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检察监督化解社会矛盾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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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检察监督化解社会矛盾

牛建华赵海燕

牛建华赵海燕(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河南焦作454003)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0000-01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发展方面理所应当地想在前、干在先。如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检察机关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监督;化解矛盾;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发展方面理所应当地想在前、干在先。如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检察机关所要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一)利益关系矛盾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觉醒并得到强化,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在这个变化过程中会形成利益差距,从而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趋复杂。

(二)腐败行为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政治原因。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机构的运作效率和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十分完善,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同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是因为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守法、不执法、乱执法引起的。

(四)决策不科学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政策原因。一些基层党委政府领导急功近利,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决策之前不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而造成决策不科学,从而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

(五)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体制原因。基层组织对辖区内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力削弱,尤其是部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不能发挥其对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

二、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体现的特征

(一)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表现得更为复杂。在检察工作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或一类具体的社会矛盾,而且该社会矛盾在检察监督之前就已经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运行,大多数社会矛盾一旦发展到需要检察监督去化解的时候,其中的利益主体就会更加多元化,利益诉求就会更加多样化、利益矛盾就会更加复杂化。

(二)社会矛盾化解任务在检察环节表现的更为繁重。就社会矛盾化解进程或环节看,立法是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道关口,执法是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二道关口,司法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群众在检察环节维护自身利益的期待和愿望更加迫切,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也更加艰巨和繁重。

(三)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在检察环节表现的更为特殊。当权利与权利之间无法通过法律自行达到利益平衡且产生利益冲突时,就需要通过权力的依法介入来化解矛盾,当权力介入后社会矛盾仍然没有化解时,就需要通过监督来化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应当是着重化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通过化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达到化解权利与权利之间矛盾的目的。

三、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围绕反腐重点,严查职务犯罪。通过严厉查办职务犯罪,以此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优先查办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腐败案件,更好地保障民生、维护民利,有效地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要贯彻中央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有效运用检察建议等预防手段,及时消除社会矛盾隐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围绕监督重点,强化诉讼监督。

1、要围绕“受害人”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作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要围绕“当事人”加强民行监督。一要狠抓抗诉案件质量,平息事态,化解矛盾。二要牢固树立抗诉与息诉并重观念,强化息诉罢访工作。三要耐心细致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要围绕“被告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要重点监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4、要围绕“犯罪人”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场所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劳教人员,可以说是不安定因素的火山口。监所部门要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不廉的问题,以免激化社会矛盾。要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围绕执法效果,转变执法观念。检察机关要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要进一步地改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在办案中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要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执法办案中要慎用逮捕、扣押等强制措施,尤其是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要努力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地营造和谐相处的浓厚氛围。要不断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努力地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从而使每个检察干警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都能尽职尽责地做好调处工作。要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依靠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三调”对接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