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述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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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述评

武向军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安雁塔710006)

摘要:当今世界,随着各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也随之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商贸往来日渐频繁,跨国贸易纠纷也时常发生。在国际贸易纠纷中,解决商事争议的手段多种多样,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商事仲裁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解决商事纠纷的手段。本文从保密性的含义,价值,以及各国有关仲裁保密性的相关立法和典型案例入手,对近几年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保密性的研究状况进行分析整理,以期为学界进一步研究仲裁制度的保密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司法实践

一、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含义及价值

(一)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含义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郭玉军教授指出,所谓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又称为秘密性,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案件都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原则。焦英智学者则认为仲裁的保密性并不等同于隐私性,仲裁的保密性是指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不能将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泄露给仲裁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仲裁的保密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除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和证人以外其他人都不得旁听,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更不能以任何手段或方法获取与该仲裁案件有关的信息;另一方面,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仲裁员也不得向外界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得为了其他与案件无关的目的而使用这些信息。

(二)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价值

仲裁保密性对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一些学者的观点也存在着差别。辛柏春教授认为坚持仲裁的保密性有助于维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使得一些商业秘密能够保持其原有的商业价值。仲裁的隐私性和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声誉和商誉。崔宝宁学者认为在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之快,如果在仲裁中披露当事人的信息则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仲裁的保密性可以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形象,使当事人外化的形象不受损害。仲裁的保密性还能避免当事人陷入更多类似的纠纷。

二、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问题的基本理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法律性质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性质,争议的焦点是保密性的性质究竟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还是这一问题仅仅只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项原则。国内学者李岚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所说的保密性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保密协议或是保密条款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各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中所说的保密性是一项原则,比如崔玉宁。于晓君认为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是因为商事仲裁更注重保密性,即使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得到保密也是双方合理可期待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保密范围

国际是商事仲裁中的保密范围也即保密性涉及的保密对象的范围,保密对象所涉及的范围是保密性研究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理论界还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但国内学者大都倾向于将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保密范围分为以下几种:当事人双方的基本信息、仲裁事实、仲裁程序中出示的证据、仲裁程序中产生或出示的文件资料、在仲裁过程中所形成的庭审笔录。对于仲裁的裁决结果是否也属于保密范围,这一问题存在着很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如果仲裁双方当事人能够对仲裁程序约定保密,那么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也可以约定保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可泄露;还有学者认为双反复当事人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不能及于裁决结果。

(三)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保密主体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主体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第二类是仲裁庭的仲裁员;第三类是仲裁案件的其他参与人。对于这三类主体,其中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是商事仲裁保密性的主体是毫无争议的,仲裁员是否具有保密义务?有些学者认为仲裁庭中的仲裁员应该按照仲裁员的职业准则或者是仲裁庭所规定的仲裁规则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在仲裁案件中,仲裁员所承担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我认为,在仲裁案件中,仲裁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属于仲裁案件的关键主体,仲裁员所承担的保密义务既是一种强制义务即仲裁规则或职业准则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义务。

对于仲裁案件的其他参与人是否负有保密义务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我认为,既然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属性之一,那么,任何参与到仲裁案件中的人,不管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还是仲裁案件的其他参与人都应该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其他参与人,他们有的是知悉仲裁全部信息的人,有的则是知悉关键信息的人,如果他们不遵守保密义务,那么仲裁案件的保密性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四)违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义务的救济途径

有学者指出,在实践中,各国对于违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救济途径:第一,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申请禁令,即向有权机关申请禁止继续泄露的禁止令。第二种是损害赔偿,申请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必须是可以量化,即可以具体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除此之外,申请损害赔偿的一方还得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中救济途径是申请禁令和损害赔偿同时适用。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有利于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实践述评

国内学者王玮指出,中国的仲裁案件中的保密性更多的是涉及程序问题,更多的是从形式上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不涉及实体问题。在已经公布的案例中,很少系统而全面的探讨仲裁的保密性问题。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保密性的例外,在国际社会普遍的做法是公共利益例外,以及当事人协议例外。由于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在中国缺少通过先例来判断是否符合实质公平。对于当事人同意的例外相比其他国家较少则反映了我国当事人对于仲裁的保密性不够重视,一方面,在我国,仲裁双方的当事人太过于依赖各个仲裁机构所制订的仲裁规则来保证双方对仲裁事项进行保密,在实践中缺少预先在合同或是仲裁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或是仲裁协议,并在条款或者协议中规定保密义务。鉴于中国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现状,王勇提出为了使更多的人信赖仲裁,选择用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我国应当建立例外规则制度,对于仲裁保密性的例外规则进行清楚的界定。马占军、杨玲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性的规定应当与相关的立法相协调。有些学者则提出应当建立仲裁信息分类公开制度,通过分类公开制度达到对相关信息的保密的目的。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发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的主体,范围,例外以及救济都没有统一的定论。国际商事保密性具有复杂性和模糊性。中国对保密性的问题的研究与国际社会还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应当对仲裁保密制度足够重视,并且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商事仲裁保密制度。

参考文献

[1]焦英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2(5):71.

[2]于晓君.论仲裁的保密性[N].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16(6):30.

[3]辛柏春.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问题探析[J].当代法学,2016(2):119.

作者简介:武向军(1992年—),女,汉族,山西大同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