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医院传染病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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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医院传染病管理

胡军波

胡军波(镇江市丹徒区江心卫生院江苏镇江212144)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2)26-0039-02

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全球性传染病危机的边缘,传染病防治仍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新形势下,如何利用现有的人、物力资源,迅速提高传染病管理及报告质量,是传染病管理工作者需要探索的新课题。

为加强我国新形势下传染病防控工作,我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新传染病法只对甲类传染病诊治、报告、管理、隔离、相关待遇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非甲类传染源的管理、非甲类传染病患者医疗保障、传染病防治机构经费保障、工作人员感染传染病是否视为工伤等无明确法律规定,这些问题随着我国防控传染病工作的精细与深入,暴露出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甚至有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传染病防控效果。

1新《传染病防治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

1.1非甲类传染源管理问题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是三大关键环节,落实好这些环节就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事倍功半,这已是公认的事实。而控制传染源是第一环节,由于涉及到许多非技术因素,所以更复杂一些,特别是非甲类传染源的管理在新传染病法中未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只有依靠行政命令口头管理,缺乏规范与威慑性。

1.1.1非住院传染源隔离实施中行为不规范住院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由于在住院时,医务人员就已经对其病情、限制高危行为等进行医学告知与病例记载,但是对感染者或门诊治疗的传染病源及密切接触场所,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公共卫生人员口头告知,或者由当地行政机关配合卫生部门口头告知,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书,导致告知内容不明确,也不规范,一旦出现责任追究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1.1.2非甲类传染源或其密切活动场所,不配合隔离造成传染病播散又不构成传染病传播罪的,缺乏法律处罚威慑例如艾滋病感染者或者肺结核病患者,多数都不需要住院隔离治疗,在医疗机构检验或诊断后,医务人员必然会告知其防病知识,要求其避免一些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但是这些传染源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遵守,非故意造成传染病播散,这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还有对那些明知是传染源但不配合卫生部门隔离治疗或者观察的,往往只能通过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劝告。由于缺乏法律威慑,导致许多本可以控制的传播传染病危险行为得不到控制,造成传染病播散,从而给他人健康造成危害。

1.2传染病患者缺乏医药费、工资等保障措施由于《传染病防治法》只对甲类传染源的管理有保障规定,对非甲类传染病源则未规定,这就可能导致患者在隔离治疗或者观察期间,缺乏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基本保障,致使有些传染病患者由于生活困难,不能住院或者门诊隔离治疗,并隐瞒病情偷偷去工作,有些需要家庭隔离治疗的也不配合随意流动,这些行为都造成传染源长时间暴露,贻误治疗,危害自身健康的同时也易造成传染病新的播散。

1.3传染病防治机构参照医疗机构管理导致经费不足由于《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防治机构没有经费保障规定,各地政府都按照医疗机构统一实行差额管理,致使许多传染病诊治机构为了职工工资和工作经费不得不搞经济创收活动,这种趋利行为严重损害了传染病患者的利益,导致一些传染病患者因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而提前出院或者被迫中断治疗,或私自到其他医疗机构非规范治疗,导致传染源治疗不彻底,成为新的带菌者或带毒者再次传播。

1.4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传染病防治人员非违规行为被感染传染病后,应享受的待遇和权利从事传染病诊治的医务人员或管理的执法人员,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但是不慎被感染上传染病的,由于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不属于职业病累积接触危害因素威胁健康的范畴,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不属于住院患者保护范畴,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则根本没有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没有把感染传染病列为伤害行为,所以不视为工伤。然而这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旦被感染,对其身心必将造成巨大危害,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致使这些工作人员被感染后他们的工资、医疗费、保健护理费、残疾金、抚恤金等各种工伤待遇都无法得到保障,可能会影响了他们对传染病患者的救治态度。例如诊治艾滋病感染者时不慎被其咬伤,或者为其手术中不慎划伤,诊治不明原因传染病时由于科技能力有限未认知导致缺乏防护被感染等,这些都不是没有遵守操作规范导致的,属于安全意外导致的事故。公安部门对使用艾滋病感染者血液或者细菌、病毒等作为武器威胁他人安全的,都视为伤害的工具,并认定是实施犯罪的行为。可是《工伤保险条例》与《传染病防治法》中都未明确。

