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以及应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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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以及应用

刘立军

王军(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河南平顶山467000)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00-01

摘要: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在积极寻找合法的途径,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因而,合理的税收筹划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首先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以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字:企业;税收筹划;原则;途径

一、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认识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政策导向,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术,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管理行为。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企业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依法避税、偷税、漏税、骗税、抗税等行为的基本标志。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行为要求上,不仅要以国家的税收法律为依据,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还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纳税人采用的税收筹划手段必须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不触犯国家有关的税收法规,即使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也要尽可能的符合税收法规的导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各种纳税方案进行合理的选择,而不能与税收法律的规定相抵触,逃避税收负担。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虽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然而,纳税人可以合理的安排经营、财务活动,来减轻税收负担。

(二)事前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事前性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纳税人根据既定的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其经营业务方案进行设计与选择的活动。企业应该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就要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选择机会,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融资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负。如果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纳税人再去通过财务活动安排来降低其税收负担,其行为只能是违反税法的偷税行为,而不能认定为税收筹划。例如:企业可以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向税务机关申请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通过折旧额的改变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但是,如果企业是在年度终了时,为了调节利润而自作主张的改变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那么这就疏于偷税的行为。

(三)综合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目标并不是追求所缴税款的最小化。如果纳税人要追求税款最小化,那么对企业所得税的最好筹划就是利润为零,因此,此时就不用缴纳税款,税负达到最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是不会这样做的,毕竟税收只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支出而已,没有必要为了使这项费用最小化,而无视企业真正的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融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为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个目标服务。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使企业未来的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最好,企业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一味追求税收筹划,为筹划而筹划,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税收筹划成本。但是,企业税收筹划要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税收负担的减少不一定等于企业净收益的增加,有时候一味的追求税收负担的减少,反而会导致企业总利润的减少。有些税收筹划方案,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却没有达到企业理想的预期效果,这就与税收筹划方案中忽略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很大关系。因此,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并且,由于税法对部分可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有限制,企业如果能够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也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一)利用坏帐准备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提取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迟延纳税的作用,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使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避免企业利润的波动,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三)利用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等,国家对其选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般只能选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但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允许某些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也影响到利润以及应纳税额,因此相关的纳税筹划就在于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尽可能最大限度节税,使节税方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利用费用列支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法律与政策的结合,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作用。所以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具有操作性强、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特点。现行税制的优惠形势多种多样,可以体现在基本税收法规中,也可以体现在阶段性的税收政策文件中。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结束语

总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和将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能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于新颖《税收筹划的原则分析》商业会计:上半月-2008年17期;

[2]薛芳《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及其应用》企业经济-2008年1期;

[3]常志红《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和方法》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1期;

[4]李亚利《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及策略》安阳工学院学报-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