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重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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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重构

罗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200021

摘要:时效中断事由的设置应该符合时效的正当理由。我国对于时效正当理由的传统认识深受苏联民法学说影响,是多元的时效正当理由。此种学说并未脱离萨维尼19世纪中期对时效正当性的认识。随着时效具体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时效届满的效力从胜诉权消灭到抗辩权发生的变化、时效强制性的变化,时效正当理由和时效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矛盾。为了去除此种矛盾,需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基础上,重构时效正当理由,时效制度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免于不安定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维护债之关系存续,体现了两种利益的协调。此两种利益在时效中断中,体现为权利行使型中断和债务承认型中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构中断事由。

关键词:正当理由;抗辩权发生;时效中断

一、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性质

第一,稳定社会关系;第二,加快资金的周转;第三,便于法院的取证与判断。随着社会向前发展,法律从抗辩权的角度,对时效制度提出异议。第一,随着社会向前发展,社会政府的职能正在发生变化,过去我国的政府为管理型的政府,政府握有绝对的主导权限和管理权限,这些权限呈現在法律上,即时效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便于法院的操作的。而当前,我国政府正转型为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职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公正、开展公共服务。为此,法律需要从全新的视角,即从维护法律公正与开展法律服务的视角重新设计时效制度。第二,过去时效制度是为了加快资金的周转而促使债务人尽快行使权力,而在现代法律的概念中,权利人有权力依自己的选择来行使权力,过去的时效制度设计理念是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的。第三,过去时效制度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否高效执行裁决而设计的,却忽视了保护法律主体,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条款本身不保护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设计是本末倒置的。随着社会向前发展,人们要求从落实法律精神、完善法律条款、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重构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

关于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方向,需要探讨以下的问题:第一,界定社会关系,如果要应用时效制度来稳定社会关系,就必须分析法律针对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时效制度涉及的当事人为债权办与债务人。时效制度法律条款协调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中涉及到时效问题起的冲突为利益冲突,这就是两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在重构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时需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二,明晰法律制度设计的方向,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债权人有权力获得法律规定的利益,债务人有权力落实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法律认为这种权力和利益不是没有边界的。陪笑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法律的裁决是要有时效性的,这是时效制度的根本;债权人只能限时通过法律要求落实自己的权力,制订这条规是为了给予粗心的债权人的处罚;法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债权人的权力,避免债权人滥用法律,恣意延期起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避免在法律中出现低铲的或无效的起诉。温德沙伊德在《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MotiveⅠ)》中应用长期沉默这个概念来界定了债权人延期实施过去事实债务的请求权。他认为长期沉默会给债务人精神及经济上的负担,还有可能把简单的债务变得复杂化,令债务人难以作出法律防御,于是必须在法律条款中制订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重构

(一)应用去道德的视角确定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

关于是否应当去时效制度,不同的国家给予过不同的解释。《日本民法典》中统一规定了消灭时效与与取得时效。日本的法律认为,必须要尊重事实,安定法律关系;真实的权利状态与长期事实的状态一致时,会造成事实难以举证的问题,从举证的角度来讲,一味的强调必须确保真实的事实,这在实践操作时会出现问题;如果债权人长期沉默,则可以视为该债权人的权力不值得保护。《日本民法典》认为应当应用时效制度来限制债权人的利益,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日本民法典》的理解是值得借鉴的。如果仅从道德来理解,应当尊重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哪怕从道德的角度来讲,债务人的利益也是同样值得尊重的。于是,不能一味的强调尊重债权人的道德而不尊重债务人的道德。法律协调的是利益的关系,它包括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协调人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協调利益才是立法的根本。于是,在设计时效制度时,必须以去道德的视角来确定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在时效制度中设计确定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条款是合理的。

(二)应用法律规范建立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标准

现应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债务人签收《担保权力转让通知书》中列明了法院主要方面可了权力主张型中断事由,于是时效应当重新计算。在该案件中,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该案件中强调了债权人的绝对利益,即该案件默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绝对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在这一案件中,无讼担保权力是否转让,它强调的都是债权人的权力。第二,债务人权力的缺位,在这一案件中,它将债务人和同意履行债务人的概念混淆。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上探讨,债务人仅仅只是承认了债务,却并不一定同意履行债务,债务人拥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上诉,实施抗辩的权力。在该案中,它让债务人的权力缺位了,债务人变成了只能被动履行债务,只能被动接受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裁绝的对象。第三,时效制度的标准问题,从该案例的判决可见,法院对于时效的延伸过于宽泛。如果法律没有制定一套严格的标准,那法院便可以从主观的视角来进行判决,其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性,于是法律的权威性难以保证。于是。在重构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时,必须建立一套标准的法律流程。当出现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冲突时,应当应用标准的方法完成中断事由的判断,并且在判断的过程中,要同时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力。其中特别要注意确保债务人的抗辩权,并要建立一套抗辩权排除的标准。

(三)应用法律体系完善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逻辑

现可以将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变化过程分为期限、时效、沉默、失权四个要素。每一个时间段,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应的利益不一样,并且对应的公共利益不一样。在期限阶段,需要强调公共利益,应当鼓励和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共赂积极面对债务问题,债权人应积极起诉,债务人需完成同意履行债务或抗辩的过程;时效阶段,应当给予债务人机会,让债务人能有充分的机会履行义务,此时只要债务人能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在沉默阶段,则需要对债权人惩罚,此时要将债权人的利益分类,一方面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则要应用法律要求债权人补偿公共利益损失,及给予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失权制度,则依法判决债权人的权力失效。

四、总结

对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进行重构,实际上是从法律精神、法律权益、法律利益这三个方面,重新剖析时效制度,然后从立法的精神强调制度的法律意志,这套意志去道德化,而从利益关系的角度确保多元化的利益;在重构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时,既要重视债权人的权力,也要重视债务人的权力,并且对两方的权力都给予一定的限制,避免权力无限延伸;从法律利益的角度来讲,重构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法律体系,使要件和要件之间的联系能够逻辑化,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朱晓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评论[J].东方法学,2016(5):137-143.

[2]霍海红.撤诉的诉讼时效后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5):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