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头面颈部体表分界及相关标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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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头面颈部体表分界及相关标准的应用

李跃辉1魏志国2

李跃辉1魏志国2

(1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河南鹤壁458030)

(2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公安局河南鹤壁456750)

【关键词】头面颈部;分界;解剖学;法医学

【中图分类号】R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5)11-0210-02

法医学的基础是医学,其涉及到的大部分名词、概念、定义及医学术语等都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医学,因此其引用医学概念的内含及外延都理应与医学概念保持一致。当然,法医学上也有一些专用名词,或者说是部分概念,其内含及外延与医学概念不一致,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医学上对这部分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定义,以免引起混乱。

头、面、颈部的一些名词在医学及法医学中均有出现,如,“头皮”、“面部”、“颈部”等,笔者发现,上述三个名词在医学和法医学中代表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同样一个表示范围的名词在医学及法医学两个学科中的特定含义不同,即分界不同。只有明确它们代表的真正含义,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明确它们所代表区域之间的分界,才能正确运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相关条文。

1.分界

1.1头皮

在《局部解剖学》[1]中,颅顶可分为额顶枕部和颞部。覆盖于额顶枕部的软组织分为五层,分别为皮肤、浅筋膜、帽状腱膜及枕额肌、腱膜下疏松结缔组织和颅骨外膜,其中浅部三层结合紧密,不易分离,常被合称为“头皮”。额顶枕部范围界限为前至眶上缘,后至枕外粗隆和上项线,侧方至颞上线;颞部的上界为颞上线,下界为颧弓上缘[2]。可见在医学中,头皮有专指,分布区域为额顶枕部。在法医学中,头皮的分界没有专门说明,但笔者经咨询多位资深专家,头皮一般是指头发所覆盖的区域。

1.2颈部

在《局部解剖学》[1]中,颈部的上界为下颌骨下缘、下颌角、乳突尖、上项线和枕外隆突的连线与头部分界;下界以胸骨颈静脉切迹、胸锁关节、锁骨上缘、肩峰和第七颈椎棘突间的连线与胸部及上肢分界[3]。在法医学中,没有对颈部的范围进行专门定义,但笔者经咨询多位资深专家,一致认为颈部是指除头发覆盖区域以外的医学概念中的颈部范围,因此枕外粗隆和上项线以下头发覆盖的区域在医学中属于颈部的一部分,而在法医学中属于头皮范围。

1.3面部

在《局部解剖学》[1]中,头部借眶上缘、颧弓上缘、外耳门上缘和乳突的连线,分为后上方的颅部和前下方的面部[2]。在法医学中,《标准》附录B.2.3规定中,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两者仍有差别,比如,前额部在医学中属于头颅,而在法医学中属于面部。

2.《标准》条文的应用

通过明确头皮、颈部、面部的分界,及其在解剖学及法医学中相同或者不同的含义,结合《标准》中相关条文的日常理解与应用,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需要特别说明之处:

2.1在解剖学中,眼眶上缘至发际缘的区域属于头皮;但在法医学中上述区域属于面部,而不属于头皮。在《标准》的应用中,这部分区域的条文只适应于面部条文。

2.2在解剖学中,头颅颞部皮肤软组织不称为“头皮”,但在法医学中,属于头皮范围。

2.3在法医学中,枕外粗隆、上项线以下头发所覆盖的区域,不属于颈部(项部)范围,而属于头皮范围,在《标准》的应用中适应于头皮的相关条文。对于项部没有头发覆盖的部分,参照《标准》中体表的相关条文进行鉴定。

3.讨论

解剖学中这类名词的分界因其以解剖结构为基础,以固定的体表标志为基点,以体表标志的连线为界线,因此个体差异较小,其界线容易掌握。法医学中部分这类名词的界线是以一些不固定的特征标志为界线的,往往因个体的差异而导致不易操作,比如面部界线“发际缘”就属于这类。

在上述明确头、面、颈部分界的基础上,《标准》中仍有一些遗漏及不便操作之处。比如,颈部(广义)体表损伤除颈前三角区有相关条文规定外,其余部分(胸锁乳突肌区、颈外侧三角区、项部)的损伤没有相应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都是按照体表损伤进行对待,笔者认为将这部分损伤参照体表损伤的标准评定伤情,有些偏轻,因为无论从解剖学角度还是从加害方目的来说,颈部显得更为重要一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面部应按照法医学中规定的界限,适用《标准》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伤情评定;头皮应按照头发所覆盖的区域这一标准,适用《标准》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伤情评定;颈前三角区按照解剖学中的界限划定,适用《标准》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伤情评定;颈部中除去头发所覆盖区域及颈前三角区的其余部分,目前只能适用《标准》中体表的相关条款进行伤情评定。

4.典型案例

4.1简要案情

王某(男,43岁),某县某某镇西街村人,2014年7月15日上午在某县某某小区被人用刀砍伤头部。

4.2送检材料

2014年7月15日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病历记载:王某枕顶部见一长约6.0cm皮裂伤,边缘整齐,鲜血外溢,深达皮下;左耳后见一长约4.0cm皮裂伤,边缘整齐,鲜血外溢,深达皮下。于急诊科清创缝合枕顶部伤口、清创包扎左耳后伤口,送神经外科治疗。

神经外科住院病历(Z189472)记载:伤者于2014年7月15日12时入院。查体:神志清,头颅外观无畸形,枕顶部可见一处皮肤裂伤,长约6.0cm,已缝合,局部无明显渗出;左耳后可见一斜行裂伤,长约4.0cm,越过发际延至颈部,深达皮下,自皮下向前下方潜行约3.0cm,有活动性出血,局麻下对左耳后伤口行清创缝合术。出院诊断:头颈部皮裂伤。

4.3检验所见

伤者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顶枕部有一长5.7cm创口,边缘较齐,已缝合;左耳后发际内上项线下方有一长3.5cm创口,边缘整齐,已缝合。

4.4鉴定结论

根据病历记载及检验所见,王某头皮创口长度累计为9.2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之规定,王某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4.5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按照解剖学的分界,王某左耳后发际内上项线下方的创口应属于颈部的范围,不应累计到头皮定轻伤二级。但按照法医学的分界,该创口则属于头皮的范围,累计超过8cm,定轻伤二级,本例鉴定顺利通过了诉讼程序。

以上仅为作者个人观点,由于眼界、水平有限,瑕疵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

[1]彭裕文.《局部解剖学》.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6.ISBN978-7-117-09990-5.

[2]彭裕文.《局部解剖学》.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6.ISBN978-7-117-09990-5,第16页.

[3]彭裕文.《局部解剖学》.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6.ISBN978-7-117-09990-5,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