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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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张婉婧陈琪

国网凤阳县供电公司安徽凤阳233100

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信访工作是群众和各级党政机构联系的桥梁,秉承中国的治理传统,“有事找政府”已成为很多民众的价值律令,一些原本不属于信访范畴的事项都出现在信访服务大厅。事实上,我国《信访条例》在《总则》中也写道,信访工作不仅是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更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关键词:信访;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引言

信访工作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信访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如何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是当前信访工作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信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化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十一个方面探讨了信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说明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为信访稳定工作提供参考。

1信访功能的失衡

1.1权利救济功能无限扩大冲击司法权威

信访与诉讼都具有解决纠纷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张力关系。司法途径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独立要求个案的处理不受行政权的干涉,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代表行政权的信访机构就不应当做出任何实体的处理,信访制度作为不同于司法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二者并行不悖,发挥各自的优势,良性互动。但由于我国法治不健全,纠纷解决的正规渠道不经济或失效,使得民众将寻求正义的希望过多地寄托于信访制度。信访制度中,受理条件比较宽松,又有信访“绿色通道”等形式上的免费,加之其非程序性的特征,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中,信访又能够“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使得信访的救济功能逐步异化,干扰司法独立,损伤司法权威,甚至使民众过高估计信访的功能,造成信访通道拥堵,不堪重负,致使二者的关系陷入恶性循环。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出现和激增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比例高、数量多是信访工作在现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本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却蜂拥至信访通道,所体现的正是信访制度在救济权利、化解纠纷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矫正司法不公与消解司法权威并存成为信访制度面对的最大诟病,致使信访制度本身的合法性面临质疑,甚至一度陷入存废之争的困境。

1.2政治功能弱化背离制度本源

信访的救济功能被强化和放大,并且逐步成为当前信访制度的主要功能,而信访制度的政治功能却被逐步弱化,在现实中即表现为信访制度目标与现实功能的背离。信访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给民众安排的一种特殊的诉愿机制,这一机制在政府的上下层级之间发挥着监督作用,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发挥着沟通作用,由于民众和社会的关注集中于信访权利救济功能,一定程度上造成信访通道的拥堵,使得正常的政治诉求无法顺畅表达。制度性渠道表达不畅,催使信访者用过激方式进行强制性表达,在信访活动中,表现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导向,加之信访制度中的严格问责制,少数地方使用暴力等手段拦截上访群众已是公开的事实,2010年9月24日《南方都市报》一篇报道,揭露了安元鼎保安公司,在北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以限制上访者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以暴力手段向上访者施暴的黑幕。这将产生十分恶劣的政治后果,不仅影响政府公信力,更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优化措施分析

2.1突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筑牢信访维稳第一道防线

一是把超前预防矛盾生成、及时化解矛盾作为信访维稳的基础,减少越级上访的发生,干部依据职权依法行使职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分级负责的模式,群众参与并监督管理,有力减少违法行政而引发的进京、赴省访。二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舆情监管,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开展信访稳定风险评估。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把工作做在事发之前,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取得新成效。

2.2民情信息员

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新动向,建立“分层选聘、分类组成、多重管理”的民情信息员选任管理机制,在重点群体中,选聘多名民情信息员,主要承担民情反馈、治安防范、民事调解、信访代理、献计献策、民主监督等工作职责。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分析研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参与治安防范,监控重点人员。使得民情信息员成为社情民意的“消息树”,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党和群众的“连心桥”。民情信息员在做好信息搜集反馈的同时,积极参与治安巡逻、村务监督、建言献策活动,不仅在信访稳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经成为参与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力量。

2.3调解方面

建立适合化解矛盾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组织参与信访工作,有助于化解政府的此种尴尬处境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拓展社会矛盾化解渠道,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功能优势。“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便携高效、亲和性、无负面、解决纠纷成本低,解决彻底性等特点,可以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4听证制度

对依法终结案件不能推翻,对未终结的案件实行听证制度。信访积案是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重要因素,突出信访积案化解,建立信访事项公开听证制度,明确听证受理形式、范围、时间要求,听证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听证程序、听证纪律,规范听证活动。公开听证制度能够有效监督各级各部门依法、公开、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在考核评价办法中,把信访积案化解情况作为重点加分项目列入其中,以此推动信访积案化解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法律制度,在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2.5宣传报道方面

加大法律、政策及对信访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群众遇事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不断提升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并开展正面宣传,法院要结合办案,利用司法资源,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有序的上访要进行广泛宣传,引导信访人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结语

信访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和民愿表达机制,在一定时期内还有存在的必要,走信访法制化的道路,规范其权利救济功能,将信访纳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是信访摆脱现实困境,发挥其制度价值的路径之一。

参考文献

[1]郭辉.改进和创新信访工作的若干思考[N].学习时报,2013-12-2

[2]周琨.构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民间组织机制[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3

[3]陈群祥.对基层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化解机制问题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0