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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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浅析

李培杰

山东高速光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济南250098

摘要:所谓“绿色信贷”,从本质上看是政府运用经济杠杆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其涵义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

关键词:绿色信贷;经济杠杆;推动环保;事业发展

一、绿色信贷政策出台的理论背景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形态,就是实施以保证满足人的全面需要与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总体目标的经济发展战略;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态与经济协调互促的经济发展模式,探索一条人口、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生态相互协调的经济发展道路,即是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道路。基于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系统中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业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

(二)环境经济理论

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同时又不断地把各种废弃物排入环境的过程。人类经济活动和环境之间的物质交换,说明社会再生产过程只有既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又遵循自然规律才能顺利地进行。环境经济学是研究环境保护中的经济问题,它是为治理环境,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研究环境同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规律的科学。也就是研究如何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采取科学而有效的措施,合理调节人与环境之间的物质交换关系,以取得近期的和远期的、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效果。

(三)经济外部性理论

环境污染问题实质就是外部不经济,即经济主体虽然污染了环境,但却并未付出代价,或者虽然付出了代价,但付出的代价却小于环境污染治理的代价,而由其他经济主体承受环境污染治理代价的现象。

(四)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简称EPs)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世界银行的私营部门投资机构)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是指为那些靠项目运营后产生的收入偿还贷款的项目提供的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必须制定与该原则相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审核调查义务,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赤道原则的情况下,才对项目提供融资。

二、绿色信贷政策出台的现实背景

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出台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现实原因。(1)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形势的日益严峻。(2)随着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由于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责任的追究日益严格,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即环境风险也开始加大;(3)以往环保机构单部门的调控政策受制于调控范围有限、调控力度不够和调控手段不足等问题,“绿色GDP报告”的无疾而终,都充分的反映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状态。

针对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已是环保总局现有法规内最强力的措施,但作为单纯的行政手段,任然不能根本遏制污染恶化的趋势,需要更多地结合经济杠杆的力量。增加这些行业的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是遏制其投资冲动的紧迫要求。正是基于从经济源头进行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绿色信贷这种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出现对于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对环境资源消耗甚至破坏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

三、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指标选择

绿色信贷最终的目的是通过限制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信贷数额,从而影响其对环境资源的损耗及破坏程度,进而进行环境保护。因此,对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指标的选择,我们可以选择常用的环境评价指标,这个环境评价指标的选取应当按照与绿色信贷投放领域有关这个原则去选取。即只有是由绿色信贷的开展引起的改领域或地区的环境变化,从而引起相应环境指标的变化,这样的指标才能选择为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指标。相应的,如果选取的环境指标较之以前朝着好的趋势变化,则表明绿色信贷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否则,表明绿色信贷取得了消极的效果。

根据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可选取大气环境指标,水质指标,环境空气和废气指标以及固体废弃物指标作为绿色信贷政策效果的评价指标,这只是对效果评价指标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其内容仍需要分类、细化,从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能选择适合自己绿色信贷业务领域的效果评价指标,从而为考核本机构绿色信贷的效果提供相应的标准,便于履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同时,对国家相关部门的宏观监督及调控也能起到一定程度帮助作用。

四、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开展的进展情况

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这标志着绿色信贷这一环保经济手段全面进入我国污染减排的主战场。政策出台后,大部分地区金融系统和环保部门积极相应,20多个省市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一批具有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不执行“三同时”、超标排污、使用淘汰类生产工业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被中国银监会通报给各地商业银行,部分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了当地金融机构的限制;同时,一些省份的金融机构支持环境执法,对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采取了严格的停袋限袋措施。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部分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是绿色信贷政策得以启动推行的重要因素。继联合发布绿色信贷后,银监会相继于2007年7月和11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控制“两高”项目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按ABC分类,实行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于2007年9月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信贷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发放贷款,对列入“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解限前暂停一切形式的信贷支持等要求。工商银行系统对法人客户进行了“环保信息标石”,初步形成了客户环保风险数据库。

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一方面严格控制向“两高”行业贷款,另一方面建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着重支持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等8个方面。

虽然绿色信贷的发展势头迅猛,但是需要清醒的认识到的是,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取得的成果具有局部性和阶段性,距离政策设计的预期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主要是因为:(1)由于社会认识不强、信息不对称的制约,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性还有待完善;(2)部分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得到地方政策的保护,不能在短时间内削减贷款数量;(3)中小型污染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其融资多来自民间或自筹渠道;(4)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仍然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价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