鉴定退回,且拒绝缴纳费用的当事人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相应后果。申请人在缴纳鉴定费用之后,法院会依照鉴定意见以及诉讼结果来确定鉴定费是由被告或是原告来承担。

2、启动鉴定程序之后的鉴定方法与鉴定事项确定

启动鉴定程序之后,怎样确定鉴定方法以及鉴定事项对鉴定意见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当事人应当依照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自身需求,确定对自身有利的鉴定方法以及鉴定事项。

2.1在造价鉴定过程中,确定鉴定事项的方法

法院在决定开展造价鉴定后,会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组织鉴定工作。法院将审查当事人所申请鉴定事项能否满足法律要求与合同约定,审查能否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并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指导,使其的鉴定事项选择更为合理,且解释选择原因与拒绝鉴定事项变更的相应后果。若是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进行鉴定事项变更且向当事人进行说明之后,当事人拒绝变更,通常要驳回当事人鉴定申请,且由当事人承担后果。

进行造价鉴定之时,当事人若是对鉴定事项存在异议,需要和法院加强沟通交流且呈交书面意见解释原因。法院在审查当事人异议之后,来判定鉴定事项是否变更。

2.2造价鉴定中确定鉴定方法的手段

建设工程项目计量需要依据合同要求的工程量图纸、计算准则与变更指示进行确定。所以,需要鉴定固定总价合同事项和固定单价合同事项的时候,有约定要履行约定要求,没有约定通常要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建设项目定额与配套文件进行计价。若是合同约定采取建设项目定额与配套文件进行计价,从其合约约定。

建设项目属于未完项目,需要依照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合同约定计价准则进行完工部分工程造价确定。若是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并且不能确定完工部分所占比例,通常应当依照工程所在区域的建设项目定额与配套文件对完工部分占比进行确定,然后用固定总价与完工部分占比相乘确定完工部分工程造价。

3、鉴定依据实务问题分析

3.1鉴定资料提交与确定工作

鉴定机构开展造价鉴定应当以法院所调取资料以及当事人的提交资料为根据。启动鉴定程序之后,法院和鉴定部门一起确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建立鉴定资料清单送至当事人手中。鉴定资料提交的范围与原则需要依照鉴定资料清单进行确定。

当事人需要在法院要求期限之内完成资料提交,若是在要求期限之内无法提交资料,在期限届满之前,可以向法院申请期限延长,法院来判定是否准许延长。当事人资料提交逾期,法院需要根据逾期举证要求进行处理。

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交除鉴定资料清单之外的相关资料。当事人若是认为鉴定事项和鉴定资料无关联,质证环节就应当对其查明。若是不存在关联性,法院质证之后能够剔除。若当事人认为资料清单的资料处于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下,是能够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当事人若认为资料是由国家相关单位保存,又或是涉及到国家与商业机密,由于客观因素无法自行提交的,是能够向法院申请调取,或者律师调查令的,最终法院来决定是否准许。

4、鉴定报告完成后的处理措施

完成鉴定材料收集工作之后,鉴定机构依照鉴定材料针对需要鉴定事项来确定计价准则且提出初步鉴定意见,并征求当事人与法院意见。当事人代理律师在此情况下需要及时和鉴定机构进行沟通交流,提出相应意见。

4.1法院对于初步鉴定意见的处理要点分析

当正式鉴定意见出具之前,应当首先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并向法院及当事人咨询意见。法院在收到初步鉴定意见后送达当事人,规定当事人在要求时间内呈交书面意见。而当事人需要针对计价方法与计价原则的合理行与科学性,鉴定根据的合法性提出相应意见。等到当事人呈交书面意见之后,若是法院认定有必要,就可安排鉴定人与当事人听证,现场听取双方意见。而鉴定人需要根据当事人书面意见以及听证意见完成初步鉴定意见的调整,随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鉴定人初步鉴定意见出具之后,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资料补交,原则上法院是不准许的。然而若当事人所补交资料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关键影响,法院能够批准,而且要依据逾期举证要求进行处理。

4.2出具鉴定意见之后,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鉴定意见需要通过当事人质证之后才可以视作认定待证事实的依据。进行质证之时,当事人需要针对计价方法与计价准则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鉴定根据的合法性,鉴定意见有无错漏来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若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存在异议,鉴定人是需要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质证属于当事人所具备的诉讼权利。尤其是针对鉴定意见不利的当事人来说,进行鉴定意见质证,对于鉴定根据、计价方法、鉴定事项以及计价原则中存在的错误提出意见,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对自身权利维护来说有关键意义。

5、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5.1确定鉴定范围

决定委托在鉴定之后,法官需要先对鉴定范围进行圈定,明确项目价款争议部分,对于不存在争议以及已拿到证据能够进行判断的要将其排除,缩小鉴定范围。注意避免全盘委托,对于不需要鉴定的一起委托了事,将合同约定与双方确认都放到一边。比如:合同约定价款实施固定价,但是实际的施工工程量与约定内容比较是存在增减的,法院委托项目造价鉴定仅需要针对增减项目即可,不需要全盘鉴定,不但可以控制诉讼成本,而且对当事人约定也是一种尊重。

5.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审查与回遵制度

法院所委托的项目造价鉴定属于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必须拿到相应的鉴定资格,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司法鉴定是实施鉴定人负责机制,鉴定报告上鉴定人应当签名盖章。所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之时,需要审核鉴定机构与签定人的资质,完成造价鉴定报告之后,法院需要进行资质证明审核,且进行鉴定人的签名盖章审核。

结束语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特殊产品,价格确定和普通商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工程造价鉴定与常见的司法鉴定对比是更为专业且复杂的。科学公正的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属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法官增强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保障。

参考文献:

[1]白勇.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方法[J].中国房地产业,2017.

[2]陈桦.试析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房地产业,2017.

[3]林于.工程项目建设行业经济风险因素研究和防范体系建设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