2建议

2.1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感染者或者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行为要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需要隔离住院治疗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在其病例中注明,对家庭隔离的感染者或者密切接触人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用行政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所患传染病的种类、疾病名称、需要隔离的时间、地点及必须避免的高危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责任,清楚地知道需要隔离或观察者的相关数据与资料,便于流调、追踪、赔偿等管理,也可依次作为依据,对故意传播传染病的犯罪进行惩处。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中,增加对非住院传染源隔离的行政告知内容。

2.2对传染病患者(感染者)或密切接触的场所,非故意但造成了传染病的播散,不构成传染病传播罪却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新修订时,考虑到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对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才按照故意传播传染病罪进行刑事处罚,对非故意传播的则以教育为主。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却发现由于传染源或者密切接触的场所不配合,非故意但实际造成传染病播散的例子很多,由于不构成犯罪只能劝告,或者明示其是传染源让其他人减少接触,导致侵犯其隐私权。对罪与非罪之间的空白地带,由于缺乏治安处罚措施的缓冲环节也就没有法律的威慑,不利于这类传染源的管理。建议对这类不构成故意传播传染病罪,但实际上由于非故意造成了传染病传播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为避免卫生机构随意性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发生,对于这些非故意但实际造成了传染病播散的鉴定,应由县(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进行技术认定,认定是造成直接传播后果的,才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类行为导致某类传染病传播多少人或出现死亡的,应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经济处罚。相信一旦有了这样的治安处罚,则可极大地威慑那些不愿配合隔离的感染者或患者,警告他们危害他人健康是违法的,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许多人对传染病患者或感染者都报以同情,认为他们已经患传染病了,本身就是受害者,非故意传播不应处罚,应以教育为主。但是如果对情节严重又不构成犯罪的不加以处罚,单纯在道德层面上引导与教育则势必无法威慑这种传播行为,而依靠政府行政命令或者宣传避免接触某人减少传播,实际上更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是选择宣传传染源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还是选择减少其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的自由权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增加对非故意但实际造成传染病播散形成严重后果的治安处罚条款。

2.3传染病患者的保障应该纳入法制轨道首先要明确传染病患者与普通疾病患者不同,传染病危害患者自身健康的同时也威胁着他人的健康,是典型的社会问题,所以他们应该比普通患者得到更多的保障,以促进康复,减少传染源。我国卫生工作五个目标就有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并且随着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人员医保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人得到了医疗保障,现在应该是建立传染病患者保障体系的时机了,在其诊治期间,工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有保障,让其安心诊治,治愈后或者不具有传染性后再回归社会。

传染病预防和治疗都属于公共产品,通过财政税收渠道还是采用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加医疗救助手段来支付医药费用,取决于一个社会现有的政治制度框架和公众认同的社会价值。我国政府关注民生、关注卫生改革,都为建立传染病患者保障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传染病患者的保障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修法。建议在《劳动法》修订时,增加对传染病患者诊治期间,享受一定工资保障的条款。建议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应该对传染病患者提高医药费的报销比例,传染病患者的护理费、伙食费应纳入医保报销范畴。

2.4传染病防治机构应该按照公共卫生机构管理对于传染病防治机构,应该参照公共机构,而不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财政应该保障其人员工资、工作经费,遏制其经济创收的动力,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参照公共卫生机构管理。拆除机构经济创收的方向标,就比较容易平衡医务人员激励机制与传染病患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明确传染病防治机构的工作经费与工作人员工资应由当地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2.5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意外感染传染病列入工伤保险范畴,享受工伤待遇既然公安机构将利用传染病患者的血液或细菌、病毒为危害工具的行为视为伤害行为,那么就应该将其视为伤害,只是这种伤害是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理应享受工伤待遇。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解释中,应明确将工作人员意外感染传染病视为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这些问题,是我国目前传染病防控中面临的,有的是老问题现在有条件了可以解决,有的是新问题,需要在今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给予论证。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传染病防控的关键时期,及早完善传染病管理制度,增加财政经费保障,加强传染病预防治疗体系建设,提高科研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成为我国传染病防控的主要措施。卫生部门在“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经典原则基础上,应确立工作着力点,即“抓住重点——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突破难点——无疫苗预防的传染病、控制关键点——传染病疫情预警,”有的放矢开展工作,逐步落实政府承诺的传染病控制目标。

参考文献

[1]唐小兰.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特点初探[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22(1).

[2]朱玲.建立传染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J].中国社区医师,2003,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