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监督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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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监督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何应斌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625200

摘要: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在私力救济不济的情况下使用公权力进行救济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如何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而又不过多地干涉公民的民事权益,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交锋。在如何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方面,有很多的成功经验和实践运用模式,应当结合我国的未成年人的生存分布成长特点和已有的立法和实践现状,不断的完善,去寻找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保护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建设

一、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应当系统化、统一化为专门法的立法时机成熟

1980年至今我国修改修订了《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均涉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不泛专门的单独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但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探视、草率离婚、抚养费标准、赔偿责任、家暴上仍然有许多空白地带,除了立法分散不成系统没有形成严密的逻辑体系外,还有立法滞后未配套修订、执法主体不专一、事后监督、监督方式单一等多种因素影响,但有了这些分散的立法,修订出台一部完善系统化专门化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确立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上的主体地位

在我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的监督主体是我国国情所决定,检察系统目前已普遍建立起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主要承担的是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对民事行政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从事较少,而民行部门虽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但由于是对生效裁判的监督带有滞后性,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二部门亦共同确立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部门,实践上二部门亦以刑事案件为切入点,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动态监督,主要有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的身体、赔偿、监护等民事权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法院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同级动态监督,监督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人,赔偿到位等及时保护成长的各项权益。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改变坐堂办案为上门服务,与学校、教师、家庭及基层组织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发现未成年人案源,及时寻求救济途经。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行政诉讼法已赋予了检察机关全程参与诉讼监督的权力,因此无论刑事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均可全程参与监督,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检法亦沟通参与办理案件,对未成年人在监护条件、家庭环境、学校、社区环境中获取信息,未成年人受害线索,抚养费是否到位,监护人是否尽职等提供意见并及时监督落实到位。与支持和督促起诉相结合,承担公益诉讼的职责。

检察院作为国家代表的保护主体,加上家庭、学校、社会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多元主体保护的确立,检察机关在穷尽其他保护程序后的最终保护,有代位参与诉讼、支持督促等多种手段,能及时履行国家保护职责。

三、实践探索现状

(一)法院率先建立司法特别保护制度:案件的特殊审理模式。2006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上海黑龙江等十八省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或称少年法庭,审理包括刑事案件,增加了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正式开启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审理模式。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关爱的国家主体界入。审判探索为检察监督提供了专门的审判舞台。

(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检察探索。高检院自2017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地方开启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的试点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利用督促支持起诉等检察权,与未检办、居委会、妇联、关工委等组织密切配合,督促这些组织起诉,或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作为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支持起诉,包括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监护人离异、被判刑、出国、务工失管;监护人生而不养、生而不教等放任自流的;仍然失管的建议有关福利机构收养。对被剥夺教育权的,在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方面不力的,或执行不严格的学校,对涉罪的未成年人予以开除、变相开除而剥夺继续受教育权的,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教育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直至依照二法进行刑事追究。

四、实践探索的困境

一是立法和实践的关系,三大诉讼法均未体现公权力介入,立法滞后实践,目前的检察和法院的探索是依照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实践的。二是督促起诉与参与起诉,在督促起诉后相关单位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就是国家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在法律上就是地位平等关系,不能带有监督的身份。三是参与与监督的分离,参与中监督,参与与监督分离,未检参与,民行监督,反之亦然,否则逻辑不符,诉讼权利与监督职权应当分离;四是加快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立的立法进程和有效的投入机制建设。

参考资料:

[1]参见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346。

[2]参见顾晓军在法律监督中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