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行政督察工作的创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2-22
/ 2

浅谈国有企业行政督察工作的创新

任建刚

任建刚(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督察室山西长治046031)

【摘要】本文从国有企业实际出发,阐述了国有企业督察工作创新性的必要性及思路,对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解决措施,旨在促进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控制系统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关键词】国有企业;行政督察;创新

众所周知,督察工作是企业工作系统中的重要子系统,它是促进系统内各项工作完成的重要保障,是企业内部制度考核落实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依据领导授权对企业管理运行的能力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进行专门监督检查,是领导监督检查工作的延伸,是对企业管理的再管理。但是,在企业督察运行一段时间以来,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运用新的方法解决,企业督察考核工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时甚至形同虚设。因此,加强企业督察创新方法的研究,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督察的创新工作:

一、国企督察存在的问题决定了创新督察工作的紧迫性

应该看到,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党风建设不断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一些企业领导人员重名利、轻政德,心浮气躁,做表面文章,搞“数字政绩”、“虚假政绩”,蒙蔽群众,欺骗上级。(二)民主意识淡薄,家长作风严重。一些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独断专行,把自己所在的企业视为个人的“领地”,搞“家长制”、“家天下”。(三)任人唯亲,用人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一些企业用人权集中在主要领导者手中,存在着选人不按规定程序、用人不坚持标准的问题。(四)以权谋私,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企业领导人员思想道德滑坡,以权谋钱,以权谋色。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督察工作不到位有着必然的联系。监督体制不顺畅,监督有其名而无其实。一是“虚监”。如公司领导部门对下级执行部门实行的是宏观管理,“天高皇帝远”,上级监督乏力。二是“软监”。由于对厂长负责制的曲解而造成的消极影响,使得企业党组织不敢大胆去监督经营管理者。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隶属单位同级领导,监督权和被监督权力量之间不对称,让下级去真正地监督自己的顶头上司勉为其难。三是“弱监”。班子内部监督顾虑多,怕主要领导给“小鞋穿”,监督有名无实。四是“空监”。少数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暗箱操作”,不征求职工意见,不向群众公开,职工群众失去“知情权”、监督力不从心。

二、创新的具体措施

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我国正在进行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关注,使得国有企业督察工作日益显得重要。

(一)管理机构设置最优化

1.年龄结构做适当调整,在督察队伍中,各级领导都是60岁退休,使得一个问题非常突出,就是“年龄结构老化”。要改善目前的这种现象,需要在队伍管理中做到:改变传统的用人观念,打破只升不降的用人模式,这样才会使督察内部各级各部门领导有紧迫感和责任感。引入用人竞争机制,竞争是创造革新的永恒动力,只有通过竞争才会使人产生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也促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这样做就会避免年龄结构老化所造成的压职压级矛盾,有利于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2.权力与责任要匹配。企业督察办是企业内部的具有监督权力的机构,权责体系作为行政体制的核心,权力与责任的划分和配置一定要相互匹配,所谓“相匹配”就是说:督察内部各个部门的设置必须适应现实督察工作的需要;同时各个部门必须担负起其应担当的责任,并且保持整个督察机构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机制。这需要做到:督察机构内部的各个部门做好本部门的定位,“不错位,不越位”:确认督察机构内部权力和责任一致,人事相宜。这样才能避免机构庞大,人员臃肿,避免互相扯皮、工作效率低下,也避免官僚主义的产生。

(二)各级职能部门和督察部门的相互关系必须理顺

目前,各级职能部门和督察机构的关系总的是在企业盈利最大化的原则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制度,这样的双重领导有名无实,上级对下级只有业务指导权,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所以改革的大方向是强化“条条管理”要强化“条条管理”,协调和理顺各级职能部门和督察机构的相互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1、职能部门的督察员对上级督察机构负责。目前,企业的下级督察员受到上级督察机构和同级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这样容易形成队伍管理权力分散、领导责任不明确、层次过多、事权分离、令出多头、指挥不畅、警令不通等问题,影响工作效率。笔者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督察机构内部,这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将逐步变革,下级督察机构应以接受上级督察机构领导为主,对上级督察机构负责,实现垂直控制、垂直管理。

2、上级督察机构对下级督察机构逐步转变管理理念。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尤其我国加入以来,行政工作的工作理念的主要任务是转变职能,其核心就是树立服务思想。在督察机构内部,也应当逐步转变管理理念:上级对下级不仅仅是管理,还应当提倡服务;上级督察机构要强化宏观调控职能,明确本级机构(部门)管理些什么,不管什么。哪些应交给别的机构(部门)去管,哪些下放给下级机构(部门);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尽力为下级督察机构积极创造条件。

(三)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监督约束机制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企业反腐倡廉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事关企业的兴衰成败。党组织是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因此,即使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其监督约束机制的健全和运行也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接受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

首先各级党组织要加强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把领导班子建设好,使自身真正成为能代表党和人民根本利益,能凝聚企业各方面力量的坚强政治核心;能够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坚持用的党的方针政策统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思想,能正确代表国家利益,兼顾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协调三者关系,保持企业稳定;能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解决好人活着为什么,入党图什么,当官想什么,用权干什么的问题,为企业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奠定政治思想基础,同时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把好用人关,为健全企业监督约束机制奠定组织基础。

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法人财产权的监督,经营管理权的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和党组织的监督工作,列入党政工作重要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在公司制改造中,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成员可以与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对督察人员要从组织上保证其能够监督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地位。纪检监察审计等人员一定要配齐配强,其工资、职称、奖励、福利等待遇与其他同级干部同等待遇,并及时提供适合新形势要求的办公尤其是办案条件,保证其必要的经费,以确保监督约束机制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健全和加强公司制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的若干思考张清远[J]求实

[2]管理学周三多[M]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