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