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刻不容缓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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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刻不容缓

段勇

云南省地震监测中心云县地震台云南省临沧市675800

摘要:随着近年来地震在我国发生频率的增加,以及带来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我国需要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重视提上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是在此认识基础上而出台的条例。本文在具体分析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地震监测设施的现状以及地震观测环境的问题,对地震科学的研究与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关键词: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

引言:监测是开展地震科学和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震前监测和风险防范及应对工作。自1979年以来,我国在地震监测上投入了大量的关心,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经济、自然环境的发展,逐渐完善这一体系。但是,就目前我国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和地震观测环境条件的设置,还存在不足和问题。1994年,《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以“法规”的法律地位作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足以看出我国对其的重视。

一、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现状

(一)重视度不够

在汶川大地震之后,我国的地震工监测和观测作受到了更更高的重视,地震部门在近年来提出的观测和监测工作计划以及老旧设施更换、观测台地址变迁等决策都受到了积极的对待,但在经济特别发达的地区以及地理位置偏远的地区,由于建筑物集中、土地经济效益大以及偏远地区监测困难、人员安排困难等,导致了相关的地震监测与观测活动被搁置。

根据我国具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任何工程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都要避免损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在经济活动中,无法平衡经济利益和环境安全而必须舍弃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依法按照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采取相应措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此中情况有具体的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在相关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的时候,需要添加相关的设施以保证与检测、观测设备的相对独立;在更新设备的时候,必须将新旧设备的对比时间保持在一年以上的范围内;及时更换无效的地震监测设备和地震观测环境条件;这些更换的设备、新建的设备以及系统维护和宣传的费用都由相关单位负责。

而在现实条件中,施工单位、政府部门以及自然环境之间,难以形成利益的均衡点,致使各部门之间分别工作,因此导致了具体的地震监测和观测工作没有合理进展的空间和平台。也经常发生责任互推、逃避责任的现象。这种现象如果没有得到完全的杜绝,必定会影响地震监测设施的安排和使用,以及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二)观测点受干扰和破坏严重

地震预报工作是在取得准确地震监测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地震监测台站的设置必须避免干扰,否则会降低地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截至今年,近十年的时间里,仅仅是四川省地震监测台站受干扰事件发生96起,其中破坏地震监测设施事件发生59起,地震观测环境受影响事件37起。四川省作为地震多发区、地震重灾区,其地震监测设施对于保护本地区安全和居民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尽可能保护观测设施和环境的妥善。但是,数量如此惊人的破坏事件,对四川省乃至全国的地震监测和观测、以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都造成了威胁。

地震监测台站受干扰在全国比较常见,尤其对地磁、地电的检测手段上,不管是地震局的观测台站,还是地震科研单位的台站,都发生过被干扰的情况,并且此类干扰事件在全国普遍存在。不过,此类被干扰事件较少向大众曝光,只在一些行业刊物或论文中,偶有专家提及相关问题。

很多开发商为了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扩大自己的经济效益,而破坏监测和观测设备和环境,为自己的经济发展预留空间。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但会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还会威胁地区安全,导致国家丢失相关的珍贵统计数据,带来更深远的负面影响。然而,由于相关的法律建设还处在发展阶段,因此,即便出现了严重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也难以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对这些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目前虽然还有相关的法律作出了一些禁止规定,但是还不能真正全面覆盖现实情况。

二、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措施

(一)及时通报

根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和地震台、地震遥测台网的建设要及时通报地区公安机关或乡镇规划部门,及时备案,以便监测和管理。在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中,如此强调通报的意义就在于,监测设施的完善度是关乎地区地理环境安全和该区域人民生活安全的。关于监测设施的设备调试、完整度与否、老旧程度以及使用规律都需要对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备案和统计,及时跟踪相关监测设备的素质。其次,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地震观测环境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第三方的记录,不仅仅是对相关信息的把握,还是通过第三方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设施和环境的保护。

(二)政府加大经济投入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的费用,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正确选址,避开易受到破坏和干扰的地点,加大保护措施的经济投入,通过高成本建设提高地震监测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能力。及时更新监测设备,对于工作满一年或者相关设施老旧的观测台,及时予以拆除,保证及时更新数据和设施。

有关于地震监测和观测的设备和制度建设都是需要经济上的成本的,而这些同属于公共设施建设,因此要由政府统一拨款进行管理。由于目前国家虽然对地震监测和管理逐渐重视起来,但是可以看出重视程度的不足。因此,政府也需要及时反思政治规划、经济规划,将地理安全考虑到政府管辖内的地区发展中来。目前在云县有形变观测4套仪器、测震观测2套仪器以及气象三要素辅助观测;云县的观测台也是滇西南唯一的云南省地震局直管台站,在这样利于地震观测的环境下,还可以有更多的设施和设备引进来。

(三)加强管理,严格管控禁止行为

根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予以严格的管制和禁止,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强制性措施,保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安全。云县目前台各仪器各分量观测及运行情况、观测环境条件、观测干扰情况以及产出的前兆数据,可以看出所有观测仪器运行完好,工作正常,故障率低,1年标定两次,所记录数据完整、连续,映震次数多,资料可信度较高,这是在对云县地震台观测的严格管理下得出的科学数据。

在对地震监测和观测的管理过程中,需要结合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出处理办法,这里涉及到行政部门执行力、行政部门作为不作为的问题。对于禁止行为的详细列举,尽可能地涵盖不同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阻碍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和活动,通过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破坏地震监测设备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加强监管。除了对于调整对象的限制,政府部门还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在面对违法行为和禁止性行为发生的时候,政府人员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及时通报并且实施惩罚措施。不能够在经济利益诱惑下,阻碍司法公正的发展。因此,政府还要经常开展廉政建设,让各部门统一认识,共同助力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发展,为这项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和相关的法律保护。

三、结语

我国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条件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国家的投入,水平不断提高,但仍面临着很多挑战。需要我国立足于社会现实,加强管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保护我国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经济支持,从客观上提高地震监测设备的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积极引导部门工作,开展廉政建设,提高政府的监督和执行能力。由主观和客观、内部到外部的系统优化、综合治理,必定能够不断提升我国保护地震监测设备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傅长齐.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刻不容缓[J].灾害学,1994(02):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