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举措,维护公益诉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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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举措,维护公益诉讼

谭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曝光,环境的脆弱和重要性也显现出来,人们渐渐对公共利益保护予以重视。我国目前关于公益保护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已具有相当规模,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核心论点,结合检察工作中的实际经验及想法,对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计划进行归纳梳理。

关键词: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检察建议

2015年7月1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江苏等13个省份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30日试点到期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推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对于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检察机关的新增职能,一方面,需要检察机关认识到自己的法律使命所在。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履职懈怠要敢于依法“亮剑”,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要勇于“官告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于行政机关而言,不仅要积极履职,规避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平稳进行,而且也要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监督。诚如专家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鞭策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非越俎代庖。”所以,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须以积极的态度应对。

一、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是后续监督整改措施不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起诉不是目的,重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受到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对于已诉出的公益诉讼案件,缺乏健全的后续监督落实机制,导致案件预期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没有完全实现。二是对于“公共利益”界定还不准确。如我院现阶段排查的破坏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中,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不特定主体的共同利益还是集体权益,还需进一步明确界定,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内部协调渠道不通畅。针对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检察部与院内其他部门还未形成长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同时与上级院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线索、诉前程序等数据统计上报存在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形。

二、创新举措,维护公共利益

自2015年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土右旗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试点单位,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最高检最新规定的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幼儿园食品安全、教育设施质量问题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明确重点,主动探索,积极作为,特别是今年以来,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具体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队伍基础

2018年以来,我院将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作,深入谋划,从机制、人员配置等方面加强保障。经土右旗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了土右旗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及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出台《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以便统一领导全院公益诉讼工作,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研判监督策略、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统一发布案件信息等各项工作;成立了由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名检察辅助人员、一名书记员组成的公益诉讼办案组,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保证人员配备与公益诉讼职能履行相适应。

(二)加强外部联动,争取多方支持

积极主动向土右旗党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外部支持。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2018年5月,经与土右旗环保局沟通座谈,出台了《关于土右旗检察院派驻环保局检察站的实施意见》及相关制度,旨在加强与环保局的协作配合,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在磐安门举办公益诉讼宣传活动,发放普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职能的宣传册,增加群众对公益诉讼的熟知度与认可度,以此拓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源。

(三)加强学习交流,提升办案能力

重视办案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民事行政检察部干警集中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指南(试行)》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图》,积极参与自治区院举办的各类集中培训和实战型实训,全程参与全区民行检察部门公益诉讼专题视频培训和2018年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训培训班,大力提升案件办理水平。

(四)扎实稳步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内蒙古检察机关开展“保护黄河”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和《全区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后,我院立即深入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黄河林场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研,并于2018年5月4日对土右旗境内黄河沿线是否存在非法排污、采砂、破坏流域植被等行为进行实地排查,认真摸排“保护黄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同时,及时与侦监、公诉、控申部门沟通对接,寻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五)重整改落实,实现保护公共利益实效

2018年5月4日,我院对2016年审查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后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查验。经查验,本案相关当事人破坏的护岸林地47.4亩及宜林荒地44.94亩已全部补种,有效维护和改善了黄河沿岸的地貌及生态环境平衡,起到法治效果与生态效果的双促进。

参考文献:

[1]张丁懿.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南开融侨中学.

[2]李超,卢义杰.从“原告”到“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扛起公益诉讼重任.中国青年报,2018年3月27日第006版.

[3]贺华锋,张代磊.创新举措维护公益,检察机关在行动:福建南平专项监督守护武夷山国家公园“高颜值”;浙江义乌探索试行“三检并行”办案模式助力公益诉讼.检察日报,2018年4月1日第001版.

[4]张雪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检察日报,2018年3月17日第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